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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师聘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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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忆看星星
你说的是居留,不是拘留吧
  来京任职、受聘的三资、内资、国有企业、驻京代表处的外籍;来京受聘的外国专家;驻京记者处的外籍记者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应持“Z”签证入境,外籍留学生应持“X”签证入境,上述人员入境后30日内到市局出入境处申请居留许可,申请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住宿地派出所开具的住宿证明。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任职、受聘单位印章,粘贴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淡蓝色免冠照片。

  4、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5、随行家属提供任职或就业单位公函,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或子女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三资、内资、国有企业、驻京代表处的外籍及来京受聘的外国专家还需提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三资、内资、国有企业还需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驻京记者处的外籍记者还需提供《记者证》。

  9、留学生还需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书》,持L、F签证入境的留学生还需提供JW201表或JW202表,未持普通护照的’外籍留学生应换持普通护照并提供放弃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相关证明。

  外籍及随行家属可申请有效期’1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外籍留学生可申请与其在京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当就读院校公函与《录取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但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均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二、申请二至五年居留许可

  三资、内资、国有企业中的外籍或高层次人才、投资者或外籍留学归国人员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长期居留许可。

  (一)、人员认定范围:

  1、三资、内资、国有企业中的企业法表、外籍高级人员(指外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外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2、高层次人员和投资者包括:

  (1)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或者北京市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人员。

  (2)对国家或北京市经济文化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执行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3)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4)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人员和重点专业技术人员。

  (5)在京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有影响的外籍华人。

  3、在京任职、受聘的外籍’留学归国人员中的高科技、高层次人员。

  (二)、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回答有关问题并提供如下相关证明:

  1、本人有效护照和签证。

  2、住宿地派出所开具的住宿证明。

  3、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并加盖三资企业单位印章,粘贴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淡蓝色免冠照片。

  4、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提交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

  5、随行家属提供任职或就业单位公函,配偶提供结婚证明、父母或子女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6、三资、内资、国有企业中的外籍及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提供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签发的《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7、在京任职、受聘的外籍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公函或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司公函。

  8、三资、内资、国有企业中的外籍、留学归国人员和投资者还需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投资者或持“L”(旅游探亲)、“F”(访问)签证入境的企业法表以及外籍高级人员(包括外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外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居留许可,还需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高层次人才还需提供一类被授权单位公函。

  (三)、申请有效期。

  三资、内资、国有企业中的企业法表、外籍高级人员(指外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外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可申请两年以内居留许可;高层次人员和投资者可申请两年以上、五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居留许可;但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有效期均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lilyspirit00
员工生活费重要还是领导外出考察经费重要-某甲致杭州市外经贸局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局长李玲、副局长朱菁的公开信

李玲、朱菁:
本人诉你局下属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聘用合同争议案,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人事局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判你们赢了,这下你们满意了吧!只要你们官位稳固,就有人维护你们永远正确,普通员工的活就可以不管了!

人事局开庭的时候,找你们调解,据说你们这些领导们正在又一次“艰苦”地在国外“考察”。由于考察事关重大,你们一直没时间,也没兴趣考虑员工赖以生存的微薄劳动报酬的诉求。是啊!有限的财政经费应该用在刀口上,为了工作需要考察经费是需要首先保证的。员工则如蚂蚁,赏他们千八百块钱在杭州生活足够了,你们不需要解决他们的事。我祝你们永居高位,永无生活之忧,别走背运沦为可怜的员工!

在庭上,你们把招聘员工时许下的待遇承诺全部予以抵赖。但是,你们当初用谎言欺我的事实并不会因为这一纸裁决而改变。你们当时就是说了,一年至少有五六万的收入,还给分房子。你们还说,外贸局下属单位待遇怎么会差,工作怎么会不稳定呢?就是这些,让我放弃了原来还不错的工作单位来国投中心上班,没想到你们就只发给我一千多块钱报酬,由于我的不满,还借故把我解聘!咆哮道:敢跟领导耍二毬,领导比你还二毬。

你们这些,十足的;你们欺上瞒下,左右逢源,以为生,以为事业的追求!你们知道不知道人类“良心”两个字是怎么写的?!

是啊,面对你们这些多年的老手,我现在确实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你们当时的承诺,合同上也只写了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是,你们扪心自问,你们的待遇也是按国家规定办理的,难道你们也只有一千多元一月吗?把你们的收入晒出来跟我的那点比一比如何!

我是按照专职招商员被聘用的,按理有机会国内外考察考察,但我得到这些机会了吗?你们千万不要告诉我出去考察是苦差,既累又赔钱!如果这样的话,我十分愿意替你们去承担所有这些苦差!

所有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我替你们干了,剩下最后这点国内外考察的活你们倒替我干了,你们还真能勇挑重担,任劳任怨啊!

你们说国家规定每个人的待遇就是每月一千多,我索要你们承诺的待遇没有国家规定为依据。那你们呢?们的考察经费,你们的福利待遇,是否都有充足的国家依据,晒出来大家看看!敢于见光吗?

我天天超负荷加班,对依法应得的一点点加班费,你们竟然强辩说,按照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加班不付工资。你们这是信口雌黄!你们去问问人事厅,是这么规定的吗?文件上是说,如果给了补休就不需要付加班费,但你们给我补休了吗?员工干的可是体力活啊!当然,对有些人在国内外考察时的加班工作,我觉得不补休、不付加班工资倒也无所谓!

如果让我出去考察一下,按局里标准付点外出津贴给我,我这点加班工资倒也可以不要,补休也可以放弃。

你们通过各种无聊的潜规则,逼我离职;我不同意,你们就编造不存在的理由给我警告,还发出解聘,抹黑我。我愿有一天你们也得到同样的对待!

你们胡乱克扣我的工资,扣我的档案和职称证书,但愿有一天你们也得到同样的回报!

为了我当你们的廉价劳工,你们无耻地谎称工资还没算出来,让我拿一点生活费先过。你们真是效能标兵,居然用了近五个月才算出一个员工的工资。你们不按法律规定及时签定合同,就是希望员工想着你们承诺的高薪去工作,等到西湖国际博览会结束后,你们就无顾忌地亮出工资只有一千多的合同,眼前的人走了,大不了明年用同样的方法再招。解除合同又不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还说《劳动合同法》对你们不适用,但愿所有人类的法律对你们都不适用!

你们没有足额按月为我交纳社保,我但愿你们将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大富大贵,千秋万代!

本次仲裁,我受到优待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共裁到1600元生活费;我愿意把这笔钱赏赐给你们,夏天来了,让你们的孩子买几根冰棍吃去吧!

你们用的手段把我来为你们当血汗工人,为你们在西博会上加班加点免费当翻译,你们招聘的“专职翻译”、“引进人才”闲置到哪里去了?这些缺乏专长的人如何被你们运作进事业单位的,现在工作这么难找,人事局这一环节是如何操作的?这些坑蒙拐的招术是不是你们在官场步步上爬的成功秘诀呢?

发信人:某甲
2022

附: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杭人仲字〔2022〕1号)
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杭人仲字[2022]1号

申请人:某甲,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
委托人:曹兴龙,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朱菁,该中心主任。
委托人:郭彩霞,该中心。
委托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诉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邬秀君、姚志根、张国华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某甲及其委托人曹兴龙、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的委托人郭彩霞、钱梁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但申请人直至2022年12月2日才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且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承诺兑现工资要、福利等待遇,申请人于2022年2月1日和9日两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辞职要求,但未办理离职手续,未履行应向申请人承担的其他义务,而是在2022年4月10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出具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为此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约11000元;支付加班费约7000元;支付延迟签订聘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1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对上述欠款加付赔偿金36000元;补交2022年7月以来缺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其他损失20220元。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又增加仲裁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2月作出的对其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补发据此扣发的工资;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补办离职手续,交付职称证书,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并赔偿拖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1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从未拖欠申请人的工作报酬,从2022年7月开始,被申请人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欠薪或少发工资情况,并按规定为申请人输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被申请人从未要求申请人加班,且根据有关人事规定,即使申请人加班,被申请无义务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2年12月的是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申请人要求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鑫及其他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2022年2月1日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困难补助申请,因萁 不符合困难补助要求,被申请人没有接受。同年2月9日,申请人递交辞职报告并要求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同意其经济补偿要求,双方救济不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合意。申请人自2月17日至今未到被申请人外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构成旷工,被申请人自于2022年4月10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并已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明双方建立人事聘用关系;2、学员手册和培训结业证书,证明申请人于7月20日开始上班;3、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一份,证明2022年12月21日,医生建议申请人休息一周;4、《关于对某甲同志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5、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解除决定;6、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和浙江省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及快递回执一份,证明2022年2月15日和2022年2月23日,医生分别建议申请人休息一同和5天,并证明申请人将病假证明害羞被申请人处;7、经济(金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申请人现又通过考试取得其他职称;8、杭州市人事局术人专[2022]384号文件,证明申请人已获得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证书在被申请人处;9、申请人原同事4月7日发给申请人的手机短信,证明被申请人2月9日就同意离职,其后所作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侵权。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第一组证据,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工资发放表及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全部工资报酬;2、第二组证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浙人薪[1995]19号)文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加班,不发给加班工资;3、第三组证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及时为申请人办理了进编手续,申请人要求支付未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的金没有依据;4、第四组证据,申请人2022年2月9日的辞职报告、《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国办发[2022]35号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告知解除聘用合同的邮件、考勤卡,证明申请人仅提出一次辞职申请,且被申请人并未同意,申请人的单方解除要求未生效,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旷工的事实依法解除聘用合同;5、第五组证据,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杭水集团[2022]91号文件、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证明申请人在原单位养老金缴纳到2022年7月及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6、第六组证据,结业证书、挂职锻炼总结、实习鉴定、考勤卡,证明申请人从2022年7月21日至今的考勤是完整的;7、第七组证据,《关于对某甲同志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的旷工行为作出了处理;8、第八组证据,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招聘,证明被申请人按规定实施公开招聘,且未在福利待遇方面向申请人做过承诺;9、第九组证据,《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请假单、机关事业单位请年休假审批单,证明被申请人对请假程序有明确规定,申请人清楚请假程序并曾办理过其他请假手续。
经过质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1-2无异议,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和开始工作的时间,本委予以确认;对证据3-4,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只反映申请人曾经患病,不能证明申请人已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证据4证明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旷工通报批评决定是符合规定的,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与本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无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对证据5-6,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申请人解除合同符合规定,本委认为证据5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证据6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提出辞职后,曾向被申请人寄送病假证明,本委予以确认;对证据7-8,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是按岗位公开招聘并从事工作,不能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资,证据8无法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被申请人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委认为,证据7系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8证明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申报取得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予确认;对证据9,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短信发信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且被申请未委托其他员工代表被申请人发过这个短信。本委认为,申请人与原同事之间的手机短信,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被申请人要求其所发,不予采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一组证据中的工资变动审批表,认为是事后补办的,且审批表职级一栏空白,证明单位在确定工资时未把职称考虑进去是错误的;对第二组证据,认为申请人加班,按规定应给予补休,未补休的,应补发工资;对第三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22日就为申请人输了进编手续,却到2022年10月14日才办理工资审批,进一步印证第一组证据中的工资变动审批表是事后补办的;对第四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职作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是不合法的;对第五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也是从十月份开始缴纳,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第六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七组证据,认为单位旷工认定错误,要求补发申请人被认定旷工期间的工资;对第八组证据,认为招聘里没有工资福利待遇等的承诺,不能代表被申请人就未对申请人做过这方面的承诺;第九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并未申请人未要适用《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之前的两次请假也是事后补办手续的,并不清楚单位的请假手续,申请人12月工23日也曾填写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却未提供,说明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有选择性,不能反映事实真实情况。本委认为,对第一组至第六组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能证据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申请人的出勤情况以及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过程和依据,应予认定;对第七组证据,申请人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与本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无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对第八组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经公开招聘录用的人员,应予确认;第九组证据中的《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明确规定了上述制度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申请人的其他请假单能证明请假程序,本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申请人经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输了进编审批手续,并自2022年7月20日起,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22年2月,从2022年8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医疗和失业保险。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2022年2月1日申请人曾递交了一份申请,但申请人一方认为是辞职申请,被申请人认为是困难补助申请,申请未被接受。2月9日,申请人递交了辞职报告,明确要求辞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签订聘用合同的赔偿金5元。被申请人不同意其赔偿要求,也未在三十日内就该辞职申请给予书面答复。2月17日开始至今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月15日--28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子两家医院建议主体的诊疗证明书。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以申请人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公开招聘的在编,双方的人事关系,应按有关人事规定调整。《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国办发[202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另有十分之”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迟延签订聘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其他相应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浙人薪[1995]19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招聘的人员,其工资确定和发放符合有关人事规定。申请人虽于2022年9月30日取得了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申请人从事的是工作,未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22]75号)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因此申请人不能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定相应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已按规定足额发放了工资,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音乐会其本人的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旨的缴纳,被申请人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查账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妥社会保险衔接手续。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妥社会保险衔接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存在迟缴行为,但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工伤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聘用合同的解除,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申请,在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并输解除聘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只邮寄了两人份病假证明,自同年2月17日起不再上班,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未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病假证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也有过错。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直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于4月10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于情不合,应予撤销。在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被申请人应按规定继续为申请人缴纳各项保险,并按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人的生活费。
据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 撤销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双方的聘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办结聘用合同解除手续。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应向某甲交付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输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手续(各项保险费缴纳至2022年6月),并转递档案。
三、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支付某甲2022年3月至6月的生活费1600元。
四、驳回某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首席仲裁员:邬秀君
仲裁员:姚志根
仲裁员:张国华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海平
沉默的玫瑰
可以报考。物业师比思想教育更有用,呵呵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曼丽nilei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销物业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慧紫愿吉
人事部
物业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行为,提高物业专业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企业中,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物业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物业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物业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perty Ma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工作的专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组织成立物业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2022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为物业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师资格注册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
  初始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师变更执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物业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物业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物业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造成物业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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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七条 物业师依据《物业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师担任。物业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业资质的企业负责物业项目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师应当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掌握物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能够熟练运用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业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 物业师的执业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方案;
  (二)审定并执行物业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与;
  (五)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物业项目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业师签字后实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师应当妥善处理物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物业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长期从事物业工作,具有丰富物业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业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相关实践年限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物业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物业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企业配备物业师数量和注册等具体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物业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业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有不履行工作职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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