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几章经济师检查清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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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担保业务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二);担保受理
(三);项目初审
(四);项目评审
(五);签订合同
(六);抵押登记
(七);担保收费
(八);发放贷款
(九);保后
(十);代偿和追偿
(十一);担保终结 ;
担保业务程序细化列示: 企业申请《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 ;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材料 担保受理《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 ;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担保调查报告 ;《担保项目处理表》 ;项目评审部门评审 ;审保会评审、《担保项目评审书》 ;复议项目评审 签订合同;《同意担保函》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审核空白合同文本(担保部、综合部、律师、总经理)、《合同审核表》 ;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登记表》 ;《担保费认缴单》 抵押登记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质)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发放贷款《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 ;复印借款借据 担保收费; 保后日常检查、重点检查 ;《担保项目检查表》 ;保后检查报告 ;《担保到期函》 ;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业务档案 代偿和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担保终结还贷收据复印件 ;注销抵(质)押登记 ;退还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
第三章;担保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信用担保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码证;
;法表证明书;
;法表授权书
;法表及委托人身份证;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资信证明;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借款申请书;
;申请借款和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流量表等;
;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其他有关材料。
(二);反担保第三人应提供的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及法码证;
;法表证明书;
;法表授权书;
;法表及委托人身份证;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贷款卡及贷款卡回执单;
;资信证明;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流量表等;
;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帐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情况表;
;其他有关材料。
(三);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抵押物、质物清单;
;抵押物、质物权力凭证;
;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保险单;
;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法表授权委托需法表亲笔签字授权;
;公司受理人可根据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担保部顾客服务值班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登记《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申请人材料清单》、《反担保人材料清单》及按材料清单提供的材料作为《信用担保申报书》的附件,经公司担保受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担保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二);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三);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
(四);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我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
(五);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六);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公司担保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第二调查人协办。
第八条;项目初审主要是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获取担保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最后综合性的评定和结论即《担保调查报告》。
第九条;资料审核是项目初审的开始阶段,是对申请担保企业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实性。信息不仅来源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与企业和项目有关的部门、金融部门、财税部门、供应商、用户等处获取。对上述资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补充、核实之处以及发现的漏洞、疑点即是下一步进行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十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按"清单"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研、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借款人(担保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合法合规;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反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反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如房地产、土地、海商)及有关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物的权属(权力凭证)是否明晰。
第十一条;项目初审过程中,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协办人(至少双人下户)应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及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至少要进行一次。公司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参与调查。 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实地调查要点
(一);访问企业,会见有关当事人,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和利润、资源的供应等情况;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团队的整体素质(文化程度、主要经历、技术专长、经营决策、市场开拓、遵纪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材料,要求企业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通过走、看、问,判断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对财务报表的调查审核,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主要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了解企业的主要会计政策,是否按会计准则记账;
;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备并有效执行;
;通过采用抽查大项的方式,审核企业是否做到了帐表、帐帐、帐证、帐实四相符,核实资产、负债、权益是否有虚假;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部分;
;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负债情况。
(五);察看抵押物、质物。以房地产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积、用途、结构、竣工时间、原价和净值、周边环境等;以动产抵押、质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质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用途等;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的,要察看权力凭证原件,辨别真伪,必要时请有关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析、判断借款人(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的管制程度等;
(三);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偿债能力;(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资产质量,
;资金结构,
;预测近三年的发展趋势。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结束,项目负责人须向评审会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市场预测及分析;
(四);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反担保情况;
(七);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报《担保项目处理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因企业材料提供不全或企业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工作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负责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担保项目的评审(详细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审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担保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 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对企业的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评审书》的一至八项。门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书》连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担保业务部负责。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和协办人;
(三);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在档案和微机内)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项目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评审书》的第九项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九);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意见填列《担保项目评审书》第十项。
第二十二条;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撤保的审批):
(一);担保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第一调查人。
第六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项目正式批准后,由担保部发函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定、缴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发函前项目责任人要确认贷款银行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七条担保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为合同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准备(或拟定)空白法律合同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
(二)由担保部、综合部、法律顾问、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报总经理审定;
(三)公司经办人登记《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
(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俟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与抵(质)押人签订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一般情况下,抵(质)押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6个月,保险期限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涉及到股东代表、法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自然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我公司至少应有二人在现场;
(六)企业签署《担保费认缴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
(七)法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移交担保部档案员统一。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须单独。
第七章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企业的保证反担保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保证反担保。
第三十条企业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抵(质)押登记资料包括:主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连续2年盈利;
(四)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企业;
(五)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三十四条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人填写一式二份《担保贷款联系单》,联系单上注明"已经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承贷银行见此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报总经理签批后送承贷银行,银行经办人签章后可为企业放款,督促企业缴纳担保费。经办人将一份《担保贷款业务联系单》(银行经办人签章)和银行借款借据的复印件存档。
第八章担保收费
第三十五条担保收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惠费率。
第三十六条公司担保费率(年率)按担保额度划分3挡: 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担保费率为2%; 担保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部分,担保费率为5%; 担保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担保费率为1%; 每宗担保收费按上述费率计算低于2022元时,应按不低于2022元收取。
第三十七条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若逾期支付,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签署《担保费认缴单》时,要让企业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公司财务部门收到款项并在《担保费认缴单》上签字后,将《担保费认缴单》退担保部存档。 应缴担保费的当日,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须填制《担保费收缴确认表》,将缴费情况确认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九章担保项目
第三十九条担保项目后期(保后),是指自承贷银行向企业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项目和逾期项目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保后检查分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日常检查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反担保措施、风险等级等确定检查频率,日常检查至少每个季度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是对借款封闭的项目、认为风险较大的项目及其他需特别关注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全程跟踪。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须填写《担保项目检查表》并附检查报告和要求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报总经理签批意见后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一条保后检查的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
(二)债务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反担保措施中是否发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风险计量和总结(贷款的五级分类);
(五)其他须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部门应在2日内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总经理。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所有担保项目,在担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担保部填制《担保到期函》,项目承担企业。
第四十四条每月月末前,担保部应向总经理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和《担保项目检查表》。
第四十五条需要展期的担保项目,企业须在该担保项目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展期书面申请。担保部负责调查担保展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展期项目的担保须按照新项目的担保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对逾期的担保项目,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逾期担保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采用更为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建议撤保。 对逾期的担保项目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一)担保贷款未按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二)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三)公司认为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较大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项目撤保由担保部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担保项目(撤保)处理表》,报总经理审批。 对项目撤保按会议评审及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十九条已经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部负责核实贷款本息确已归还,并留存一份放款收回凭证复印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将所抵押和保管的原件资料退还企业,填写《免除担保责任确认表》报公司总经理核准。 担保部将部门的档案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第五十条项目责任人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应根据业务进度将完成内容及时录入微机,包括:担保业务动态表、担保项目检查一览表等。
第十章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我公司代为清偿后,应依法进行追偿及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代偿和追偿方案由担保部负责制订并报总经理审定,项目责任人为具体经办人。 对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对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及反担保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责任和罚则
第五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部门审核人员、会议评审人员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比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因具体原因使公司遭受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章档案
第五十五条担保部设兼职档案员,负责自担保业务受理至债务追偿完毕整个过程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立卷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担保业务流程中所有有关的文书和资料都在归档范围。归档的案卷要编排次序,卷内首页要有材料目录。借阅档案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部门内部人员之间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移交档案时要有移交记录,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
第五十七条担保项目终止后,担保部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部门。
个人体会:
1、基础考试分了很多种试卷类型,是因为去年雷同卷太多,导致人事局大为恼火,今年改成若干套试卷,无法传答案。
2、今年基础试卷与往年的很大不同是,不按照章节出题。比如以前是1-7题是第一章,8-13是第二章。今年乱了,这就打乱了我们平时做模拟题的思维,来回在各章节中穿梭。给大家造成了思维混乱。 经济师报名时间
3、去年没过,今年从过年开始,本人把书看了3遍,讲义听了一边,模拟题做的工商实务题。明显感觉考试时舒服了很多。
4、关于基础的公式。从以前考试来看,复杂的公式不会考,但起码得记住简单的。
5、关于工商的公式。融资方面的成本率计算、杠杆系列是每年必考,必须记住。还有就是工商实务题,往往同一实务的2道计算题的答案是关联的,比如某一题你不会做,但用其4个答案分别乘以题干中某数,能得出下一题的答案,这样2个题就都对了。经济师教材
6、相信第一感觉。如果没有小抄,而此题有似曾相识,那么就相信第一感觉。千万不要检查的时候又多选或更改。我去年就是因为回收物流书中举例没记牢,本来选对了,检查时改错了,差了2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处(以下简称安生处)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分公司或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公司或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分公司或部门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并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执行。
第八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或部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临时和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需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时,须到安监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章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 大小修
第二十六条 所有检修应根据工作性质配备合理的工器具,应检查工器具绝缘和防护等是否合格,防止使用工器具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二十七条 所有检修人员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应根据作业内容配备适当的仪器仪表,并能正确使用仪器仪表,防止仪器仪表使用不当引发其它事故。避免发生万用表电阻档测量DCS的DI通道回路,造成信号误发、保护误动现象;避免在未解线情况下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热电阻温度信号造成信号误发、温度保护误动。
第二十八条 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应携带相关的图纸资料、作业指导书,应认真按规程进行作业,防止因违章作业引发其它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二次人员在DCS、NCS及其它控制工作中,如需使用专用软件,要配备正确的专用软件和操作说明书。
第三十条 所有应办理完工作票后方可进行作业,并随身携带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抢修和故障紧急处理工作时,可以先进行抢修作业,但须尽快补齐不完善的装备。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及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应指定图纸资料的存放地点,检修维护人员应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工器具。
第六章 备品备件
第三十四条 设备备品、备件的任务是以最经济的办法和科学的手段认真地组织备品配件以本厂自制及采购供应。储蓄必须的、合格的备品配件,以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备品储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做到既能满足生产的满足,又不造成资金积压。第三十五条 年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年度检修项目及需求量,于每年十月底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月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月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每月25日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发挥我厂加工、修造能力,凡本厂能加工、自制的备品配件原则上均不外购,切实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各种电机、旧阀门、电气、热工换下来的旧设备仪表,凡有条件修复的均应尽力修复。
第三十八条 设备的备品备件应达到标准化,本厂加工的备品配件应做到以下几项:
1、严格按图纸要求选用材料。
2、严格按图纸要求精心加工。
3、加工成品需经使用单位或检修部专业人员的验收才能交付使用或入仓保存,修旧利废必须保证质量,经检修班长或检修主任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4、外协加工由供应科负责,图纸及有关技术问题由检修部负责,购进备品配件时,规格型号必须与计划相符。货到后,由供应科、检修部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资料室应有人参加,对技术文件、图纸认真清点。安装调试其工作所需资料由资料室提供复制副本。
5、对已入库的备品备件,认真登记、标卡、妥善保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每台物品都要悬挂标签,标签上面要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入库的时间。
6、备品备件的领用,车间根据计划领用。要办理领用手续,经检修部和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库。
7、对多余、淘汰、报废备品的处理。须经车间、检修部鉴定确认报废后报厂部批准后进行。
8、所有库内的各类的备品备件必须按同规格、同类型定制摆放,不得乱堆乱放。
9、库内的备品备件要洁净卫生,物品不能有腐烂、变质、损坏、丢失的情况出现。
10、库内的物品要有防鼠、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各类安全措施。11、库内的各类专用工具、各类仪器因检修需要经检修部批准方可出库;用后,完好归库。如有损坏、丢失者,要纳入考核。
12、库内每晚必须留有人值班,便于夜间生产方便。夜间值班空岗者要纳入。
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处对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四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亡。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亡。
第五十条 发生无人员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二条 无人员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和,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军队经济适用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精神和《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扩展资料:
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批准,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
严格落实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军队家庭只能有一套经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