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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评审需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自荐综合材料》、主审论文、各类评审附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

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需要递交评审材料,而高级经济师评审对材料有时间要求,多数地区的材料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但是也有地区的材料截止时间会提前。
多数地区明确提到参加高经评审需要完成继续教育,短的需要完成一年,时间长的还要提供近五年的继续教育证明。计划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的人,在评审前记得看一看自己的继续教育学分够不够,避免出现继续教育学分不够而不能参加评审的尴尬局面。
大部分地区的高级经济师评审是由考生在网上申报并提交材料,而有的地区还要求在线下提交纸质版材料,这两个时间可能不一样。而高级经济师评审一年仅有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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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要求,申报高级经济师人员参加须参加“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一般按照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计算学时。
2、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学时为180学时(2022、2022年度获得的学时也可计入)。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即现场授课和网络学习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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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应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考虑到一些同志取得中级职称时间较长,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颁布时间较短,要提交任现职期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有一定的困难,经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在审核职称申报材料时,目前我们要求申报人员至少提供近3年以上继续教育证明。其中,2022年以后的继续教育证明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处提供。鉴于职称评审材料截止的有效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因此,可以不提交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证书。目前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施教机构已有2家在我委备案,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专业课内容也已在我委公众网站“人事信息—文件”栏目中公布,请查看。根据规定,未经我委审核备案的专业科目培训课时不计入专业科目培训课时。我们也将督促已备案施教机构及时补充相关课程。
基本条件:
在企事业单位中,凡直接从事经济、生产经营、经济计划、经济贸易、经济、经济研究、生产调度、财税金融、开发投资、证券保险、网络商务、物资物价、资产评估、人力资源、房地产业、旅游业、社会保险以及企业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教育、企业经济法律、企业咨询等岗位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工程师或国际商务师)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
申报材料:
1、委托评审函1份(海峡人才市场出具);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复印件无效;
3、《省经济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各1份);
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30份。(要求一律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所在法人单位公章,不装订);
5、论文2篇(要求: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或省、设区市日报理论版(均需有或ISSN刊号,不含增刊)正式发表的论文原件2篇(学历破格者,以论文申报者要提供4篇),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6、应提交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在职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须提供各前置学历的证明并在相关表格中注明);
2)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
4)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中每个年度继续教育满72学时的证明;
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材料、证书、获奖证明各1份(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顺序装订
成册。
申报时间:
一年两次,一般在每年4、9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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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系(4个专业:高级经济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会计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审计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统计师论文发表专业)。
农业系(5个专业:高级农经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农艺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牧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兽医师论文发表专业、高级水产师论文发表专业)。
教育系(5个专业:各级教育:学前(幼儿)教育论文发表专业,初等教育论文发表专业,中等教育论文发表专业,高等教育论文发表专业,师范教育论文发表专业)。
工程系(10个专业:机械、电气、环保、矿山、、林业、交通、建设、安全、通信: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机械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电气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环保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矿山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林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交通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论文发表通信工程专业)。
政法系(高级政工师论文发表专业、律师论文发表专业、检察论文发表专业)。
文博系(研究馆员论文发表专业)。
新闻系(记者论文发表专业、编辑论文发表专业)。
医学系(5个专业:主任医师论文发表专业、主任护师论文发表专业、主任技师论文发表专业、主任药师论文发表专业、主任中医师论文发表专业。
其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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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的组织,根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办法》(原令第151号) 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之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按要 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 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四条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 组织实施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其余各为30学时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继续教育,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选定的单位组织实施, 中房学负责指导。 第五条 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三) 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估价相关研 讨会、经验交流会; (四)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 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 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材料的编写; (五)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六)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五)种方式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 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计入地方必修课学时。 第六条 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二) 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 研项目; (三) 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的估价行业调 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四)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 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五) 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以及 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 公开出版房地产估价相关著作; (七)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八)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六)种方式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第(七) 种方式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 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 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继续教育的, 按照实际接受培训的时间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 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的,按照实际授课学时乘以4计算。 (二)参加估价报告评审、鉴定的,评审、 鉴定1次按照10学时计算。 (三)下列方式按照每人每次30学时计算: 1、完成估价相关科研项目(限前10名完成人); 2、参加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 3、参加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 境外培训; 4、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等(限前3名作者); 5、编写估价相关著作、材料(限前10名编写人员); 6、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 审题、评卷; 7、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限前5名建议人); 8、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八条 学时计算不得重复。 必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可以计入选修课学时, 但选修课学时修满后超出的学时不能计入必修课学时。 办理跨省级变更注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转出省、自治区、 直辖市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当予以认可。 第九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其负责范围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 数,合理安排培训班数量,制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公布, 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查询和选择参加。 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应当包括每个培训班的时间、地点、学时、 对象范围、主要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 合理控制培训班规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估价师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二)估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 (三)国内外估价行业发展动态; (四)估价理论、方法、参数研究和应用的新进展; (五)估价实务中的热点、难点和案例剖析; (六)估价的新兴业务; (七)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在估价领域的应用; (八)房地产市场调查、分析和研究; (九)估价相关的建筑、规划、不动产登记、会计等知识。 全国必修课的培训内容侧重房地产估价相关法律、全国性法规、 政策、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等; 地方必修课的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侧重地方性法规、政策、 标准规范、指导意见以及当地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形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继续教育教师队伍。 继续教育教师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资格8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理论水平、 扎实专业知识基础、较丰富实践经验。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对象、 培训内容选派有胜任能力的继续教育教师授课, 要求其提供授课讲义或者较详细的授课大纲。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针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岗位(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一般执业人员等) 和执业年限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进行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取得情况实行网上公布制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网址: )查询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等信息。 地方继续教育实施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地方学 时取得情况报中房学,由中房学统一。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 情节严重的,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不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要及时总结培训经验, 不断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七条 省级房地产估价师部门应当将每年地方学时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 计划报中房学, 中房学将汇总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工作总结和计划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及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继续教育教师选聘、培训内容安排、培训收费等; (三)学员考勤记录、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效果和质量等。 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工作的、 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组织继续教育、 不能保证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地方继续教育实施 单位,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申请注册的, 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120学时的继续教育: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三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申请初始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的。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地区地方必修课和地方选修课继续教育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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