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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适合矿山行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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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独秀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2022年4月,当时取名为山西采矿学校,2022年1月晋升为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建校五十五年来,学院始终坚持服务煤炭行业的办学方向,已为煤炭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培养了3万余名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学院开设16个高职专业(高中后):煤矿开采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矿山机电、矿山测量、测量工程技术、矿山地质、煤炭深加工与利用、选煤技术、煤质分析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煤矿安全监控网络技术方向)、市场营销(煤炭市场营销方向)、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煤炭企业会计、计算机硬件与外设。其中,煤矿开采技术专业为省级教改试点专业。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矿井通风与安全3个专业为国家紧缺技能型人才培养专业。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矿山测量、计算机网络技术(煤矿安全监控网络技术方向)4个专业是山西省首批紧缺人才培养专业。设有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西函授站,招收本专科函授专业各3个。目前,学院主要面向本省,同时也面向山东、河南、内蒙古等全国14个省市招收高中后高职生。
通过积极申报,在该院建设的、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煤炭安全生产区域综合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于2022年获得通过,该基地总投资估算6000万元,已完成首批1000万元实验实训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山西省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基金会设在该院,该基金会募集基金的增值部分将全部用于发放学院煤矿井下艰苦专业学生奖学金和特困生助学金。学院在太原市汾东教育城建设新校区,已付公共设施建设配套款5000万元,完成了新校区初步规划。该项目被列为山西省重点工程,2022年12月份举行了奠基仪式。目前学院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建设,一期工程2万平米,投资54亿元,可满足5000名学生的学习、生活等需要。
学院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22年以来先后实行了“专业分流”、“订单培养”、分段式教学等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持续搞好学生的技能培养与多种证书考取工作,不断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院的建设、发展和壮大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近年来学院连续获得省直“文明单位标兵”和省级“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先后被评为山西省劳模单位、全国职业指导先进单位、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山西省煤炭行业模范单位,荣立“山西省劳动竞赛集体二等功”。2022年8月被省授予“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2022年11月份被中国煤炭教育协会评为“全国煤炭教育先进单位”。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处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西街,毗邻省城太原,连接省市诸多大专院校。周边分布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区和多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学生实习实训条件 便利。特别是有市新建的占地400亩与学院连接,由学院和社会共同使用,内建有豪华游泳馆等文体活动设施并重点突出晋中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晋商公园。 学院地理位置优越,人文积淀深厚,交通发达,信息畅通。 学院在传承原晋中农业学校、晋中财贸学校、晋中供销学校、晋中煤炭中专近2022年办学精 华的基础上,高职专业设置紧跟市场需求,适应人才培养需要;中职专业多数为传统骨干专业,办学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现设有11个高职专业、26个中职专 业,涵盖工、矿、农、商、财经、食品、化工、生物、计算机等九大经济技术领域。学院现有副教授61人,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师25 人,中级职称教师114人,双师型教师23人,并常年聘请30多名有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学院建有各类供学生实习实训的 车间、实验室100多个,具有校外实习基地20多个,现有藏书57万余册。
学院到2022年9月共投资98亿元、新建的12万平方米的基 础设施工程将全部竣工。届时,教学办公楼、多功能报告厅、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实验实习技能培训楼、风雨操场、标准塑胶操场、高标准餐厅、学生公寓和综合 服务楼以及校园计算机网络、校园宽带网、电教演播中心、多媒体教室等新型设施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另外,学院还将建设一所占地200亩的汽车驾驶培训学 校和园林园艺兼牧兽医实习实训基地。
学院现与山东大学、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煤炭学院等高校联合办学,为青年学生以及社会公民求知深造提高学历提供优质的远程、函授等高等教育资源和良好机遇
其实两个学校差不多 省会的就是周围环境好点儿
小小追风者

考试科目  

三门公共课

1Z100000《建设工程经济》

1Z202200《建设工程项目》

1Z3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另一门是专业课《专业工程与实务》。

其中《专业工程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建设工程经济》:满分 100 合格69

《建设工程项目》: 满分130合格 78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 130 合格78

《专业工程与实务》: 满分160 合格

拓展资料:

一级建造师,是建设工程行业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是懂、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的职责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工程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的组织。

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工程项目,有着各自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建造师实行分专业,不仅能适应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工程项目对建造师的专业技术要求,也有利于与现行建设工程体制相衔接,充分发挥各有关专业部门的作用。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建市[2022]232号)对建造师划分为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2022年12月12日《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国人厅发[2022]213号)对一些专业进行了合并调整。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一级建造师

火炎焱加冰
请看找到的所谓六长的标准出处,及后面附加的编者按。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办基发〔2022〕505号)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老煤矿编者按:
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
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办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
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办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
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
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 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
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2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
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22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
《山西省煤矿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备案、施工项目部、劳动用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中型及以上煤矿2022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 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60Mt/a。
   第二十四条 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一)设计能力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简称“六大”,并达到“可靠、设施完善。“六大”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2022年。
   第三十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 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 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 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
第一节 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 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
   第四十八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2、5、8、4、0、0、0、0、0、0、0、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60、90Mt/a。
   第五十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0Mt/a。
第三节 矿井服务年限
   第五十一条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0年(不含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五十四条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3—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节 项目构成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辅助生产、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 项目构成
  第五十七条 生产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辅助生产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条 行政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灯房、浴室、食堂、 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第六节 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
  第六十一条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2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条 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
  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第六十三条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
  第六十四条 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 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
  第七节 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十六条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
  第六十八条 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
第八节 开拓布置
第六十九条 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
第七十条 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式通风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急倾斜煤层100-250m。
(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第七十二条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
第七十三条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第七十四条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大巷运输
第七十五条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0 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第七十六条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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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Jin0727
请看找到的所谓六长的标准出处,及后面附加的编者按。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晋煤基发〔2022〕505号)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老煤矿编者按: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202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22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矿企业创新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矿水平;建立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山西省煤矿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备案、施工项目部、劳动用工、建设单位安全、部门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第五条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六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第七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第八条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第九条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第十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第十一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第十二条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第一节开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2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20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十六条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30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第十八条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十九条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条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第二十二条拟开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或中型及以上煤矿2022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第二节开煤矿的技术条件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60Mt/a。第二十四条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第二十五条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一)设计能力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属于薄煤层开采的。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二)设计能力在0Mt/a及以上的煤矿。第二十六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简称“六大”,并达到“可靠、设施完善。“六大”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第二十七条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三节开煤矿的资源条件第二十八条新开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2022年。第三十条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第三十一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第三十二条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第三十三条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第三十四条新开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第三十五条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节开煤矿的外部条件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第三十八条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第四十条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第三章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第一节煤矿设计必备条件第四十一条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四十二条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第四十三条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第四十五条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第四十六条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第四十七条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二节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第四十八条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第四十九条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一)大型矿井为:2、5、8、4、0、0、0、0、0、0、0、0Mt/a及以上。(二)中型矿井为:60、90Mt/a。第五十条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四)设计能力在0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0Mt/a。(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0Mt/a。(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0Mt/a。第三节矿井服务年限第五十一条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第五十三条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矿井服务年限小于0年(不含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第五十四条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3—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第四节项目构成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辅助生产、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第五十六条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第五节项目构成第五十七条生产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第五十八条辅助生产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等工程和设施。第五十九条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第六十条行政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公楼、区队公楼、灯房、浴室、食堂、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第六节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第六十一条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2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第六十二条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第六十三条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第六十四条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第六十五条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第七节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第六十六条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第六十七条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第六十八条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第八节开拓布置第六十九条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第七十条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式通风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急倾斜煤层100-250m。(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第七十二条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第七十三条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第七十四条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节大巷运输第七十五条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第七十六条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以下内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请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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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2022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或(1)至(5)项中某一项的3倍以上规模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10000米以上巷道工程或80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及100万吨以上尾矿库工程;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2022年以上从事工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l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2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2022年来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来、选工程;

(3)45万,屯/年以上煤矿或1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矿工程;

(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6)6000米以上巷道工程,或60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

(7)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2022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22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2022年来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3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3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1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

(4)2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工程;

(5)5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3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工程;

(6)40 00米以上巷道工程,或30万立方米以上剥离量露天矿工程;

(7)单项合同额800万元以上矿山主体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年以上从事工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10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10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12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300万吨/年及以下洗煤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矿工程;2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7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10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8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100万吨及以下尾矿库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60万吨/年及以下铁矿采、选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150万吨/年及以下洗煤工程;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20万吨/年及以下矿工程;1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4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6000米及以下的巷道工程,6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的露天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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