昼间作业噪声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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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
根据《中华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超70dB(A);夜间不得超55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对于施工现场具体施工阶段的噪音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1、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等,噪声限值昼间为75dB(A),夜间为55dB(A)。
2、打桩施工阶段主要的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值昼间85dB(A),夜间禁止施工。
3、结构施工阶段,主要的噪音源为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值昼间为70dB(A),夜间为55dB(A)。
4、装修施工阶段,主要的噪音源为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值昼间为65dB(A),夜间为55dB(A)。
对于非建筑施工的室内装修活动,各地地方也制定了相关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白天作业时间为:8:00~12:00,14:30~18:00,其他的时间一律不能施工。
工地施工时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扰民了就可以投诉。
根据《中华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附近居民。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扩展资料
噪声户外标准:
夜间频繁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尔出现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1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噪声标准
一、噪音白天扰民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1、一般认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二、噪音标准及时间的规定具体如下:
1、“特殊住宅区”
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
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
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
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
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
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法律规范之中,简单的规定了白天、夜晚的噪音分贝数,并没有明确限制具体哪个时间段的噪音行为会构成扰民。对于公民个人来说,若是自己的日常生活,由于他人制造噪音的行为而受到了影响,那么此时就可以投诉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我们国家制定的《中华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声音的分贝是声压级单位,记为dB。用于表示声音的大小。《中华人城市 区域噪声标准》中则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夜间40dB;以居住、文教机关 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 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区的噪音,白天不能超过50分贝,夜间应低于45分贝,若超过这个标准,便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第5条4款规定,在室内进行噪声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