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能否与一建
PolarB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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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德悟远 2小时前发布 赞 668
在建工程中途能,只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更换项目经理并取回建造师证书。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人员到位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人员是否与《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3、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扩展资料: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检查办法》: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项目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表5),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信息上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
反叛的路鲁修 12小时前发布 赞 932
监理工程师的建议权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几点误区:
1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与,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2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3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xiaomianwowo 12小时前发布 赞 319
lin12345610 12小时前发布 赞 274
我可不是吃素的 12小时前发布 赞 416
1有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而不是自主对发现的这一问题进行变更。
2要告诉承包商干什么,而不是怎么干。
3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撤换的建议权。
几点误区:
1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与,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
业主不规范,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业主的行为,使业主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可以通过对业主招投标或业主招投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2 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3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合同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