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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与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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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舞飞扬庆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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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工商科目包括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英语(二)、中计算机应用、学原理 、财务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 、质量(一)、企业咨询、中计算机应用(实践)。

工商专业的应用性很强,其目标是依据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基本理论,通过运用现代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有效的企业和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自考每年开设3次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和10月,考试时间都是在周末。全国大学的自考文凭都一样,在加薪、考编制、评职称、留学、考研、考证上都是可以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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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胶带儿

K12教培领域:

1、专业方向:初级顾问—高级顾问—资深顾问—金牌顾问;

2、方向:学习顾问部专员——区域主管——学习顾问部主管——学习顾问部经理;

或者,晋升路径:专员—小组组长—专员主管—经理—大区总监。

成人教育领域:

能力平台:课程咨询师 - 课程咨询vip师傅- 储备主管;

平台:咨询主管 -咨询副经理-咨询经理-事业部咨询总监;

跨部门竞选:课程顾问-分校主管-分校校长-城市校长-区域经理-全国总监。

扩展资料:

课程顾问岗位职责:

1、负责课程的推广工作,并向顾客提供专业的课程体系讲解;

2、为顾客设计符合其需求专业、个性化的课程体系,并促成签约开始学习课程;

3、组织实施培训,包括前期培训资料的准备,与讲师沟通、培训现场的协助等;

4、按时完成工作计划及每月课程任务,维护潜在顾客以及学员数据库;

5、跟进课程费用的支付流程,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帮助学生完成学习目标;

6、定期参加会议和培训,完成日报,合同修改等其他工作;

7、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市场策略的制定提供依据;

8、执行并合作机构相关任务,定期回顾、分析执行效果,开拓新的线上线下合作机会。

hansile2002
长江大学是与湖北省共建,省属规模最大、学科最全的综合性大学,是湖北省重点建设骨干高校,拥有理、工、农、医、文、管、经、法、教、史10大学科门类,拥有3个博士点,46个硕士点。长江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实验设备、齐全的学科门类以及综合性大学深厚的人文科学底蕴都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的办学提供了最优的教育资源。 另外,结合当代国情,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对居于物质文明之上的精神文明需求日益提高,所以心理咨询师的职业是有很大施展才华的空间的。 中国心理学咨询行业刚刚起步,咨询师收入不是很稳定,所以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纳兰依若
中华人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质量控制、财务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水之云端
名字会批准,但是办资质估计是有问题的
详细的你参考下下面我给你找的资料
中华人令
第149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2022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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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质量控制、财务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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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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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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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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