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师 > 中级经济师第三十四章

中级经济师第三十四章

最新回答

恶魔小郡主
030105民商法学:《民法学》(高等政校规划教材)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或《民法学》高富平主编,法律出版社2022年7月第一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许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1月版;近两年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商法学》(高等政校教材)覃有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或《商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版。

综合课:

★802法学综合我校提供法学综合课考试大纲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导论》徐永康主编、顾亚璐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二、四、六、九、十四、十五章。
法律史部分:《中国法制史》王立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9月版,第二章第一、二 、三节,第七章第二、三、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何勤华主编,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三章、第十章。
宪法学部分:《宪法学要义》殷啸虎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6月版,第四章。

刑法学部分:《刑法学》刘宪权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2月版,第二章第二节、第三 节、第四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十一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十二章第二节、第五节,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二十二章第二节,第二十四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七节,第二十五章第二节、第四节,第二十八章第二节、第三节。

民法学部分:郑云瑞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或2022年版,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五章第一节至第七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七节、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诉讼法学部分:《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叶青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五章、第七章、第十五章;《民事诉讼法学》江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22年1月版,第六章、第十二章。

经济法学部分:《经济法教程》(第二版)顾功耘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9月版,第三章,第十三章第二节,第十四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章第二、三节,第三十四章。

国际法学部分:《国际公法学》王虎华主编、丁成耀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二、三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四章第一、二、三节,第十一章第三节,第十三章第一、二、三节,第十四章第二节;《国际私法学》丁伟主编、刘晓红、刘宁元、单海玲副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一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一、三、四节,第五章第一、二、四节,第十三章第一、五节、第二十章第四、五、六节;《国际经济法学》朱榄叶主编、陈宪民、贺小勇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一章第二、三、五节,第二章第三、四、五节,第三章第二节,第四章第二节,第五章第二、三节,第六章第四节。

书本可以全部买,也可以不全部买。每年新大纲出来的时候,学校的打印店里会专门按照大纲的要求把需要的章节复印出来,订成一本卖的,那个比较便宜。

老师的论文最全的就是在学校内的法律书店,在其他的书店也许有其中的几本,但要全的就比较难了。
土耳其电信
比较困难的,建议先考个经济师职称然后找个房地产评估公司盖个章就可以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建房字〔1995〕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考试进行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部门初审后,统一报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部门的,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发(2022年)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爱照相的猫酱

张正贵,男,汉族,优秀企业家。2022年12月生,四川绵阳人,2022年3月参加工作,2022年12月加入中国党,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人员工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国营第七八三厂厂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代表、四川省第八次、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届代表,是享受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中国改革十大杰出人物、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获得者、四川十大财经风云人物、四川首届杰出企业家、中国科协救先进个人。

佐必林家具2013
是的,没有初级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一样都是执业资格考试,不像会计职称一样有初、中、高级之分的请参见: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发〔1999〕4号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业务满两年者,在202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O小魔女O
高鸿业的? 微观+宏观大概50个课时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五版)网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共20课时)
开篇导读 00:37:04
第一章 引论 00:48:18
第二章 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1) 00:55:55
第二章 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2) 00:59:07
第三章 效用论(1) 00:56:00
第三章 效用论(2) 01:16:02
第四章 生产论(1) 01:17:37
第四章 生产论(2) 01:05:54
第五章 成本论(1) 01:06:45
第五章 成本论(2) 00:55:17
第六章 完全竞争市场(1) 01:01:07
第六章 完全竞争市场(2) 01:13:07
第七章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1) 01:34:54
第七章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2) 00:31:38
第七章 不完全竞争的市场(3) 01:30:26
第八章 生产要素价格的决定(1) 00:43:02
第八章 生产要素价格的决定(2) 00:48:27
第八章 生产要素价格的决定(3) 00:46:55
第九章 一般均衡论和福利经济学(1) 00:47:48
第九章 一般均衡论和福利经济学(2) 00:43:04
第九章 一般均衡论和福利经济学(3) 00:56:22
第十章 博弈论初步(1) 00:41:09
第十章 博弈论初步(2) 00:41:57
第十一章 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1) 00:42:03
第十一章 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2) 01:00:07
第十一章 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3) 00:46:17
本书点评及总结 00:29:25
经济学考研(微观经济学)强化班(共4课时)
微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1) 01:06:30
微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2) 01:12:39
微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3) 00:49:34
微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4) 00:44:07
经济学考研(宏观经济学)强化班(共3课时)
宏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1) 01:19:08
宏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2) 00:57:53
宏观经济学强化班—名校考研真题名师精讲及点评(3) 00:57:56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第五版)网授精讲班(共21课时)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宏观部分)开篇导读 00:32:48
第十二章 国民收入核算(1) 01:03:59
第十二章 国民收入核算(2) 01:13:53
第十三章 简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1) 01:08:00
第十三章 简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2) 01:06:14
第十三章 简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3) 00:59:21
第十四章 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1) 00:59:03
第十四章 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2) 00:54:03
第十四章 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3) 01:09:39
第十五章 宏观经济政策分析(1) 00:56:18
第十五章 宏观经济政策分析(2) 00:49:36
第十六章 宏观经济政策实践(1) 00:58:20
第十六章 宏观经济政策实践(2) 01:16:09
第十七章 总需求-总供给模型(1) 00:49:43
第十七章 总需求-总供给模型(2) 00:59:37
第十八章 失业与通货膨胀(1) 00:58:21
第十八章 失业与通货膨胀(2) 01:12:14
第十九章 开放经济下的短期经济模型(1) 00:55:21
第十九章 开放经济下的短期经济模型(2) 00:52:57
第二十章 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理论(1) 01:04:45
第二十章 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理论(2) 00:53:19
第二十章 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理论(3) 00:42:17
第二十章 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理论(4) 00:49:30
第二十一章 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1) 00:55:25
第二十一章 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2) 00:54:09
第二十二章 宏观经济学在目前的争论和共识(1) 00:55:33
第二十二章 宏观经济学在目前的争论和共识(2) 01:26:00

相关问答

中级经济师第十三章

⒈司令员2022年将军被授予上将军衔,并担任副总参谋长、南京军区司令员、广州军区司令员、副部长,等。第一、二、三届国防委员会委员,中国党第八届候补委员,第九、十、十一届委员。在中国党顾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选为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⒉司令员2022年2月参加工作。2022年2月加入中国主义……

MidnightAngel

第十四章中级经济师

张正贵,男,汉族,优秀企业家。2022年12月生,四川绵阳人,2022年3月参加工作,2022年12月加入中国党,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人员工商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国营第七八三厂厂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代表、四川省第八次、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届代表,是享受特殊……

融发装修

中级经济师第三十章

摘要李群,2022年入天津财经大学。毕业从事国际经济技术工作和进出口贸易2022年,高级会计师。后调入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任副教授。期间在、、欧洲诸国从事国际贸易,法国巴黎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做访问学者。参与《汉英职务职称学位学衔机构组织译名词典》编写工作,任《2022年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

felixcyrus

中级经济师第三十四章

摘要李群,2022年入天津财经大学。毕业从事国际经济技术工作和进出口贸易2022年,高级会计师。后调入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任副教授。期间在、、欧洲诸国从事国际贸易,法国巴黎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做访问学者。参与《汉英职务职称学位学衔机构组织译名词典》编写工作,任《2022年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

哆咯哆咯咯

中级经济师第三十三章

2022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学习计划  2022中级经济师考试已进入到正式的备考阶段,了解该项考试的相关资讯是通关的必备技能。中级经济师考试共分为15个专业,其中财税专业一直深受经济类考生的青睐。关于《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今天小编带大家一同梳理一下其中的重点章节,归纳一下好的学习方法:……

柠柠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