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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理工程师怎么考

最新回答

飛天彩绘
怎么说呢 看你要学什么了 西大学的东语 西语 都还可以 很不错 在就是理工 和煤矿专业也很好 西大学在专科里还是很不错的 很多专业的教师水平都还是很好的 也很专业的
每个学校都有不如人意的地方 如果你选择 还是要因人而议 考察一下比较一下 哪个学校比较适合自己 大学多人的一生是很重要的 选择一定要适合自己哦
一点流殇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内设机构电话: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工教育、职称申报、年度考评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保密、后勤等工作。

主任:郝永冰(兼) 电话:4115826            

(二)项目处。

承担煤矿及洗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出全省煤炭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煤炭设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设计单位的资质备案;对煤炭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整顿和规范煤炭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

处长:杨海鹏 电话:4115860

(三)建设施工处。

承担煤炭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的审批或上报工作;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施;承担本省境内所有建设矿井工程煤量核定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行业企业的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年检;

负责全省煤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协助组织、指导煤炭建设行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煤炭建设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指导煤炭建设监理相关业务工作。

处长:郝永冰 电话:4115855

(四)财务处。

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汇总上报;负责局机关内部的财务。

处长:谭勇 电话:4115853

(五)安全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基本建设安全督查,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实施监控;

依法提出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实施停建、缓建、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建设项目的建议;参与煤矿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副处长:李根林(主持工作)电  话:4115844

扩展资料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按有关规定权限,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下同)的工作,承担煤矿及洗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或上报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全省煤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及;对煤炭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整顿和规范煤炭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的具体工作,依法提出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实施停建、缓建、限期整改直至提出撤销建设项目的建议。

(五)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指导煤矿建设、监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六)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汇总上报。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煤矿建设协会- 机构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省煤矿建设协会-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内设机构

落樱似雪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精神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煤监〔2022〕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煤矿安全和煤炭行业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属煤矿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国发〔2022〕23号,以下简称《》)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建设步伐。2022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的完善工作;2022年底前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2022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202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2022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门备案,煤矿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及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七)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八)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凡在2022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九)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科研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十)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应急队伍或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应急队伍签定协议,完善应急预案,储备物资,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授予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值班人员相应的决策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十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22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十三)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十四)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害类型矿井安全经验和业绩。
(十五)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
(十六)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十七)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十八)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
(十九)煤矿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并对提交的服务工作成果负法律责任。
四、严格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二十)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煤矿安全部门要把煤矿建设项目纳入日常范畴,落实责任制,会同投资、建设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要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煤矿安全工作的》(安监总煤综〔2022〕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加强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省级煤矿安全部门或行业部门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和。地方各级安全和煤炭行业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煤矿安全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二十一)各省级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煤矿企业,省级煤矿安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部门向社会,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审批银行贷款等手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二)负责颁发煤矿相关证照的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证照的颁发与工作;发现不再符合颁证条件的,要暂扣相关证照,责令煤矿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销相关证照,并提请地方人民予以关闭。
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控制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通风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现有生产矿井中,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不能正常使用,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逾期未安装使用,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的,要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予以关闭。
(二十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依法予以关闭。
五、从严查处、从重处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五)煤矿企业未制定和执行矿级领导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六)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安全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按令第446号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以及对煤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除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或生产外,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0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地方人民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十八)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煤矿事故查处工作,加强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事故按时结案。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的,以及事故、事故后逃逸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十九)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三十)在乡、镇人民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2处及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完善政策,形成合力,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一)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科技进步、应急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三十二)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三)对地区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奖罚兑现,加大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推动煤矿企业建设和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十四)要推动地方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十五)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安排煤矿重大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应急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专项资金;不断完善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根据煤矿害程度和安全风险合理提高安全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并加强资金力度,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规范使用。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来源: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月女王Amanda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内设机构电话: (一)办公室。 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职工教育、职称申报、年度考评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文秘、会议、档案、机要、印鉴、保密、后勤等工作。 主任:郝永冰(兼) 电话:4115826 (二)项目处。 承担煤矿及洗煤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和上报工作;负责组织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出全省煤炭建设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煤炭设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设计单位的资质备案;对煤炭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进行;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承担整顿和规范煤炭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工作。 处长:杨海鹏 电话:4115860 (三)建设施工处。 承担煤炭建设项目开工、联合试运转的审批或上报工作;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实施;承担本省境内所有建设矿井工程煤量核定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行业企业的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矿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年检; 负责全省煤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协助组织、指导煤炭建设行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煤炭建设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全省煤炭建设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建设项目的质量工作;指导煤炭建设监理相关业务工作。 处长:郝永冰 电话:4115855 (四)财务处。 负责煤炭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施工企业财务决算的汇总上报;负责局机关内部的财务。 处长:谭勇 电话:4115853 (五)安全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煤炭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负责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基本建设安全督查,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实施监控; 依法提出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实施停建、缓建、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建设项目的建议;参与煤矿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副处长:李根林(主持工作)电 话:4115844
rayyeung23
煤矿职称评定分几个序列,工程类、经济类、政工类等,职业资格证书在职称评定时可能成为加分项,但与职称评定的关系并不大。最好是有一些科技项目或者发表一些技术论文,对职称评定更有帮助。 当然了,考些证书本身是提高竞争力的过程,因为你每考一个证书都是一个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但目标设定不要放丰职称和工资上,应该更长远些,这样很多证书都是有帮助的,与煤矿关系比较大的,如注册安全工程师、监理师等都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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