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租赁不退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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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可以申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扩展资料:
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
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六倍(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2、房租补贴是部门给那些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于房源有限,对那些没有分配到房源的困难居住群众。提供的另外一种补贴方式。以市场上的租金为参照物。给居住困难的群众相应的租金;3、对于那些在申请的时候有所隐满的,实际上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查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且在五年内不得在次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政策申请:1、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六个月内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2、办理补贴领取手续;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复核相关材料;4、发放补贴。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公租房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关系,只要符合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就可以。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需要营业执照就能申请。
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区别如下:
1、表现形式不同。廉租房的表现形式有由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由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其租赁社会房屋居住。公租房一般是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2、申请对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请对象主要是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配对象主要是低保户和一些特定保障对象;公租房的申请对象不受区域和户籍限制。公租房的租赁对象是中低收入阶层,也就是所谓“夹心阶层”,大都是不受区域限制的。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近期很多人反馈,现在不少培训机构为了卖M证书,在说M证书可以挂靠、给推荐挂靠单位、一年几万挂靠费、证书包过、不用学习等等,因有建造师等证书先前可以挂靠的先例,很多人被这个诱饵成功蒙蔽了眼睛,甚至在被告知是时,不但不相信,反而为解释,说什么好几个机构都这么说,真是三人成虎!在的道路上越陷越深,了还帮人数钱。
建造师等执业注册类证书之所以能挂靠,之前有两个场景要求,第一是资质升级,不同企业资质国家要求对应不同数量的注册类证书,资质越高,对应证书数量越多,资质升级需要这么多证书而公司没有怎么办,那只能从外部租赁;
第二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时,按照国家要求,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和总工必须持有建造师证书才可以,在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部人员证书中,项目经理和总工必须提供建造师证书,没有怎么办,只能从外部租赁。
国家已经取消资质升级和最低资质申请对人员证书的考核,那目前来看就是项目招投标才可以,但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出来,所有项目信息和人员必须在平台备案,注册挂靠不再有空间。
连执业注册类证书都不能挂靠了,M证书作为一个水平评价类培训证明,无任何法定使用场景,你挂给谁,用在哪呢?有人说招投标加分,又是无稽之谈!招投标中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证书是法定要求,这是必须的,也没有因项目多几个建造师证书而加分。
国家现在简政放权,从职业资格清单中砍掉一大批证书,包括建筑业的八大员,就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要把一切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官僚形式主义给灭掉,要实际为企业自主发展提供好的营商空间,不再要求一些没用的,能买卖的,没实际价值的证书增加企业负担。
建议大家理性看待M证书的价值,它是一种培训证明,一种能力体现,无其他任何价值。这时你要看什么样的证书才有价值,那一定是必须经过学习,有一定考核难度,考试安排严谨的证书,这样的证书才受企业认可,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