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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经济师评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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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丽0125
2022年6月8日,等20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项目评审标准。该标准一共15条,前九条是定性的否定标准,后六条是定量的肯定标准。扣除材料规范、示范价值等纯形式标准及主观标准,删除几乎没有异议的社会资本认定标准,提取实施方案及报告实质规则,合并规划立项及其他准备工作,统一了口径。

经过梳理此前发布的PPP相关文件规定,得出认定我国PPP项目的十项标准,大体如下:

主体:实施机构只能是或其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
PPP中的方一般由三方组成:授权机构、实施机构及出资代表。其中,实施机构指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的方。
无论是采用购买服务,还是特许经营方式,PPP项目实施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购买服务办法(暂行)》财综[2022]号第四条规定:“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评审标准》第1条规定“方为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作为备选项目,否定了发改投资[2022]2724号“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的做法。
尽管如此,行业运营公司可以作为PPP项目中方的出资代表。而授权机构指县级以上人民,只有在特许经营中才是必须的有,购买服务中未强制要求,但从融资角度来说,这也是必要的。

对象:PPP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
PPP项目可以包括商业项目吗?PPP项目用地可以是经营性用地吗?
《评审标准》“不属于公品或公共服务领域的”不作为备选项目。这与此前规定是一致的。《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22]113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二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按照第二批PPP示范项目申报财金[2022]57号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
因此PPP项目只能是公益项目不包括商业项目,经营性用地不宜作为PPP项目用地。商业项目不宜直接打包到PPP项目之中,可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解决商业项目补贴 PPP项目问题。

期限:不低于2022年,必须带运营 ,BT不是PPP
PPP合作期多长?BT是PPP吗?如不是,为什么不是?
PPP项目是和社会资本长期合作。合作期多长,其他文件并没有规定。只有征集第二批及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财金[2022]57号及《评审标准》规定: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设期在内)低于2022年的 ,不作为备选项目。
PPP强调项目全生命周期。一个基建或公共服务项目,设计寿命通常在2022年到2022年。但考虑金融机构融资期限的可行性,规定最低2022年是适当的。目前,除非政策性银行,能够做到2022年贷款的银行也寥寥无几。
BT仅仅涉及投资和建设环节,其期间也就2年左右,根本未包括全生命周期。项目全生命周期强调的是运营。只有由社会资本负责项目运营,才能提高项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从现有PPP文件上规定的PPP运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来看,PPP项目都带O(运营)。当然L(租赁)、M()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变相的运营。因此,不带运营的BT不是PPP。

融资:不得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
PPP模式是地方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那么以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进行融资的项目是PPP吗?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21条规定:“可以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财金[2022]57号及《评审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将不被列入备选项目。
采取固定回报、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的项目实则仍是地方借债融资,扩大地方债务,违背了PPP风险共担、绩效评价等原则,因而不属于PPP项目。

采购: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
PPP项目社会资本如何确定?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PPP项目,无论采用特许经营还是购买服务,均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采购法》中规定购买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办法》财库[2022]215号进一步规定:增加了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司法实践,特许经营项目未采用竞争性选择投资人,往往认定合同无效。因此《评审标准》规定:“未按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不列为备选项目。

绩效:按照绩效标准支付服务费
补贴是固定回报吗?补贴PPP项目的条件是什么?
补贴条件是绩效评价合格。根据财金[2022]113号第26条规定:“有支付义务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第43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
《评审标准》将产出范围及绩效标准作为评审重点。从而使得社会资本获得的补贴及其他收入因为绩效不同而不同,从而避免出现固定回报情况。

合伙: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回报
在PPP模式下,和社会资本是什么关系?
PPP项目是和社会资本之间类似合伙的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财金[2022]113号第11条规定PPP项目“在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评审标准》将“风险识别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机制能否实现激励相容”作为重要评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承担最低流量、最低供应等风险,保证社会资本不至于因不可预见原因明显亏损。但与之对应,PPP项目应限制社会资本的高额收益作为对冲。

经济:定性定量评价,物有所值
为什么要推行PPP模式,合算吗?
物有所值评估是PPP的基本条件。财金[2022]113号第八条规定:“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现阶段以物有所值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作为补充。而在《评审标准》规定既要定性评价的也要定量评价。”
从现行及国外经验来看,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要合算。目前一线城市推行PPP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觉得PPP物不所值。由于基础数据缺乏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还有难度,但长远的看,这是必须的。

补贴:通过论证、财政能支付
目前地方债务水平较高,是否有能力支付PPP项目的补贴?
PPP项目的补贴已被严格限制。财金[2022]57号规定:示范项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该规定明确了支出责任占年度公共预算支出比例的上限,保证了财政支付的能力,确保财政资金支持到位和项目的长期安全运行。
只有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证明有支付能力时,才作为PPP项目。《评审标准》规定:“未按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不作为备选项目。

前期:纳入规划、审批完成
尽管国家推行力度大,但PPP项目落地较慢。一个重要原因是准备不充分。
《评审标准》特别强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工作的,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完备,社会资本积极响应,一年内可落地。我认为,融资落实也是PPP准备工作至关重要的。

以上10项标准是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客观标准。但这并不是最高的标准,而是符合PPP政策文件的最低标准。PPP模式正在赶往规范操作的道路上。
小泥格格
没有助理建筑师这个职称,国家注册一级、二级建筑师是注册执业资格,不是职称。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内关于工程师的职称分三个,即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建设工程经济领域内也分三个,即助理经济师(建筑专业)、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其中高级职称是采用考评结合的形式来考核应试者的,也就是考试和答辩都需要通过才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中级职称和助理级(初级)职称需要参加人事局组织的统一技术资格考试,通过后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助理工程师职称考试报名资格为中专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大专、本科对工作年限的要求会相应减少,报名后在规定的资格审核地点参加资格预审,需要带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加盖了聘用单位公章的报名申请表,通过后会在报名申请表上加盖审核章,然后进行网上缴费、购买考试用书等相关程序即可完成报名。北京地区登录北京人事考试网,其他地区先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链接到所在地的人事考试行政部门网站进行报名工作。关于各种考试的政策、法规、各项重要等等网站上也写得很清楚,有什么疑问的地方看网站上具体的政策文件就可以了。
歹徒通缉令
在采购中,专家评审是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直接决定谁能成为中标供应商的关键点。专家评审制度是我国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显著特色,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权和中标供应商的推荐权,专家的评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采购过程公开性和采购质量。为此,如何保证评审专家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其相应的权力,履行其职责;或者说如何搞好评审专家的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实现《采购法》及《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最为根本的保证。围绕如何做好采购评审专家,提升专家评审水平这个课题,各级门研究的问题很多,肩负的任务也很重。下面,笔者结合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评审专家、提升专家评审水平谈点个人看法。
一、进一步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的必要性
采购评审专家有明确的评审权利和义务,其评审行为受相关法律和纪律、职业道德约束,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参与采购活动是采购的重要环节,其行为直接影响着评审质量与效果,决定着采购质量和服务是否最优,采购需求是否满足,采购价格是否优惠,供应商能否取得中标或成交资格。为防止权钱交易、防止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供应商串通等现象,有必要加强采购评审专家行为的与规范,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从而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采购评审专家行为规范是采购工作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现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显然,对采购评审专家的属于公共的范畴。而根据公共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一项公共事务的至少应该包括如下内容:的主体(谁来),的内容(管什么),的方式方法(如何管)和责任与效果(管得怎样)等。为此,要搞好评审专家的工作就要从的主体、的内容、的方式方法和的效果等方面着手。只有完善这些内容并确保其在实践中得以实施,才能保证评审专家正确履职,也才能实现采购的“三公”原则。
总体上看,自《采购评审专家办法》颁布以来,我国采购专家评审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主要表现在:
  1、各地各级门纷纷建立起了评审专家库,并且基本实行了“管用分离”;
  2、专家评审运作机制基本成熟,已经完成了大量的采购评审工作
  3、绝大部分评审专家能够积极履行职责,秉公评审,依据法律和政策评出了合适的中标供应商;
  4、门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权,对于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给予相应制裁等。
二、目前采购评审专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采购的政治、经济和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法规和政策的不断出台以及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专家评审工作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甚至影响到了专家的公正评审,有的甚至直接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评审专家主体各自为政、层次不齐。依据《采购评审专家办法》的规定,各级门主管并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运行。这就意味着,各地门应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专家库,同时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其运行,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地方还存在着同一地方的集中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机构分别使用不同专家库的情况。也就是说,除由门负责建立起来的专家库以外,社会中介机构也有自己的专家库。除各级门主管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之外,目前各地还有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库、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的专家库、科研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等等。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行政级别,不同的主管部门有不同的有关公共采购的专家评审库。这些隶属不同部门主管的评审专家库各自为政。在绝大多地区,互不联系,互不沟通,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仅就采购领域而言,专家库的建设各自为政、层次不齐还表现在:专家主体层次过多,水平差异大。各地门主管专家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等部门的采购评审专家库,等等。由于各级门之间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而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各级采购专家库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比如同一个城市,由于有不同级别的机关,则有不同级别的评审专家库。而实际上,两个不同的专家库完全可以通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各级各地水平不一,有的地方能够实现由省级门统一制定标准、统一操作平台,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而更多的则由本级门负责,还有的把专家库下放给采购中心负责。
  采购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素质不一 。从全国各地各级评审专家库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专家数量不足的现象。有的地方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采取降低专家的资格要求,故意放宽准入的门槛,以扩大专家的数量。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较小城市中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人还是不能满足专家库建设的要求。而根据《采购评审专家办法》,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采购评审工作。这一要求无疑使得原本就人员紧张的评审专家库雪上加霜,许多地方的专家评审根本不能保证不超过三次。所以,违反该条款的情况屡屡出现,该条款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已有的评审专家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情况堪忧。评审专家的定位应该是利用自己的专家技能、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绝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这就要求评审专家既要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还能掌握国家采购的方针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各地门对评审专家不够、制裁不力等原因导致了普遍存在评审专家对自己和评审工作定位不准,屡屡出现违法违章事件,不能秉公执法。
  采购评审专家库方法手段滞后。从目前情况看,各地专家库的方法和手段有明显差异。总体来说,发达地区专家库的方法已经逐步完善,而欠发达地区专家库相对落后。同时,还有不少地方还不能够实现专家的“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甚至还存在人为操作、控制专家抽取、提前泄露专家信息的现象。这除了是因为不少地方没有严格执行“管用分离”外,还有专家库的技术手段落后、抽取人的责任落实不够等原因。
   采购评审专家的知识培训和教育明显不足。依据《采购评审专家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不仅要有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采购培训。而从各地的实践看,多数评审专家已经具备了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但是,在职业道德、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有明显的缺陷。这是因为,一方面,各地对评审专家没有必要入职教育;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获得了评审资格的专家缺少必要的后续培训,许多地方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形式的培训。再加上,对于职业道德和法律政策把握的考察和教育本身又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所有这些,则导致了各地评审专家素质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5、评审工作不够规范。一是“随机”带来了“随意”。在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程序上,专家一般是从专家库中抽取,有时为了片面追求抽取的保密性和随机性,却忽视了由此带来的随意性。由于目前专家库的建设还不十分健全,专家库中的专家对各自专业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对采购项目的理解等方面均有差距。因此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上,无法确保评审委员会均由对口的一流专家评委组成,只能靠“手气”、碰“运气”,无法保证评审结果的质量。二是费导致不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业务,可以从自己的专家库中选择所有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是,许多专家的“随机”产生实际上是“随”招标机构的“意”而产生,而且评审专家的报酬完全是招标机构或者采购人来支付,即谁委托,谁付费。常言道“拿人钱财,替人消”,评审专家的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大打折扣。所以,串标、陪标、围标等暗箱操作现象在招投标活动中总是屡见不鲜。三是责权不明。根据《采购法》的规定,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应评分,任何人无权干涉。因而,整个评审完全取决于评委的责任感和专业知识程度。可是,当评审结果明显发生偏差或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提出了置疑或投诉时,应该由谁负责对置疑和投诉的答复?如果评审过程的确存在问题,那么对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是否存在过失由谁来认定?由谁承担因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过失带来的不良后果?由谁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进行现场?如何?者是否可以评委的结论?四是评审时间比较短。从实际工作来看,除个别大型项目外,绝大多数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一天。除了评审前核实专家身份并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相关政策法规等,还必须给专家留出一定时间用于熟悉采购文件、了解项目情况、掌握评审标准。因此,专家正式评审的时间非常有限,评审专家要做到认真阅读、比较和评价每一家供应商的每一页文件内容,将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充分运用到评审中,几乎难以实现。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专家“一目十行”、“走马观花”的情况不可避免。五是分工协作不够合理。在实际评审中,为了“加快进度”,评审委员会经常把投标文件按照数量平均分配,或将评分项进行大致分配后“各负其责”,最后将各自的评分“资源共享”并进行汇总、排名,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会将个别专家可能存在的倾向性、知识弱项甚至盲点、敬业程度不高等带来的负面作用放大并影响到最终的评审结果。六是复核不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对复核工作普遍重视不够,草草了事甚至根本就不进行复核,这给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带来了很大风险。
三、加强和完善采购评审专家的对策与建议
目前,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中的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影响了采购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还影响了机关形象。因此,加强和完善采购评审专家、提升评审水平,已成为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一项任务。针对目前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进一步整合专家资源,统一主体 。针对目前不同领域评审专家各自为政的现状,应该考虑逐步过渡到一个主体或联合体的体制中。不管是建设工程领域、药品及医疗器械、科研基金项目、采购等领域的评审专家库都应该统一起来,归属一个主体或一个联合的主体。具体说来,将目前可以统一到财政、和人社等部门联合成立的组织之下,并逐渐过渡到门模式中。
完善行政法规,提高规范效力。首先,修改与完善现有的《采购评审专家办法》。拓宽《采购评审专家办法》的适用范围,把所有领域和行业中涉及到专家评审的行为都纳入到统一的规制范围内;统一规范评审专家的内容,包括专家的最低资格条件、专家的资格、专家入职培训、专家评审行为规范和职业伦理、专家的抽取与使用、专家的聘期与续聘、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等。同时,规范专家库手段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增加专家的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对主体和评审专家违法的制裁力度等内容。其次,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采购评审专家办法》为和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等级效力有限。在地方上,也有一些地方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更低,约束力更差。为此,可以考虑在对《采购评审专家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基础上,将其提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以增强其强制力和适用性。
丰富内容,提升专家素质。针对目前一些地方评审专家库中存在的专家数量不足,素质不一的现状,笔者认为各地各级评审专家部门应该着眼于未来,制定评审专家的中长期战略。首先,加大宣传力度,确立起评审是一项公益事业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调动起各地在职和退休专业人员参与评审的积极性,也才能保证评审专家的数量;其次,增强职业道德、法律政策的培训,保持评审专家的可持续性;评审专家只有具备了良好的道德涵养,熟知了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才能公正的进行评审;再次,加强对入库专家的与评估工作。具体说来,就要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察,建立起每一个评审的专家的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专家要及时依法进行制裁,并计入档案。
  建立信息平台,强化科技应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对评审专家的及时、便捷和高效性。具体说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必须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并落实具体责任,在确保机密的前提下,保证使用专家方便而公正。为此,笔者建议:层面只保留主管的评审专家信息库,同时把工程领域、药品及医疗器械领域、科研项目领域等评审专家纳入主管的专家库里,并统一到同一信息技术操作平台。地方层面建立起由省、直辖市门统一主管、统一调配的专家信息库。由省、直辖市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整合专家库资源,减少或者撤销县级专家库,合并同一城市的不同行政级别机关建立的专家信息库,以确保资源共享、专家充足。除此之外,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确保专家信息库、运行、维护、的信息化、科技化和现代化。还要建立起评审的全面电子化和一站式网络服务,完善网络审批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保证。
余文文214
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有买房子的打算,如果要购买房屋的话,大家都希望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这样的话价格相对便宜一点,自己家庭承担的压力也低一点,但是要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律霸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以上条件所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都需要大家根据当地公布内容来查看自身是否符合条件。这些标准部门会由根据居民收入情况、人口结构、商品房价格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来确定。具有时效性,动态,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在申请过程中,大家需要根据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来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具体条件。

二、经济适用房的一般流程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现住房面积、需要落户时间、困难程度等综合评分,申购批准顺序通过评分高低来决定。

当然,这只是一般流程走向,具体需要如何走流程,则要求个人查看当地有关部门出示的具体文件。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相比之下,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而这也是导致了商品房价格较高的原因之一。而在价格上面,经济适用房价格有规定,没有议价空间,但是通常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控制,一般不会做出干预。
怀念旧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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