教师资格证换发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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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规定》(教人[2022]6号)等有关条款,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教资〔2022〕17号)要求,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在申请证书补发或换发时,应严格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 证书补发换发机构
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审核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进行,新证书的公章加盖在原发证机构办理,具体如下: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市教委师范处
(二)高等学校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市教委人事处
(三)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
二、 证书补发换发流程
(一) 证书补发流程:证书遗失或证书损毁已不存在的,属于证书补发。
(二) 证书换发流程:证书损毁影响使用但原证书仍存在的,属于证书换发。
三、 注意事项
(一)证件照要求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和新证书上的证件照必须一致,必须是正面二寸免冠照,清晰可辨,不能是艺术照、大头照、侧面照等,否则不予受理。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求
1、持证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时,除补发换发流程中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另需提交由委托人(持证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身份核实。
2、“委托书”的格式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每月下旬(21日到月底,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证书规定》(教人[2022]6号)等有关条款,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教资〔2022〕17号)要求,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在申请证书补发或换发时,应严格按照如下规定办理。
一、 证书补发换发机构
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或换发的申请材料审核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进行,新证书的公章加盖在原发证机构办理,具体如下:
(一)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市教委师范处
(二)高等学校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市教委人事处
(三)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1、证书补发、换发信息登记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证书补发、换发发证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人事科
二、 证书补发换发流程
(一) 证书补发流程:证书遗失或证书损毁已不存在的,属于证书补发。
(二) 证书换发流程:证书损毁影响使用但原证书仍存在的,属于证书换发。
三、 注意事项
(一)证件照要求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和新证书上的证件照必须一致,必须是正面二寸免冠照,清晰可辨,不能是艺术照、大头照、侧面照等,否则不予受理。
(二)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求
1、持证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时,除补发换发流程中要求提交的材料外,另需提交由委托人(持证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身份核实。
2、“委托书”的格式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否则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
每月下旬(21日到月底,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毁损等影响使用或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的,以及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后,发现错字、污损、缺章等,持证人提出换证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
3、原教师资格证书。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并与申请表不一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部门出据证明)。
二、补办、换发的办理机构
1、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书由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2、高校、高中、中职(含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办理。
三、补办、换发的时间
与每年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时间相同,一年两次。
四、补办、换发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办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材料,需补充完善材料的要当面告知。经审核,符合补办、换发规定的按程序办理。
2、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填制内容,除信息变更和纠错之外,应与原件内容保持一致。证书上加盖批准补办、换发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钢印。 补办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在证书备注页和个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缘由及补办时间。
3、补办、换发证书所需空白证书,由各区县认定机构统一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申请,内容包括:需补办、换发证书的类别、数量、人员登记等,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向统一申请。换发的错损教师资格证书由各办理机构签注“作废”字样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