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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二级建造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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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aodaomao
是的,持本人身份证,参加上课、考试。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资料出处:住房和城乡中国建造师网)
夏沫儿6652
(1)报考条件: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2年工龄。
(2)能否报考:数控专业属于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可以报考。
(3)有什么用:可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挂靠,一般建筑施工单位要用。
(4)培训事宜:培训是自愿的,官方一般不举办培训班,根据个人基础取舍。
(5)异地使用:北京的二级建造师在外地不能使用,因为二级建造师暂时不能全国通用。
远离的兔子
报考条件: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2年工龄。
能否报考:数控专业属于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可以报考。
有什么用:可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挂靠,一般建筑施工单位要用。
培训事宜:培训是自愿的,官方一般不举办培训班,根据个人基础取舍。
异地使用:北京的二级建造师在外地不能使用,因为二级建造师是不能全国通用。
罗曼蒂克123
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出台了有关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麻辣宝宝彩
各建设单位、注册二级建造师:
根据上海住建行政部门有关管理办法的精神,将组织开展上海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内容及课时、专业
1、课程结构与学时安排:
遵循住房城乡制定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实行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面授课60学时,自学课60学时。
2、专业范围:
建筑工程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3、授课内容:
(1)初始注册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的课程内容:
单元课程内容及教材课时
面授课
程单元1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与实务
教材:“建筑工程”第1章、第3章5
单元2内容:建筑工程技术 教材:“建筑工程”第2章15
单元3内容:新近颁布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教材:“建筑工程”第5章5
单元4内容: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教材:“综合科目”第4章5
单元5内容:建设工程管理的前沿理论和发展
教材:“综合科目”第2章5
单元6内容:建造师的法律责任和职业道德
教材:“建筑工程”第4章;“综合科目”第1、3章;“选修教材”第1章3
单元7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教材:“选修教材”第2章5
单元8内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教材:“选修教材”第4、5章2
单元9内容:施工安全管理 教材:“选修教材”第3章8
单元10内容:文明施工 教材:“选修教材”第6章2
单元11内容:自学辅导 5
考试5
单元12内容:自学;撰写自学课程报告60

(2)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公路工程专业与建筑工程专业课程类似。
(3)增项专业的课程内容(以建筑工程专业为例,其他专业与此类似)
面授课程为上表单元1、2、3、11的课程,自学30学时,撰写自学课程报告。

二、学习测试及继续教育成绩评定
1、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的规定。成绩评定本市采取考试和提交自学课程报告的方法,学员必须修满60个学时的面授课程方可参加考试,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书面试卷考核结束后,二周内提交不少于2022字的书面结业小结材料(内容可以是对培训教材的学习体会,也可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实践的案例研究,或是对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的分析和认识),成绩评定可分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不及格的视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综合成绩不合格。
2、严格学员考勤制度,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评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3、继续教育成绩合格的条件:学习测试及格、考勤合格、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自学课程报告及格。

三、培训对象
根据《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的规定,下列二级建造师都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2022年底前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2、所有正常延续注册的、增项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含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
3、所有逾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满三年及以上)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4、所有注册失效的或注销注册的需申请重新注册的二级建造师。

四、培训单位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培训中心(上海东方创意设计职业技能学校),是经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法培训机构。

五、收费标准
1、第一专业,三科:
合计1500元,其中培训费:1200元,代办费300元(含报名费、证书费、教材费、午餐费)
2、第二专业,一科:
合计800元,其中培训费:600元,代办费200元(含报名费、证书费、教材费、午餐费)

六、颁发证书
继续教育成绩合格者发放由国家住建部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

七、开班计划
1、第一期上课地址:徐汇区柳州路460号三楼 (近田林路)。
2、12月份开始,东方学校将在上海市各区各教学点均举办培训班,学员可以就近学习。

八、报名材料
提供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持下载打印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在东方学校官网上下载)及4张(1寸2张或2寸2张)免冠照片,办理报名手续并交费,同时领取发票、教材。

九、报名方式
1、东方学校本部:上海市徐汇区柳州路460号三楼 (近田林路)
电话:021-64707839 64707920
2、上海各区其它教学点:
校区地址电话
杨浦同济赤峰赤峰路53号(近四平路)35323199/65975936/65975386
杨浦同济四平彰武路26号(四平路路口)同济联合广场E楼33626268/33626266/33626269
杨浦五角场四平路2569号2楼65019062/65019063/65019061
徐汇万体馆中山西路2271号上海商学院316室-322室54251363/54250490/5426
闸北新客站长安路1001号(天目西路交叉口) 长安大厦一号楼6楼63542725/63542726/63542736
黄浦外滩延安东路59号(江西南路交叉口)工商厦辅楼4F63373389/63373676/63374838
普陀武宁武宁路350号(中山北路交叉口)
联合大厦588室52669469/52669468/52669466
中山公园长宁路1285号(近地铁中山公园站)52393192/52393169/52393191
莘庄莘朱路270弄31号北二楼(莘庄地铁南广场)54155808/64603036/64606030
浦东八佰伴张杨路655号永安珠宝西侧门福兴大厦808室(华联商厦西侧门)58363868/58363866/58363869
浦东浦建浦东浦建路338号2楼238-239房(近东方路)50493617/50493621/50493615
上南浦东南路5009号(近耀华路地铁口)50321926/50321906/50321960
金桥浦东新区张杨路3221号50479207/50479208/50479206
宝山牡丹江路1756号(近友谊路)33850920/33850921/33850922
川沙川沙路4889弄4号3楼50321737/50321731/50321735
青浦青浦区公园路375-4号39226521/39226512/39226530
嘉定清河路100号-18(罗宾森广场旁)39546892/39546893/39546891
南汇浦东新区惠南镇北门大街2号5楼68001195/68002380/68001593
奉贤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9150-9152号2楼57411595/57411596/57411597
松江谷阳北路8号(近中山中路)67828451/67828452/6782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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