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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经济师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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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当5188
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说:禁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按官爵等级分配田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夺后爵,除伍人;不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隶。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就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更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众。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暴风雨、涝、蝗虫,及其他自然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方面的法律约束。

秦不但将大部分土地授给农民耕种,同时还有相当部分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种。《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还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绝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牛马,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这些牛去耕种,如果耕牛减少或体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者,亟谒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亡,便应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生产。

2022-6-10 16:38 回复

西秦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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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秦的国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还有一些有力的佐证。我们先看“啬夫”官职的普遍设置,秦律中有大啬夫、县啬夫、官啬夫、田啬夫、仓啬夫、库啬夫、亭啬夫、司空啬夫、厩啬夫、皂啬夫、苑啬夫、工室啬夫、漆园啬夫等十多种,实际社会中恐怕还不止此数。其中大多数为基层经济部门的官员,加上其佐官、工师、曹长等,数目很是庞大。高敏指出:“秦时封建的国有经济比重较大,特别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封建的土地国有制。……正因为如此,就引起了设置各种‘官啬夫’以国有土地、耕牛、农具、种籽以及大车的制作与维修,役的征集与奖惩等等的需要”。一句话,就是大量的国有制经济部门需要有关的各级官吏去。我们看到汉代“啬夫”官职的设置要明显少于秦代,主要只有乡一级的“乡啬夫”,“职听讼、收赋税”而已。为什么秦汉官职设置会有如此大的变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汉社会的封建国有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联系的”。很有卓见。拙作《论两汉地主阶级的形成及其性质特证》详尽论证了两汉土地私有制相对成立的过程,再加上两汉私营工商业在较为松弛的下发展迅速的情况,都互相参证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

我们再来看秦国实行的禀给制度,或可称国家供给制。据《金布律》、《仓律》、《司空律》、《传食律》、《佚名律》的记载,秦时由官府禀给的对象是十分广泛的,几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隶、各类工匠、各种刑徒、现役军人和各级大小官吏,皇室人员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来的宾客。自然对各种人,禀给的内容和等级的差别是很大的。对于奴隶、刑徒和军人主要禀给衣、食,而对官吏则优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禄,官府并配给厨师、车夫、车辆,直至牛饲料,官员出差时还给予“传食”津贴,传食津贴除了粮食,甚至包括酱、菜、盐之类。

我们知道,秦国的官奴、刑徒、军人、官吏的数目都十分庞大,而国家要维持如此完整细致的禀给制度,如没有一定的物资基础是不可想象的,而这些物资便主要得依靠国有制经济各部门的相当规模的生产。

其国有制经济的规划性也相当突出,且严格。《商君书·徕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则,计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万亩左右,“可食作夫五万”,即每户授田一百亩,可授五万户。这授田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第五年,估计可以授出的全国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实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实(充满、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国家制度规定的数额,自己设法占有定额的土地,国家不再保证按规定授田”。直到这时,有规划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从《仓律》内容可以看到,国家主要使用仓库加强对粮食诸农产品的。首先谷物、刍、等入仓,都要登记封印,统计后向朝廷内史上报,同时上报当地食取口粮人员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费用开支,这样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粮食诸农产品的收支情况。仓库进出都要称量核对,物资如有被盗、损失、误差,都要处罚有关人员。可以说,仓库是国家农业生产规划运作的枢纽。

《秦律杂抄》规定:“非岁功及无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赀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又没有朝廷的特别命书,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师与丞各要罚二甲。说明朝廷每年都要给官府工室下达生产任务。对采矿、冶铁业也同样“赋岁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备,赀其曹长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数量,如在尚未验收时就有丢失,或不能生产到规定数量,罚其曹长一盾。可见官府手工业必须按朝廷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完不成任务。

2022-6-10 18:13 回复

西秦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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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为确保其计划完成和产品质量,朝廷每年都要对这些单位进行考核评比。《秦律杂抄》规定:“县工新献,殿,赀啬夫一甲,具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说如产品被评为下等,官吏受罚,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罚,同时“殿而不负费,勿赀”。就是说产品虽被评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亏损的,则不加责罚。说明朝廷还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经济效益问题。最后还有产品勒名制度,《工律》规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书之”。《效律》规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这样产品若以后发现问题,便可据此问罪于当事人。

从《效律》等律文的内容看,秦凡主管经济的部门都有专门从事经济核算的事宜,称为“计”。同时,这些部门每年都要向上级或朝廷报告其经济收支情况,称做“上计”。“上计”的内容不仅有钱、粮收支的项目,还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劳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况。它不但使能及时把握全国经济乃至各部门经济的状况,以便下达适宜的规划;也能据此考核各级官吏的政绩,使其更有效地执行国有经济的规划。正因为其国有制经济体系的庞大,所以秦国对上计制度的要求也相当周密与严格。

根据上面对秦国经济基础的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秦国的社会性质下一结论。秦国的国有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官营工商业经济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对于经济运作有着周密规划和一系列细致的制度。而当时并不存在什么新兴地主阶级,虽然在官营工商业中使用着大量的奴隶和刑徒,但秦国毕竟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大国,在农业生产中主体劳动者是国家授田的农民。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传统的定论就有着极大的距离。我们认为,如果将“封建”这个概念,仅限于农民受田租剥削的生产关系而言,那么,当时的秦国应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国家封建制社会。法家在经济方面的主张其实是“一种超阶级的国家主义经济观”,而秦国在它的指导下,走进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之中,就一点也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作者杨师群,2022年生,华东政法学院副研究员〕

2022-6-10 18:14 回复

西秦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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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另外,专供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国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含着远近山岭的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有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了绝对支配的地位。



秦国于公元前2022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简直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承了这一基本国策,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多少发展余地。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润,从而限制其发展。《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盗出珠玉邦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贵重物品出境贸易,否则大多要处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还严禁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输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定:“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都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可以说对私营工商业者特别歧视。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阻止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的发展。《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样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所以,当战国之际,东方诸国随着工商业蓬勃发展,出现了许多星罗棋布的商业都会,如“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陈,郑之阳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没有一处是秦国的城镇。
变猪猪911

(英文题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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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 伟,田志宏,邓乃扬.中国关税税源的数量特征分析.同上.131-136
(4)田志宏,刘 音,邓乃扬等.关税的调控机制及定量研究.同上.13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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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王蓓雪,田志宏.新一轮美欧牛肉争端案例分析及启示.世界农业,2022(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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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姚 蕾,田志宏.我国农机产品出口市场份额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22(3):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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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刘艺卓,田志宏.对世界林产品贸易中比较优势的检验.见:2022年中国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年会论文集.中国农业出版社,2022年11月.452-457
(71)姚 蕾,田志宏.WTO农业谈判国家利益集团形成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2022中国经济年会论文(武汉),2022年12月
(72)刘俊华,都 娟,田志宏等.基于信息共享的食品可追溯研究.世界标准化与质量,2022(1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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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王雅娟,宋普阳,田志宏.我国农产品贸易条件及变动趋势研究.农业科学与综合研究,2022,23(2):227-230
(76)刘艺卓,田志宏.对世界和中国林产品贸易中比较优势的检验.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22,5(1):28-45
(77)连小璐,田志宏,韩鲁佳等.我国农机产品出口价值变动的测算与分析.农业机械学报,2022(5),38(5):7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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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王 琦,孙咏华,田志宏.农产品对外贸易的产品分类问题研究.世界农业,2022(7):16-19
(81)陈红华,师严涛,田志宏.我国农产品可追溯中的博弈模型分析.经济师,2022(7):10-12
(82)刘艺卓,田志宏.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分析.世界农业,2022(6):32-35
(83)姚 蕾,王东辉,田志宏.WTO农业谈判集团化格局下的博弈行为研究.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22,5(2):139-151
(85)刘艺卓,田志宏.对世界和中国林产品贸易中比较优势的检验.第七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论文(杭州),2022年9月
(86)刘艺卓,田志宏.基于恒定市场份额模型的中国林产品出口分析.林业经济问题,2022,27(5):443-445
(87)石高超,朱瑞祥,田志宏.中印农机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比较.农机化研究,2022(2):6-9
(88)王丽红,杨汭华,田志宏.石油价格对我国农业影响的实证分析.2022中国经济年会论文(深圳),2022年12月
(89)刘艺卓,田志宏.世界纸和纸板产业内贸易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国际商务,2022(3):19-23
(90)王蕴琪,田志宏.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及测算方法比较研究.商场现代化,2022(6):25-26
(91)石高超,朱瑞祥,田志宏.我国农机产品的产业内贸易研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22,13(4):102-108
(92)王丽红,田志宏.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农机装备的发展研究_和韩国农村建设经验与启示.农机化研究,2022(10):5-7
(93)姚 蕾,田志宏.WTO农业谈判中国家利益集团的稳定性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22(9):35-41
(94)郭愫劼,徐宏源,田志宏.2022年以来本轮农产品价格研究综述.世界农业,2022(10):13-16
(95)刘艺卓,左常升,田志宏.世界林产品贸易主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22(11):54-66
)王丽红,田志宏.我国与秘鲁的农产品贸易状况研究.世界农业,2022(11):41-44
(97)王丽红,田志宏.我国农业生产对石油需求的增长特征研究.2022中国经济年会论文(重庆),2022年11月
(98)王蕴琪,田志宏.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研究.统计与决策,2022(19):12-14
(99)刘玉梅,田志宏.中国农机装备水平的决定因素研究.农业技术经济,2022(6):73-78
(100)王 涛,王 琦,田志宏.北京市发展都市农业的战略思考.见:都市型现代农业与都市农业学科群建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141-145
(101)王 琦,王 雯,田志宏.北京市发展都市农业的支撑体系研究.同上.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136-140
(102)任 燕,田志宏,安玉发.国际都市农业建设的经验分析.同上.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465-469
(103)王丽娟,田志宏.我国城镇居民水产品消费特征分析.渔业经济研究,2022(1):8-11
(104)田晓静,田志宏.农业多边谈判中的热带产品问题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22(4):11-17
(105)刘玉梅,田志宏.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国际经验借鉴.农业经济,2022(5):33-34
(106)田志宏,王 琦,徐宏源等.农产品对外贸易统计范围及产品分类研究.见: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主编.入世影响与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22年6月.65-82
(107)Tian Zhihong.Implications for China of the December 2022 Draft Agcultural Modalities.ICTSD,Jun,2022
(108)Wang L H,Tian Z H.Rigid Gwth Charactestic of Demand for Oil in China’s Ag- Pduction.China Agcultural Economic Review,2022,1(3):327-341
(109)刘玉梅,崔明秀,田志宏.农户对大型农机装备需求的决定因素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22(11):58-66
(110)郭愫劼,田志宏.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及其对农业的影响.统计与决策,2022(21):120-122
(111)巩前文,穆向丽,田志宏.农户过量施肥风险认知及规避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2022中国经济年会论文(杭州),2022年12月
(112)原瑞玲,倪,田志宏.对2022年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剧增的分析与思考.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22(6)
(113)刘玉梅,田志宏.农户收入水平对农机装备需求的影响分析——以河北省和山东省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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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京建住〔2022〕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优先回购; 3。以2022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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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领导

刘明灯

代县长

刘明灯,男,汉族,湖北咸安人,2022年8月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2022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7月加入中国党。现任通城县委委员、、副书记,代县…[详细信息]

王兴电

县委,县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县行政学校校长

王兴电,男,汉族,2022年5月出生,湖北嘉鱼人,大学本科学历,2022年7月参加工作,2022年6月加入中国党。现任通城县委,县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喻玉平

喻玉平,女,汉族,2022年8月出生,湖北仙桃人,大学学历,国家注册经济师、造价师、审计师。2022年7月参加工作,无党派人士,现任县人民副县长。

田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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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广山 党组书记、主任 主持开封市全面工作
马宏 党组副书记 主持开封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樊汴明 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协助田广山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负责行政事务、价格调控、收费、地区经济合作、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利用外资、节能技术服务等工作。 分管单位:办公室、价格调控科、收费科、地区经济科、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王文宝 党组成员、副主任 负责国民经济综合、政策研究、经济运行调节、价格、重点项目稽察等工作。 分管单位:国民经济综合科、价格科、重点项目办公室。
方守成 党组成员、副主任 负责工业、国民经济动员、高新技术产业、贸易、财政金融、服务业等。分管单位:工业发展科、经济贸易科。
王守军 党组成员、开封市盐业局局长 主持开封市盐业局工作。
王 志 开封市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机关党务、工会、共青团、纪检监察、人事、老等工作。分管单位: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科、老科。
张大喜 党组成员、副主任 负责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法规、物价检查、价格监测等工作。分管单位:发展规划科、物价检查所、价格监测中心。
许红兵 党组成员、副主任 负责基础产业、行政审批、体制改革、价格认证、成本调查等工作。分管单位:基础产业科、行政审批服务科、价格认证中心、成本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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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开瑞,男,福建泉州人,曾任福建莆田、莆田市委书记,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南安县和浦城县某公社副社长、县委、公社书记、省属农场场长,2022年-2022年建阳县县委、建阳县副县长。2022年南平地区副专员,南平地委副书记,南平地区专员,1986-2022年任福建省计委主任、省物价委主任、2022年至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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