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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济师设置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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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影5127
总审计师制度与财务总监制度的区别
第一,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设置上的不同,财务总监是国家(或产权者),以所有者身份凭其对企业的绝对控制(或控制)地位,向国有(或非国有)大中型企业直接派出,他可以作为委派的董事,进入董事会,对委派机构或董事会负责。根据2022年《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总审计师是根据企业需要而设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等)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国家经济立法中必须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总审计师制度建设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属于高层次经济,理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和确认。
第二,表现在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权上存在某些不同之处。财务总监有权审核企业财务报告,参与制定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参与拟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按时参加门组织的会计例会活动。对上级的企业主要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审计师只有有职、有权才能更好地完成任务。总审计师有权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研究、制订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实施事前;总审计师有权组织、领导本企业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总审计师应组织内审人员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或经营举措,进行可行性审计论证,提出审计建议;总审计师定期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内部审计报告;总审计师应组织和领导内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协助企业负责人有效地组织整个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协调处理经济的一般性问题;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在职责权限上有区别。
第三,表现在对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要求上的不同。如财务总监由会计机构进行资格和提名,按照权限经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后,由会计机构任命委派,对国有资产控股企业的财务总监还应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企业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享受单位行政副职待遇,职务任免、工作调动、职能聘任等统一由会计机构负责。财务总监应定期进行轮换,可以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到五年等。企业总审计师的升迁、调动,应由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提名,职代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总审计师的任职时间。企业内审人员不具备总审计师的素质要求时,切不可盲目设立,更不能借此成为某些人晋升职位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培训和提高内审人员水平,或通过吸引外部人才,逐步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否则,素质不高,不称职的人员进入企业领导决策层,会适得其反。在总审计师不胜任本职工作时,企业厂长(总经理、董事长)有权随时向职代会或董事会提请免去其职务。因此,总审计师与财务总监的升迁程序不一样。
火山红虎

2022年修改《会计法》时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当然,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且是“必需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不是必须设置。

总会计师是指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员,是单位行政群体的成员之一。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吃撑了别跑

国有企业一直存在着既强调,又落后的矛盾现象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国有企业在思想、体制和模式等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在思想上存在着将务虚化、庸俗化、条件化和理想化的误区;在体制上存在着经济组织行政化、制度不规范的现象;在模式上存在着靠感觉行事、靠经验的粗放型色彩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只有切实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改变目前思想认识模糊、体制不合理、模式粗放的现状,才能够将国有企业的巨大潜能激发出来,进而实现国有企业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真正提高。

我国现有国企基本上仍然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体制,以行政任命为主,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极不协调,归结起来主要有这样一些弊端:

1、层次不清

按照现代公司制,股东是出资人,应由股东来行使出资力。在股东较为分散的情况下,按股份比例推荐董事,形成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以维护股东利益为落脚点,行使决策权,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进行日常经营,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不是对董事长个人),这样的层次是清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但是在实际中,国家不仅仅是任命董事和董事长,连经理层也一起任命,而且更注重经理层的选拔和任命,经理层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董事会,董事没有实际意义,就只好来个董事兼副经理,有时甚至是把那些不便安排的作为董事。

2、职位不明

目前国有公司职位(领导)设置较多,有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委、工会、“总师”(如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等,这样一算下来,即使董事会、经理层和党委高度重合,一个企业班子也往往达到上十人,一个省、地区或市,这样的国有企业班子常常几十上百个,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深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有效。部门对由自己考察任命的,一般情况下也只是到要调整时才去考察一次,勿勿忙忙选拔或交流,很难了解所选的真实情况。

3、环节不全

且不说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当作“”合不合理,单纯从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全面的,或者说的力度是不均衡的,该管的没管或没管好,不该管的往往又下了过多工夫。一是方式单一,过分注重直接,对企业高管人员以委派(任)代替委托。委派与委托虽只一字之差,但却内涵迥异。委派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委托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经济关系。

sml90050056
岗位设置的数目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岗位不要设置很多,数量要尽可能少

所有工作尽可能集中,不要特别分散。

从经济角度说,不必花很多人工费。每一个人、每一个岗位的都应该承担很多责任。

如何才能符合最低数量原则

在设定了部门的职责以后,部门人员肯定要来分担整个部门的所有责任。

【事例】

比如人力资源部大概有这样四项工作――A.一是负责企业员工,如人员招聘、录用、调转、解聘等。

.二是薪酬福利,如制定薪酬政策、做工资表、发放工资等。

C.三是培训。

D.四是考核。

四项工作就设置四个岗位。设计的时候,每一个基层所负的主要责任一般是两项到五项。因为是基层,所以只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中层,如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下属单位负责人等,这些人的工作主要责任一般是五至十项。高层人员,比如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可能负责的主要责任是八项到十二项。

这是一个大致数目,仅供参考。如果基层分工的时候,已经承担了八项或者十项了,可能承担起来有困难,这时可能就要划为两个岗位。中级人员,如果负责的工作超过了15项,负担可能很重,需要加设一个副经理。高级人员也是这样。按照这个原则划分,符合最低数量,使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承担的职责最合适,而且企业所付出的代价最低。

所有岗位是否实现了最有效的配合

岗位设置的时候,对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一般区分为主责、部分和支持三类,这样来确定配合关系。主责是指某一个人所负的主要责任;部分指只有一部分责任;支持是指责任很轻,只协助其他人。每个人的主责、部分和支持一定要划清楚。

每个岗位是否在组织中发挥了积极效应

岗位设置的第三个原则是每个岗位是不是在整个企业组织中能够发挥最积极的作用。岗位在组织设置里面,应该使它发挥最大作用。每一

个岗位都要有相应的主责,然后有部分或者支持性工作。比如基层要有两项到五项的主责,如果工作分工里没有主责,都是部分或支持,那么这个同志的积极性会受影响。一项主要责任都没有,会认为自己是跑龙套的,只给别人摇旗呐喊。

每个岗位与其他岗位的关系是否协调

“是否协调”是指岗位之间的责任不交叉、没有空白。避免某一个责任对张同志是主责,对李同志也是主责,两个人分不清到底谁是主责,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谁主动好。避免一项职能没有人负主责,就是岗位职责出现了空白。如果某一项工作,即有负主责的同志,又有配合的同志,还有做支持性工作的同志,那么就是说岗位之间配合得很好。

岗位设置是否体现了经济、科学、合理和化的原则

岗位设置如果体现了经济、科学、合理和化的原则,那么岗位设置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应该是积极的。企业都在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对于人文成本的控制也是企业控制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岗位设置得特别多,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就多,企业支付的费用就多,这不符合经济化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少,可能某一个事情没有人管,或者某一个岗位的员工负担特别重而产生了怨气,或者这项工作做不好。所以要体现经济化原则,要符合科学原理。企业规范化体系是一个大的完整的,岗位设置要和组织结构设计、职能分解吻合,就是要符合化原则。同时,岗位设置也为岗位描述、岗位评价、薪酬福利体系设计提供支持,应该是一体的。

岗位分类

生产岗位

生产岗位主要是指直接从事制造、安装、维护及为制造辅助工作的岗位。生产岗位的员工主要从事企业基本的生产业务。

执行岗位

执行岗位主要是指行政或者服务性工作岗位。执行岗位的工作是根据领导安排执行任务。

专业岗位

专业岗位是指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比如工程师、经济师、会计或者软件设计师等等。

岗位

岗位是指部门科室、队部、办事处等岗位,执行工作。比如审计部门、监查部门,或者其他受董事会或股东会委托,企业各项工作。

岗位

岗位主要是指主管部门。岗位的主管或者部门经理或者负责人的职责是一个小的单位。

决策岗位

决策岗位主要是指公司的高级层。比如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分管各个业务的总监等。
ERICA漠漠
会计的职位探讨:

一、总会计师制度的沿革
总会计师是指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就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批转了国家经委、《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1978年9月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专设一章规定总会计师制度问题,并把设立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长三总师”(厂长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贯彻《会计法》和党、的有关决议、规定,1990年12月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做了完整、全面、、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中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1999年10月31日全国会第12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中,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做了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完善。
总会计师是主管企业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成员,在资产和财务会计等方面起重要作用。从已经设置总会计师的国有企业情况看,建立健全总会计师制度,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保护所有者权益,都有明显效果。
二、设置总会计师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为企业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机械会计学会对重点机械企业《会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问卷调查来看:在总会计师的设置上,未依法设置或只设置了副总会计师的单位约占三成多;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任职条件设置总会计师,弱化了会计职能,影响了总会计师作用的发挥。究其原因如下:
1.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新《会计法》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由原来的“可以设置”修改为“必须设置”,充分说明了设置总会计师的重要性。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设置总会计师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一些单位却认为新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就可以了,设置不设置总会计师并不重要。实际上,新《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只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假账屡禁不止、会计信息失真这一顽症,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具体的会计组织工作还应由总会计师承担,并由其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2.对总会计师作用的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的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以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
3.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不好。未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大都是因为无合适人选,个别单位甚至将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聘为总会计师。客观地讲,会计专业高级人才匮乏,给选聘总会计师造成了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好任职条件的尺度,不拘一格选人才,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4.不到位。《总会计师条例》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管行政领导提名,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但是一些单位长期不设置总会计师,而主管部门在考察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也往往忽视这一点,以致企业在领导班子配备时就“先天不足”。会计主管部门也缺乏应有的手段,致使长期存在的问题得不到纠正。
三、建议与对策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新《会计法》,保证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执法检查。对《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把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检查重点。通过检查,弄清楚哪些单位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未设置的原因是什么,什么时间设置,准备采取哪些措施,已设置的作用如何发挥等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对于未设置的企业,会计主管机关要进行动态,检查,限期内仍不设置的,要按《会计法》第42条规定予以处罚。
2.修订《总会计师条例》。《会计法》第36条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规定,目前执行的规定是1990年12月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产权制度、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条例》已不适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新要求,需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修订,从法律上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能,确定总会计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加强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为解决总会计师人才缺乏的问题,各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搞好后续教育。各级会计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总会计师的,把对总会计师的培训作为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提高总会计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并选拔总会计师的后备人才,组织培训、进修,提高其业务和政治素质,以培养高素质的总会计师人才。
4.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走职业化、市场化、规范化道路。尽快建立总会计师资质标准,制订总会计师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继续教育制度,并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强化总会计师的“资格”概念,淡化总会计师的“职位”概念。在总会计师的选聘上要引入市场机制,选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同时,要加强对总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和引导,使总会计师走上职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道路。
5.厉行职责,搞好。依法设置总会计师是贯彻《会计法》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并搞好。在配备企业领导班子时,部门要重视总会计师的设置,督促企业积极推荐人选,不能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能重叠的副职,也不能设置副总会计师而不设置总会计师,更不能空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主管机关要搞好检查,对应依法设置而长期不设置的,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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