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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师报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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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劳社险中心函[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2022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预测预防津贴、技术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岗位津贴。包括:干警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岗位津贴、审计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人员外勤津贴、人民干警岗位津贴、人民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津贴、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1998]3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或补贴[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务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48号)];

(11)企业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2022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线作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行办法》的(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2022年11月15日
想疯狂旅行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
劳社险中心函[20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2022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预测预防津贴、技术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岗位津贴。包括:干警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岗位津贴、审计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人员外勤津贴、人民干警岗位津贴、人民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津贴、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统制字[1992]80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1998]3120号)];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或补贴[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20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制司字[1992]39号)];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印发2022年劳务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国统办字[2022]48号)];
(11)企业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2022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线作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行办法》的(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2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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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蚂蚁
考研报名费每个省份的都不一样,考研的报名费事不可以退的。
可以参考2022年的报名费估计2022年的考研报名费。
报名期间通过研招网进行网上缴费,仅限报考点选择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的考生。选择其他报考点的考生,则在现场确认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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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部分地区报考中级经济师考试,是需要核验社保缴费记录的,并且2022各地中级经济师报名的时候,会有社保有关的要求,当然各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小编给大家进行了整理,下面就具体来了解一下。

广西:人事考试组织经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渠道、国家数据同享交流渠道、部门内部核对和部门间行政帮忙等方式对报考人员填写的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无需带着报名资料到现场进行资历审阅(失信人员和特殊状况在外)。全区各级人事考试组织也将加强考中考后的检查力度,经过广西人社根底信息办理渠道对报考人员社保缴费记录、单位企业工商注册等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填写的作业单位信息实在性。

山东:各市要严格报名资历审阅作业,可利用当地同享数据对应试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资料(电子版)备检。资历审阅作业贯穿考前、考中和考后全过程,各市要树立和疏发渠道,全程承受社会。

:社保证明资料相关要求

1、社保缴纳年限大于或等于报名条件要求的作业年限,考后资历复核时,供给社保参保年限证明。

2、社保缴纳年限小于报名条件要求的作业年限,考后资历复核时,除供给社保参保年限证明外,还需供给其他可以证明作业年限的资料。

天津:为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办理,现作业地或户籍所在地为天津的报考人员方可在天津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报考人员须照实填写本人作业单位、作业年限、联系方式等信息。我市将经过社保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报考人员填写信息的实在性。如供给虚伪信息将被撤销报考资历,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辽宁:资历审阅部门可根据考试报名属地化办理的具体要求,利用当地同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河北:依照报名属地化办理要求,利用当地同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重庆:经过国家数据同享交流渠道、社保数据核对报考人员的身份、学历学位、作业单位等信息。

云南:资历审阅部门经过国家数据同享交流渠道对报考人员的户籍、社保及作业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对。

甘肃: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施奉告承诺制。经过国家数据同享交流渠道、社保数据核对对报考人员填写的身份、学历学位、作业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实。报考人员须承认本人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作业年限、专业作业经历等符合报名条件和要求;须根据本人实际状况填写报名信息,承认信息实在、精确、完好、有效,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历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奉告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承当不实、虚伪承诺的责任。

湖南:考试组织根据考试报名属地化办理的具体要求,可利用同享数据对报考人员户籍、社保等信息进行复核。

山西:资历考试实施属地办理,在山西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现作业地须在山西,并且有与现作业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或社保卡)。

安徽: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体系注册时,体系对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已注册报考人员须弥补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居民身份证、社保卡。

湖北:报考人员身份证类型为中华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是社保卡的可在线自动核验。

云南:依照属地化办理原则,现作业地或户籍地在云南省区域内的人员方可报名参加考试。资历审阅部门经过国家数据同享交流渠道对报考人员的户籍、社保及作业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合“报考人员属地化办理”状况的,按虚伪承诺处理。

我们都知道,中级经济师社保在报名的时候非常重要,但是考生们也不要过分担心,具体还是要看各地的具体规定,大家可以去各地官网进行查看,祝大家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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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区必须通过网上支付报名费?网上缴费是否有时间限制?

1、只有报考点选择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的才有网上支付,选择其他报考点的考生,则在现场确认时缴费。


2、网上报名期间可以进行网上支付,特殊要求详见各省招网报。


3、由此可知,现场确认能能否补交考试费用,主要看考生所在的地区是否支持现场缴费。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那么如果错过了网上缴费的时间该怎么办呢?

1、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所在的省份是否只能进行网上缴费;

2、如果自己所在的省份城市不仅仅支持网上缴费的话,还可以进行现场的报名缴费,但是现场缴费一定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否则不再有机会;

3、具体的缴费详情和具体情况,可以参照当地人事考试网发布的相关信息,或者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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