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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济师补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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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夜无边
政策还是和以前一样,没有什么特别的变化。还是按照军队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办理。

  一、总的原则

  1.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协助就业、发给金。

  2.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在、、领导下,负责全队转业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且军龄不满2022年的军队转业,由党委、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22年的转业,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党委、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按照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下达的军队转业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22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的月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22年以上的,从第2022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2022年、2022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的月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的,停发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的优待。军队转业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出售。军队转业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22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22]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部门凭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谦谦妈妈2015
政策还是和以前一样,没有什么特别的变化。还是按照军队转业安置政策规定办理。

  一、总的原则

  1.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由党委、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协助就业、发给金。

  2.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在、、领导下,负责全队转业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下同)且军龄不满2022年的军队转业,由党委、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22年的转业,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党委、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按照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由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下达的军队转业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安置地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由安置地逐月发给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22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的月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22年以上的,从第2022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022年、2022年、2022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的月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的,停发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在服现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的优待。军队转业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出售。军队转业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22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22]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部门凭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寻找美食的虫

军人转业的补助主要是是转业费。

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转业回乡差旅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详细内容如下:

1、转业安家补助费。按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2022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

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4、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22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扩展资料:

流程:

1、确定转业对象

确定转业对象一般在每年的1-2月进行(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可能略有推后)。各单位依据《现役军官法》,根据上级下达的转业计划和本单位实际,确定转业摸底对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审批。

2、确定安置地点

确定转业后,可根据《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安置工作的》(中发[2022]13号)等规定,看自己可以到哪些省市安置,并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安置地点。

3、选择安置方式

根据政策规定,转业有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和3种安置方式。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转业可选择自主择业或计划分配;军龄不满自主择业年限的转业,可选择计划分配;退出现役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本人坚持要求的,作安排。

4、填报随调随迁

转业家属可根据情况随调或随迁。随调是指军队确定转业后,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配偶可随同转业到安置地安置。转业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配偶及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为随调家属安排工作并办理调动手续。

随迁是指转业配偶的户口及其他关系如医保、社保等,可随转业本人迁移至安置地。

5、填写个人意愿

根据自身经历和特长提出个人意愿,选择地方相应或部门,并按主次、先后顺序填写于《军队转业审批报告表》。

6、核准本人情况

单位部门整理转业档案期间,转业个人应及时核对档案材料情况,特别是本人的职级、衔级、立功、学历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等情况。如有自己保管的院校培训学历和立功受奖等材料,及时送交单位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7、了解安置地政策

待安置期间可主动联系安置地部门,了解当地接收安置政策、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等,掌握主动权。

8、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

转业到地方后,安置地人社部门或接收单位一般会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安置政策与形势,当地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转业的角色转换、职业规划和心理调适等。

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的地区,应及时了解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复习迎考准备。考试考核结果决定选岗排名顺序,应认真核对考核量化赋分结果,如与个人掌握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及时向本级部门反映,通过部队与地方部门联系核实。

如安置地区不实施考试考核,则加强与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联系沟通,积极自荐,争取安置到理想岗位。

9、选择分配单位

定岗前,当地部门一般会提前公布接收安置计划,可根据积分排名和个人意愿,提前做好预测和备选,然后按照规定的选岗办法合理选岗。随调配偶的安置,一般由安置地人社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转业同时接收安置。

10、按时离队报到

离队报到一般在10-12月完成。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都应按报到的规定时间,按时离队报到,否则地方将退回档案,本年度不予安置。

离队报到的具体步骤如下:持师(旅)以上单位部门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到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费结算;凭部队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关系到地方(组织)部门报到。

然后持地方(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分配单位报到、到人武部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到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随调家属的报到一般与转业同时发出,凭师(旅)以上单位部门介绍信或报到到原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转递手续,然后到接收单位报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转业的这些事你不能不知道

中华人-10个问答让您了解军人转业最新政策

刘德华特首
大幅提高军人住房面积标准,平均增加40平米!
2022-02-06 12:59 营盘流水

军队改革完成后,各种利好不断传来,除了前段时间确凿的“张公子”外,关于改善军人住房条件的要求,近期也在逐级向下传达之中,奋战一辈子,如果能住上军队分配的经济适用房,余心颇安。对于位处工薪阶层的军人来说,无论是现役或者,住房是人生中的最大利益,毕竟,不讲利益,少数人可以、多数人不行,短时间可以、长时间不行。

这次关于改善军人住房条件的,主要是增加各级别军人的住房面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向前,让军人住得宽敞一些、体面一些、舒适一些,也是大势所趋,潮流使然,更是国家和军队关心关爱军人、让军人职业受尊崇的具体举措。

我们来简要看一看,住房面积的变化有哪些?还是以师团营级为主,或者是以校官为主吧。

老的军队房改《方案》规定: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连、排职60平方米。文职人员和军士长也有相应的标准,网上可以查得到,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去看一看。

这次新的标准有大幅提高,师级160平方米(大校级),团级140平方米(上校和中校),营以下军官110平方米(少校以下)。

对比原来老的标准,我们发现各类军官住房面积标准有40到50平方米的增加,幅度达到近30%左右,如果执行新的标准,很多原有住房超标的同志,就不需要再去缴纳超面积缴款了,这是一笔不小的收支。这对于已经拿到军队经适房的同志来说,是绝对的利好。

能够享受如此大面积的经适房,前提条件是按照军队住房政策,你可以够得到分房资格,然后是能够拥有排队权,当然还有更关键的是驻军所在城市正好在建经济适用房,天时地利人和,一样也不能缺少啊!具备了这些条件才有资格谈能享受多大面积。

看到这里,有些同志被点燃的希望之火又黯淡下去了,因为能分到经济适用房的门槛实在是太高了,级别要到团级不说,年龄还得到45+,不是特别有毅力、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同志,也只能望洋兴叹了。

不过,今天咱们聊的是面积,如果实在够不到分房,但住房补贴大家总是都有的吧,就按新标准补,不是也能增加一些收入,所以现役的同志应该高兴,咱们的也为你们高兴。说不定这就是“张公子”的一部分!
刘彦热茶

参军算工龄,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工应征入伍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其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合同工的时间、服兵役时的军龄和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第一条明确,按照《中华人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扩展资料

工龄内容介绍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参考资料:退伍后入职企业,军龄应算为工龄-北辰普法_北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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