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级经济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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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新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在该区域内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迁。
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人才引进落户
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以上几种是青岛落户最常见的方式了。户籍无忧是专门做青岛落户的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青人社发〔2022〕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
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其中,在新区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已落户新区的上述人员拟迁往城区的,应达到相应城区落户条件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2022年青岛市落户条件:
(一)人才引进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2、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以上人才落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后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部门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3、引进紧缺急需等特殊人才和新兴、高新产业人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同意后,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二)居住落户。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三)亲属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四)政策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五)引进项目落户。
经市、区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中心、研发中心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成建制落户。
扩展资料
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得分为总积分,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
第三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第四条 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制定,并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完善积分落户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及公示等工作。市局负责积分落户申请人员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落户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积分落户人员公示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到市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人有故意隐瞒、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创新人口
(一)简化积分落户政策。积分落户政策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在以上区域有合法固定住所、持青岛市签发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可按《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申请落户。
(二)全面推进城镇户口自由迁移。本市户籍人员可将户口迁移至城镇范围内合法固定住所。建立社区公共户口制度,对全市有户籍、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的户口进行有效。完善人才集体户制度,对全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工作单位的引进人才户口进行有效。
(三)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暂行办法》,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四)健全人口信息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区域分布等情况。建立人口信息大数据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等信息,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应用。
(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体系并做好城镇化率的统计工作,强化相关部门沟通联系,落实好国家、省“人、地、钱”挂钩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人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根据《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和《〈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度青岛市积分落户相关事宜如下:
(一)、落户指标:2022年度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为2022人。
(二)、基本条件:根据《〈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申请积分落户人员需在本市市区内本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无犯罪记录。
(三)、积分指标: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
(四)、有关说明
居住证时间计算。居住证时间实行累计计算,计算日期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17日,期间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时限(可到居住证办理派出所查询),包括2022年1月1日执行《居住证暂行条例》后的居住登记期,累计满1年为合格。
合法固定住所。积分落户合法固定住所指申请人本人具有落户条件的商品住宅,小产权房、商住房、仓储房等不能落户的房产不得申请。申请人一般应使用本人房产申请,属共有产权的原则上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有申请人姓名(如无申请人姓名,仅限夫妻共有者申请。婚后房产未明确权属的可由其配偶出具证明材料,婚前房产需由公证机关出具共有证明)。
学历证明。符合积分要求的学历证书,需同时提供学历证明和学信网查询结果材料。
社保缴纳。指在本市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认可。缴纳年限自2022年6月开始,往前累积计算,其中最近1年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
诚信申报。申请人需如实填报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对采取故意隐瞒、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二,青岛市引进人才“先落户后就业”办事指南
申报条件:未落实就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扩展资料:
报名及初审:积分落户申请采取网上报名、窗口初审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7月17日上午10:00开始至7月31日下午4:00止
2.申报流程
积分落户申请人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中“积分落户”版块,使用本人身份证号和社保查询密码登录认证,填报个人申报信息。
个人申报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积分指标信息两部分。基本信息填报完成,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符合则进入积分指标项目填报页面,否则自动提示不符合要求。积分指标信息页面包括指标信息填报和证明材料上传。
申请人需按要求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图片,填报完成后,自动初评各指标项积分和总积分。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保存提交信息,完成网上报名。
(二)窗口初审
1.初审时间
7月23日—8月10日 各窗口工作时间
2.初审流程
申请人网上报名后,按规定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递交证明材料,包括: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张,下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积分指标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受理窗口打印《2022年度积分落户受理回执单》,由申请人检查确认并签字,存根部分由受理窗口留存,回执部分交申请人保存;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参考资料: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2年青岛市积分落户 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引进人才“先落户后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