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索赔归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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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索赔事件,在该事件发生后索赔时效内,承包商必须以正式函件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送达索赔意向书,并根据合同约定抄送、报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并不需要附有具体的索赔数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其通常包括一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
(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表明将及时记录并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
(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间是28天,当然这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间,亦可根据的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间。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原则上应该继续施工,并保持从索赔事件发生日至终止日的同期记录,同时提请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作其他记录。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索赔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索赔事件对工程的损害程度;索赔事件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同期记录应当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全面收集证据。
3、提交索赔文件。
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在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报送索赔文件,说明索赔数额和索赔依据。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求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附件三部分,其中最主要的为索赔报告。(参见文末工程费用索赔报审表)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给予答复,也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商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该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查承包商的同期记录,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及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后,如认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会认为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该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者直接工期损失;
(2)该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责任
(3)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就索赔事项进行协商,不论是否协商一致,工程师均有权在权限范围内作出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发送承包商,并抄送业主。
6、业主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数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业主首先根据时间发生原因、责任范围、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若承包商接受了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这一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施工索赔
6 索赔与现场签证
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
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6 索赔与现场签证
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
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7 发、承包人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