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未履职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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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2022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或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或安全机构的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到岗履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可被点名批评,立即撤职并纳入“黑名单”,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全市重点工程的建设招标。同时,施工监理单位予以整改,不到岗履职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暂停执业资格90天,立即更换。但具体情况可根据地区相关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确保xxxx工程建设在施工与协调、工期目标、资源供应、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的保证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实现工程建设的各项预定目标,特制定本奖罚条例。
一、总则
第1条 本条例适用于xxxx工程各参建方。
第2条 各工程总包单位对本项目分包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 未尽事宜及根据工程实际进展确需调整、补充的,由北京xxxx监理单位另行发文。
二、处罚细则
(一)工程方面
第1条 未经业主、监理认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人员或监理、业主提出该人员工作不力而不及时撤换的,罚款1000元/次。
第2条 对未实行五图一板制度的,罚款200元/次。
第3条 不按时参加工程协调会、专题例会及专项检查者,罚款100元/次。未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擅自中途退场者,罚款100元/次。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不参加及参加会议人员频繁变动的,罚款50元/次。
第4条 对工程协调会、监理例会决定、议定的事项和明确要求未执行,罚款500元/项。
第5条 对专题会、临时会安排的事宜、任务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罚款500元/次。对于未按会议纪要要求认真执行反馈,拖延工作的项目部,罚款100元/项。
第6条 对“监理”或业主要求未按要求时间反馈,或反馈内容不全面的,罚款200元/次;对未按反馈内容及时落实“监理”要求的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7条 对于监理单位未能及时下达监理、工作联系单,从而造成施工单位拖延整改的,罚款500元/次。因拖延整改造成工程事故的,罚款1000元/次。
第8条 总包单位未按要求定期组织工程例会,罚款200元/次。
第9条 总包单位未及时协调解决分包提出的问题或不予理睬,分包单位之间或各单位与材料商之间未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的责任方,罚款200元/次。
第10条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工程实施监理行为的,罚款200元/次。
第11条 对于业主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发出的指令未按期执行的,罚款1000-5000元/次。
第12条 值班未到位、未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罚款100元/次。
(二)工程质量方面
第13条 未按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罚款500元/次。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施工的,罚款1000元/次,造成的费用增加由责任方自负。
第14条 对不编制技术交底、不认真及时进行技术质量交底的,罚款500元/次。
第15条 施工单位未进行单位及人员资质申报已进场施工的,罚款500元/次。
第16条 设备、材料、构配件未经报验即在工程中使用的,罚款1000元/次。
第17条 对在本工程使用劣质或假冒材料的,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次。
第18条 本道工序施工后不进行自检合格,给下道工序造成质量影响的,罚款200元/次。
第19条 施工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22元/次。
第20条 对总包或分包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出现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罚款2022元/次。
第21条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罚款2022元/次。
第22条 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93%,罚款500元/次。
第23条 对总包或分包单位质检人员不严格验收,致使监理发出监理单的,罚款1000元/次。
第24 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及时向监理单位申报的,罚款500元/次。
第25条 对造成工程隐患、事故的责任方,罚款2022-10000元/次。
第26条 施工作业中将已损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用于工程实体上的,按每次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27条 不按技术交底、施工工艺标准、样板标准进行操作施工的,按每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施工作业中擅自改变工艺做法、技术交底,按每次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28条 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交工作面或分包单位之间提交工作面不满足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罚款200元/次。
第29条 由于监理工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罚款200元/人次。
第30条 在工程质量工作中,监理单位未能落实工程质量目标,未能履行监理职责,根据情况细节,罚款2022元/次。
(三)工程进度方面
第31条 总包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向监理单位编报满足工期目标、科学合理的总控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工、料、机动态月报的,罚款500元/次。
第32条 分包单位(含指定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不按总包办法中规定的时间向总包编报总控计划、月进度计划及周计划的,罚款500元/次。
第33条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进度计划未完成的,罚款500元/次。
第34条 进度滞后而又不按业主、监理指令增加人力、物力、采取赶工措施的,罚款1000元/次。
第35条 材料、设备进场报验不合格,需重新采购影响工期的,对采购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36条 总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交接作业面,分包单位之间未按时移交作业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罚款1000元/次。
第37条 总包单位未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基准点、基准线而影响施工的,罚款200元/次。
(四)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方面
第38条 各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或各项紧急预案的,罚款500元/次。经多次催促仍未编制或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第39条 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造成人员的,除按事故办法处理外,根据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罚款20220元/次。
第40条 对业主、监理提出的安全文明整改要求未认真执行,对责任单位罚款2022元/次。
第41条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经发现后不立即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第42条 不开动火票、无人监护,电焊、气焊,引起明火者罚款500元/次。
第43条 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罚款1000元/次。
第44条 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齐全的,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5条 施工现场吸烟,按每人次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6条 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罚款500元/项。
第47条 酒后作业的,按每次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8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劝阻不听的,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49条 对在工地内随地大,按每人次5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0条 随意抛散施工料具、垃圾、杂物等,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1条 作业完成后未将作业面清理干净,按每次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2条 在建筑上乱写乱画的,按每处5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3条 故意损坏现场安全文明设施的,按每次10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54条 施工作业中对已完工序或上道工序不注意成品保护,造成损坏的行为,按每人次100元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已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
第55条 对由于非技术原因,纯属人为操作失误造成损失或的,罚款1000元/次。
第56条 对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偷窃的,按每人次200元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出现群殴现象,对总包方处5000元/次的罚款,并将参加斗殴的双方作业班组全部清理出场。
第57条 施工单位出现群体围堵、爬塔等影响华贸城社会声誉的行为,按每次10000元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并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58第 监理单位未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罚款500元/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人员的,罚款5000元/次。
三、奖励细则
第1条 对恪尽职守、对于工程质量认真负责的,视情况奖励200-1000元/次。
第2条 对于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发现、消除质量隐患,避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奖励200-1000元/次。
第3条 对按月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保质提前完成关键节点施工任务的,奖励1000元/次。
第4条 对于提供在本工程中使用劣质、假冒材料信息或及时发现的奖励500- 2022元/次。
第5条 对于本条例中未包括的,但保证促进工程质量、进度、造价(降低)协作配合良好的单位及个人,由业主、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必要奖励。
四、奖罚条例的执行
第1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建筑法、质量条例、xx市安全条例及现场施工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承担本奖罚条例责任。
第2条 本“奖罚条例”适用于xxxx项目所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负责执行,并相互。
第3条 对责任方处罚或奖励,由建设单位或现场监理部开具《处罚单或《奖励单》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上执行。同时在工地曝光台上对受处罚单位(或个人)进行曝光公布。
第4条 对责任方处罚罚款,由责任方在接到《处罚单》后三日内(逾期加倍处罚)将罚金交至xxxx公司xxxx部,以作为建设单位现场奖励基金。拒不交纳罚款的,在工程结算中将处于相应罚款额5倍的扣款。
第5条 本条例由xxxx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6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