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如何管理办法
武汉王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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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变粉豹子 1小时前发布 赞 645
ShangHaiWendy 9小时前发布 赞 531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定义,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描述:“第二条在中华人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其实由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就有一定局限性。主管的是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如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设定一个标准线还是可以的。一个单体建筑物、一条市政道路都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刨去“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补偿费,—这些都是“办法”里载明的,可能在3000万以下),一个小区也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可能就是3000万以上),定这个金额做为范围金额比较合理,而且,可以按单个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来分个数或金额计量招标机构的业绩(例如:“办法”中的第八、第九条),也就可以认定按整个项目的总投资额。当时(2022年)指定的由负责此类工作的认定在“分管”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很有些道理。而且对招标机构的发展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繁荣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这个“办法”中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动轴几个亿、几十个亿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该有谁来认定资质?如何设定合理的标准线?如果按颁布的办法,乙级资质的公司按项目总投资工业工程建设项目根本就没有可能,所以就没有办法承揽此类建设项目。而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时就已经将其化整为零了。那么,化零了的工业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以下的项目)乙级资质的招标机构能否承揽呢?
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有时分一期、二期,甚至于三期、四期,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还时常混着,所以在招标时就不可能按项目总投资来界定招标的金额。招标人需分阶段、分专业、分成各单项工程来进行招标。乙级资质的机构肯定能好一般房屋建筑(3000万以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和设备安装的单位工程招标,这时的项目总投资就被分成了好多部分,也就无法按照项目总投资来设定是否还按照制订3000万以下标准来执行。但常规上也就是实际操作中也经常认可按工程类别分: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来进行招标,这时按其工程类别不同划分投资额,也应该界定是没有错。这时的3000万就是按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投资额了。但按范围内的投资额,在的这个文件里总归还是有嫌疑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试行办法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定级实行分级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乙、丙级监理单位的定级审批。
招标准备大概包括以下工作:
一、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1、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的手续;
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建设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4、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5、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6、有招标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招标的设备清单及使用技术要求。
以上文件如果不具备,招标前必须具备。当然,以上是投资类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的)。
二、组建招标班子。业主代表作为组长,监理单位工程师参加,确定分工。
三、选择招标机构。谈判、签约等。
四、细化招标方案、制定招标工作的实施计划。包括合理划分标段或产品品目扎捆(分包)。
五、编制招标文件。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资格预审。
2、确定项目承包方式。
3、确定具体使用要求和技术要求。
4、编制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后用于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5、编制投标须知。(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
6、编制合同条款。
7、选用合同文件格式(合同协议书、质量保修书、承包人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履约担保书、预付款银行保函、发布人支付担保书等等)
8、工程建设标准。
9、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10、投标文件分格式。
11、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12、如果不搞资格预审,还需要编制资格申请书。
13、工程量清单。
14、工程设计图。
以上是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内容,设备招标的文件内容就从略了。按照的规定,与上述内容大同小异。其实一般来说,监理单位的工作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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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一丑 11小时前发布 赞 616
一、行政层岗位
1、最高决策层:总经理、副总经理
2、高级岗位:行政总监、总工程师、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
3、普通岗位: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后勤主管)、采购部、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培训专员等)、总工办、企划部、质管部、开发部、财务部等等各个部门经理及普通。
二、物业层岗位
1、最高层:项目经理(物业处主任)、项目助理
2、业务部门:部(客户经理、楼宇代表或客户专员)、绿化清洁部(经理、保洁主管、绿化主管、保洁员、绿化员)、工程维修部(工程经理、维修调度、装修专员、水电维修工、电梯工)、安全保卫部(安保经理、消防专员、保安队长、保安员)、租赁部(业务经理)、财务(收费)部(主管会计、出纳)、质检部(质检专员)等。
拓展资料:
物业公司在物业中的权利主要有:
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办法;
②依照物业合同和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
③依照物业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
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业务;
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经费。
小狮子女王 11小时前发布 赞 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与。
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 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 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组织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4—0人、大桥和隧道3—6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5—2人。
第十二条 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设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十三条 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以及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设备、生活设施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方面的职责是:
(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
(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书,必要时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
(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六)检查施工方法,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
(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
(三)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方面的职责是:
(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后报建设单位核批。
(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
(四)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
(五)施工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四章 及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部门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起诉。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或人员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其行政、资质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停业整顿、警告、降低资质等级、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qq496257996 12小时前发布 赞 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