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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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执业企业变更的;
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注销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陕西建造师网站,登录"二级建造师",网上申请变更,原聘用单位及新聘用单位网上点击同意后,由新聘用单位打印《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如果变更单位是市级企业,变更申请表需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打印证书、更换执业印章。注册证书上的变更注册等用印栏统一加盖“陕西省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三、变更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注册打印)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有效期满的,还应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可以,可以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所需材料(所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或光盘形式;本中心网站首页左下方“下载专区”中提供下载);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工商核准书或内资情况登记表;单位更名涉及不同等级的建造师,需要根据不同等级的建造师进行汇总,并且申请表上有体现的所有证件都需要带齐;
6、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件或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建造师变更注册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出省变更注册(跨机构变更)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增加一份。
扩展资料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历,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注册建造师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注册执业人士。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分和住建部分颁发《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历证书通过注册挂号后,即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历考试,实施全国一致纲要,一致出题,一致考试的准则。
建造师执业资历准则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前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树立了该项准则。具有执业资历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安排--国际建造师协会。
我国修建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造工程项目总承揽和施工办理的广阔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部队中,树立建造师执业资历准则非常必要。
这项准则的树立,必将促进我国工程项目办理人员素质和办理水平的进步,促进咱们进一步开辟国际修建商场,更好地施行“走出去”的战略方针。建造师执业资历准则树立今后,承当建造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仍是施工企业所承揽某一具体工程的首要负责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级建造师
参考资料来源:知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级建造师证从一个单位转到另一个单位:注册建造师需要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但各个省份二级建造师的具体注册流转程序是不同的,因为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仅在颁发辖区内有效。以山东省为例,具体参照《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九条,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初审汇总表》,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扩展资料
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山东政务服务网 - 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