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谁审批
最新回答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4个科目。
科目1:建设工程合同(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10分)。
科目2: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160分)。
科目3: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10分)。
科目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考试时间:240分钟,满分120分)。
扩展资料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理工程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住房和城乡-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
一、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成功需多久?
申报注册程序是先在网上向省里申报初始注册,然后再将相关资料送省里,再由省建设厅送住建部,住建部审批通过后出公示,公示一段时间后再,等通过就表示你已初始注册成功,前后大概需要一个月-四个月,时间长短看具体情况。
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流程
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并打印,签字后将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交聘用单位。
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相应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机构,同时将申请人纸质申请表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报送给省级注册机构。
省级注册机构在网上接收申请注册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报送住房城乡,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和照片报送住房城乡。
对申请注册的材料,省级注册机构应进入中华人住房和城乡网站,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使用版进行接收,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汇总表》后上报。
住房城乡收到省级注册机构上报的注册申报材料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审批结果。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住房城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城乡核发注册执业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变更、延续贴条,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注册号)。
各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收回注销注册和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住房城乡销毁。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