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理工程师有哪些行政处罚
暮光绝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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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yding0696 1小时前发布 赞 729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i没有罚款权利:
1、根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中华人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追梦少年0215 12小时前发布 赞 562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监理单位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赋予的权限,运用监理方法、措施、手段及违约索赔的方式和途径,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越权对被监理单位罚款。
1、《建筑法》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的,由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暴脾气媛媛 12小时前发布 赞 987
小麻烦ly 12小时前发布 赞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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