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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资格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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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壮壮zy
你的问题本身就一大堆错误,没有护士资格证注册这回事好吗?是护士执业注册,是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注册,而护士执业注册没有有效时间限制,就是说你考合格了发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后,这个合格证明就是你护士执业注册的法律上认可的资格凭证,这个合格证明按现在的的规定是终生有效的,只有一个规定,就是你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作护士工作(连续十年二十年没作护士工作也一样),而又要想去医疗单位工作要注册执业护士时,你要在交注册资料时要多交一个在指定医院三个月护理培训合格证明,其实这个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主要是依据你长期三年没作护士工作自然护理操作工作就会生疏,那三年多护理技术、专业要求和相关护理法规也一些进步和改变,所以要搞个三个月培训重新恢复和提高适应现在的护士工作的你的护理能力。强调一下:按现在的规定,你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终生有效的,但是不是真的就一直终生有效,这个不好说,不排除那一天,说不定又发什么神精搞个新的规定要取消这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重新搞什么发新的护士执业资格证?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这是有先例的,在这方面搞过变过好几回,规定了的没多久又改、改变了没多久又变的事了,最早先是搞过考试合格直接发护士执业证,后来又取消这个大本子的考试合格直接发的护士执业证而以护士考试的合格成绩单来注册护士执业证,后来又想不过,又搞个考试合格后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来代替护士考试合格的成绩单,所以按这变化的逻辑推算一下,说不定哪一天,真会按照医生的考试合格要发医师执业资格证那样,护士也来个考试合格后发护士执业资格证来取代现在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事?因为现在的医生确实是执业考试合格后发的是医师执业资格证,而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后发的只是一张纸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至于你写的那个护士资格证只是个护士专业技术初级护理(士)职称证,不是护士执业资格证,至少现在国内的护士是没护士执业资格证的。
三月女王Amanda
河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
疯疯丫头315
按新规定,你不用考了,本科毕业且考护士资格后达到年限可直接转为护师。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风中传音

护士的权力: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习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5、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6、其他与履行护理指责相关的权利;

7、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护士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仪式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的人员报告;

3、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发生自然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该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我是小鹿呀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水平。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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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和初级护理(士)职称资格考试合并在一起考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护士行业的执业准入考试,是法律(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业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只要是到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卫生的单位做护士工作,法律规定必须要有这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才行的,你不考这个考试,你根本就没有作护士工作的执……

RedWeiPrincess

护士资格证考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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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一般事后下来吧,但是你当场被抓到之后肯定会有记录的。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护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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