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死亡多少人要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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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司法实践中对造成重伤的,多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重伤二级量刑标准: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处、轻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对方至少是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而这其中轻伤的量刑与重伤的量刑却是不同的。重伤的起刑点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中华人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北律信息网-中华人刑法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请广大考生选择一级建造师考试切忌盲目,一定要知己知彼,对于一级建造师的各项考试条件一定要进行详尽的了解,同时更要对自身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有一个全面的掌握,这样才能够更精准的进行职业的规划和考试的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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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责
2022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山东省人民、山东省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和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江苏:凡发生事故的,暂停投标
2022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一)今后凡本省施工企业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二)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三)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四)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2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五)2022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律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同时明确: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施工企业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5月12日,江苏南通下发《关于下达202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指标要求:大幅压降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亡人数,事故起数和亡人数比上年分别下降20%以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与市优(紫琅杯)、省优(扬子杯)、省市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数量挂钩。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地区年度市、省优申报资格,暂停该地区半年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取消该地区年度内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
年均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且年度发生事故累计造成3人及以上亡的;
年均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且年度发生事故累计造成2人及以上亡的。
住建部:亡3人以上,停止执业、实施禁入!
2022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意见明确,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员:
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直至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准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编者注: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此外,意见还要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违规造成事故将被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乡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罚,最严重的将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具体如下:
附:《住房和城乡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事故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