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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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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糖miko

【导读】很多小伙伴在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时,总是抓不住二建法规的考试重点,为此小编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和诉讼时效

证据的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保护期:2022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2、诉讼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3、诉讼中断  

(1)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考点: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分为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起诉条件: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④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2)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间(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程序。 

考点:调解与和解规定

调解与和解:

调解(人民调解):

(1)人民调解是民间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2)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3)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考点:行政纠纷解决程序

(1)先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后诉讼(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

(2)直接起诉(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行政复议机关——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点汇总”,如果各位还想了解其它关于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考点的相关信息。关注小编及时推送。

妹喜儿lady
如果现在考上二级建造师了,你就可以注册到一个单位:你可以使用建造师的称谓;可以以建造师的名义到一个单位从事执业活动;可以以建造名义得到相应的报酬;可以以建造师的称谓维护你执业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可以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你可以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你可以接受继续教育;你可以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因为报考一级建造师你条件还不够,需要等;另一级建造师相对来说也比较难考;等考上一级后可以注销二级的;二级的已经拿到几年的报酬了不是,这样都不耽误,还锻炼了自己,试试看,加油。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 4、;
5、 6、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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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目录

基本简介
产生渊源
法律特征
归责原则
法律制度
现实状况
实现价值
国内立法
展开
编辑本段
基本简介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22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编辑本段
产生渊源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知识产权法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
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编辑本段
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2022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2022年9月颁布并于2022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编辑本段
法律制度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商标法(修正)(202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长会议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商品质量,制止欺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 、 “红新月” 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
  (9)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十五天内,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
  知识产权法民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十五天内,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批准施行。
  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10日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商标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华人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有关当事人。”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知识产权法
  第三十八条第(2)项修改为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三十八条第(3)项相应的作为第(4)项。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十五天内,向人民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编辑本段
现实状况

  正义和效益的本质是和谐,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中也包含着和谐的理念。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环节,商标法把具备“显著性”并“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同时还明确规定“带有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性的”、“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能注册并禁止使用;专利法首先确立了“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还把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除外情况。这些规定不仅确保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授权质量,也保证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上,专利法明确界定了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著作权法也对共同创作作品、委托创作作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了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暗含着个人利益之间的和谐共处。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但是,知识产权法并没有将和谐作为其价值目标,更没有作为其终极价值目标,其对和谐的追求也仅仅局限在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是缺位的。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但却无一将和谐作为价值目标或终极价值目标。在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缺位,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迫切需要。
编辑本段
实现价值

  一般来说,法的价值的实现是法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和结果,也是法的价值冲突被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因此,和谐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它的实现依赖于其内涵的各个价值冲突的解决。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环节,“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22]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如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规定了跨类保护的特殊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全类保护的倾向,甚至有绝对化保护的倾向。[23]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 [24]但笔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各项法律制度间的价值分工与合作厘定不清,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不能成功地由静态转换成
猴子kami
泄露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形: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yolanda甯
给你一个案例参考一下。
【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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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任某企业副总经理,与公司曾经明确约定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一日与旧时同窗李某相聚。李某就职的公司与王某公司系竞争对手。酒后,王某很得意的提起公司制订的最新销售计划。李某任职的公司知悉后抢在王某公司之前进行促销活动,给王某公司造成了80万元的损失。

【问】
  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仅应对其任职的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构成了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
  一、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王某身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违反约定,酒后披露公司的产销策略这一重大经营信息,显然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王某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已给公司(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白领阶层在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同时,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任职公司的约定,注意保守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秘密,否则,在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不仅要赔偿损失,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任希文律师陈从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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