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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包括哪些权利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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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念 特征 立法完善 意义 必要性 概念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特征 用益物权的特征: 自身特性 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用益物权具有性; 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比较特性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立法完善 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最基本形态 从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亦不尽相同。在罗马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其中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人役权又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使用权;《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这种规定沿袭了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分类,即把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前三种用益物权都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役权。其中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和人的限制役权;《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了役权及土地负担,役权的具体种类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对泉水的权利。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是用益物权大多是以土地为标的的不动产物权,二是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最基本形态。 历史沿革 在中国古代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地基权、永佃权、典权。这些用益物权基本上都是以土地为用益物的,反映了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特点。在清末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之后,北洋和的民法都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四种用益物权。目前施行于的民法仍规定着这些用益物权。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众所周知因素的影响,我们在法律上只承认所有权,而否认他物权,特别是用益物权,致使中国在将近2022年的时间里,不仅在法的理论上否认了用益物权制度,而且在法的实践上也一直没有建立用益物权体系。2022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中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里程碑。它以“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代替了用益物权的概念,规定了属于用益物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相邻权。除《民法通则》规定的用益物权外,中国的其他特别法中还规定了渔业捕捞权、狩猎权、水权等用益物权。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中还确认了典权和地上权的制度。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但从整体上说,中国的用益物权制度还是比较杂乱的,还存在着相当多的缺陷,主要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 用益物权制度缺陷 其一,立法概念不准确。 中国的民事立法,一直没有使用过物权及用益物权的用语。《民法通则》使用的“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学者们通常认为指的就是用益物权。历史已经证明,用益物权是一个既准确,又严谨的概念,为各国物权法所通用。用“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中国独有、但却极不准确的非法律概念来代替用益物权,明显违反了立法的技术要求,导致了立法概念的模糊。法律规定如此,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亦是如此,在大量的有关典权的司法解释中,典权都被典当所取代。而实际上,典权与典当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一为物权,一为债权。 其二,立法内容不完整。 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涉及用益物权的规定少得可怜,被认为是用益物权规定的条文只有4条。区区几个条文,怎能容纳下用益物权的丰富内容!尽管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但这毕竟不是民事基本法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往往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这种规定的结果,不仅使用益物权的立法内容过于简单、原则、分散,留下许多空白点,而且往往使民事权利无形中带上了行政管理的枷锁,给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带来不便。 其三,立法体系不科学。 从罗马法,一直到《德国民法典》,尽管各国设置的用益物权种类不尽相同,但各国民法无不都有自己完备的用益物权体系,以涵盖该国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各种形式。中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一些用益物权,司法解释中也确认了某些用益物权,但中国的用益物权尚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有学者认为,最典型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德国和瑞士法中规定的用益权和中国古代法固有的典权。我们姑且不论这种主张正确与否,单就这些用益物权而言,中国的民事立法都未明文规定,更不用说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了。 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上述缺陷,严重影响了用益物权作用的发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解决资产闲置和资源缺乏的矛盾,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如何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学者们的看法差别很大。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第一,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第二,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永佃权、典权;第三,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相邻权)、典权、采矿权、租赁权;第四,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使用权、采矿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这些意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基本上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来探讨问题的。但由于中国用益物权立法的局限性,这些意见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 用益物权体系 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因为:第一,永佃权已无存在之基础;第二,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第三,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个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而至今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对国有企业经营权,我们倾向于通过法人所有权的方式来解决;第四,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第五,租赁权自始都是一种债权,虽然现代法中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这并不能改变租赁权的债权属性。 地上权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人土地之权。中国民法中是否存在地上权,是否应当确认地上权,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就是地上权,或相当于地上权;也有学者认为,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我们没有必要硬拘泥于地上权的概念,不应非将它们的名称统一不可。我们认为,从本质上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并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可以用地上权这一准确、统一的概念取代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建立中国的地上权制度,应当以现行的以营造建筑物、种植树木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造林权为基础,同时,应当确认地下和空中地上权。 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种古老的物权形式,不仅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也予以确认。通说认为,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可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和不继续地役权、表现地役权和不表现地役权。中国立法中没有地役权的规定,《民法通则》只是规定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颇为相似,立法例上也有将相邻关系作为一种地役权加以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在地役权篇第二章“法律规定的役权”中就规定了诸如流水、通风、采光、滴水、通行等相邻关系。中国也有部分学者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等同起来,用相邻关系取代地役权。这是不正确的。从法律性质上说,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不同的:相邻关系属于自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是对所有权行使效力及范围进行直接限制;而地役权属于他物权的范围,其创设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以便于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自罗马法将相邻关系作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措施,纳入所有权体系,德国、、瑞士等国的民法都沿用此制。因此,在未来的用益物权中,应当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区分开来,在用益物权体系中,给地役权以一席之地。 典权 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物权制度,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还是两者兼而有之,学者们甚有分歧。我们曾对这一问题作过详细的论述,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中,典权的标的物包括土地和房屋。新中国成立后,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典权被废除,但公民之间的以私有房屋为标的物的典权一直大量存在,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承认和保护。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典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立法应当确认这一具有中国固有传统的物权种类,并将典权物扩大到一切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如土地、房屋、地上权等。 用益权——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权是指对物或权利不加变更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例中,如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瑞士法等,均将用益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用益权包括物上用益权、权利上用益权和财产上用益权。借鉴国外的用益权制度来构造中国的用益物权体系,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有学者主张,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权和国有资源使用权可以改造成为用益权。我们赞同创设用益权制度的设想,但对用益权的具体内容则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有两种权利可以归入创设的用益权之中,即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耕作、牧、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自然资源(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因为,这两类权利都符合用益权的特征,其内容与用益权基本相同。至于国有企业经营权,应当通过法人所有权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能否将农村承包经营权改造成为永佃权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主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改造成为永佃权;也有学者主张,现代法中不能重建永佃权制度,但在未来立法中可以借鉴永佃权制度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及其做法。我们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权以改造成为用益权为宜,而不宜改造成为永佃权。因为:第一,在现代法中,随着各国土地政策的不断改进,永佃权已趋式微,甚至消灭;第二,永佃权作为封建剥削的工具,已在大陆消失近2022年,这种国情不能不予考虑;第三,使用用益权而不使用永佃权,国外已有立法先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都规定的是用益权,而没有规定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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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哪些?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对于发明人来说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这也是利用法律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专利保护的对象都有哪些呢?这需要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并且什么条件下能够进行专利的授予,大家要有清楚的了解。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哪些?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1)独占权。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也就是许可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3)转让权。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专利权的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原来的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比如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转让专利权;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关于专利保护对象包括哪些?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申请专利,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水蓝色的风铃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依法直接控制并排序为患者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患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换言之,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直接控制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指土地和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指动产以外的东西。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从法律关系上解释物权的含义,有三种学说,即物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两个方面(也称折衷说)。中国的一般理论是折衷理论,认为物权关系是以物的占有和支配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内容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客体依法直接控制并排序为患者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患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控制某些事物,排除患者人的干扰。自有产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东西享有的权利。与患者人的财产无关,所以叫自有产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分类的。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是不动产物权。
物权原因为标准,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如买卖、转让等。法定物权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基础的物权。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和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Dark大先生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他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番茄妹妹11

法律分析:物权可以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三、《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民法典》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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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紫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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