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中损失一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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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扩展资料: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害所致除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大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或者中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或者小型水运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参考资料:
工程质量事故-百度百科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确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案例中121人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1亿元显然达到了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以上划分标准中人员亡和经济损失二者达到其一,即可划分到该级标准的事故等级。事故等级的划分将会决定由不同等级负责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作出期限不同的批复,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应当立即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事故之后展开调查、追究责任的前提,因此划分标准十分重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明显体现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划分合理。不同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对应不同的处理措施,分级管理负责,有利于提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也有利于相关立法的进步。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如:30人以上的意思是包含30人的,30人以下的意思是不包含30人的。
分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这个条例在行内俗称为493号令。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