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分期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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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m/n的解释:
预付材料费m
÷
材料费占总造价的比重n
=
预付材料部分所占的工程造价
=
预付款m所占的工程造价
=
没有完成工程的总价值
重点:预付款是从没有完成部分的工程总价中扣除的!
即:未完成的工程的总价值=起扣点的开始,以后每期付工程款时,按材料费所占的比重扣回预付款,即后期支付工程款时,基本不支付材料费的那部分了。
(3)这是个“起扣点”的问题,而你理解为预付款如何计算的问题了。
工程量增加是考虑承发包双方的共同利益,比如原合同价款100万,利润率20%,利润折合20万,因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变成了150万,利润如果还按20%就有30万,这时候发包方就觉得超出部分承包方少赚一点,打个折扣,例如超出15%增减10%,结算价就为115+35*9=5万,承包方的利润从30万减少为5万,怎么着都比原来的20万强。
起扣点的话,不是从结算款里扣啊,是从进度款里扣,就是前期预付款给了施工方,后期从进度款里少给钱。
这些都是建造师最基本的内容,一定要掌握的,非业内人士推荐看网校视频
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国税发[2022]31号)第三十二条针对有关预提(应付)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两项内容是:
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由此可见,开发企业对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筹划时,首先要保证提取质量保证金的及时性和合理性。所谓及时性,是指开发企业应将质量保证金归集到所属年度的开发成本中;所谓合理性,是指开发企业提取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有对应的经济事实、项目资料作为支撑,例如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进度资料等。其次,开发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预提(应付)款项备案方面的管理要求。最后,开发企业应对预提(应付)款项(包括应付未付的质量保证金)与提取当年税前扣除金额、已税前扣除金额及最终开票结算价款不一致的金额作正确的纳税调整,并建立的纳税调整台账。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国税函[2022]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该项规定的意思是,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所对应的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计算扣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未能取得票据而不得计算扣除这部分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分项目或分期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动开发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在某项目或某期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偿付质保金并取得的票据如何处理呢?是计入下一期的开发成本还是过期作废?如果计入下一期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可能影响各期开发成本的真实性,同时为人为调节各期的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率留下了空间,与土地增值税分项、分期清算的目标相违背。如果过期作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失公平。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开发企业结合开发项目特点进行合理筹划。由于同一地块分期、动开发的特点,决定了开发成本结算也会分期、动发生,只要前后几期项目中的某一分部工程(如土建、安装、装饰等)是由同一施工企业完成的,那么,开发企业可以将应扣留的已完工的前期工程项目质保金在后一期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同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一旦已完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在后一期项目进度款中扣留的质保金将不予支付,进而要求对方将前期已完工工程按结算价款全额开票。至于最后一期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进行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在充分考虑税法的要求,尽可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期内取得与全部开发成本相应的合法凭证。
计算公式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回方式,常用的扣回方式:
(1)在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其中,起扣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T=P-M/N
式中T——起扣点,即工程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已完成工程价值;
M——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扩展资料: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确定工程预付款起扣点的依据是:未完施工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预付款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30%,在订立合同时不应超出此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预付款起扣点
根据预付款起扣点计算公式:T=P-M/N,可知P为承包合同总合同额 ,M为工程预付款数额, N为主要材料和构件所占总价款的比重。13清单规范规定暂列金额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此在计算预付款时不应扣除。
一般实行包工包料,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拨给施工企业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储备和准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扩展资料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回方式,常用的扣回方式:
(1)在承包人完成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双方合同约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需分期扣还;有些工期较长,如跨年度工程,其预付款的占用时间很长,根据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2)从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中间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及构件比重抵扣工程预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付款起扣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