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初级会计证要居住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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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不少人有这样的疑问,今天百家落户就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下无天津居住证外地人、持有天津居住证外地人和天津户籍这三类人群在津工作生活的一些常见权益,来看看有无户籍的便利和不便之处吧。
一、非津籍(无天津居住证)
若是刚来天津工作生活,并没有太多不便之处。只要有工作,缴纳社保就可以办理社保卡,看病不受影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房都与户籍无关。这样一来,衣食住行等绝大部分生活需要都可以顺利解决,跟是否是天津户籍无关。
若想买房,根据现行的政策(31楼市新政),需要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在津办理出入境证件,若无居住证,则要在天津就业连续一年以上。但如果想购车、让孩子在津读书等,则必须持有居住证。
二、非津籍(持有天津居住证)
持有天津居住证,可部分享有相关权益;持有天津居住证,可在津异地办理身份证;持有天津居住证,可在津办理出入境证件(无社保时限要求);持有天津居住证,且在天津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者,在满足其他条件后可在津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
持有天津居住证,并在提供其他四证的基础上,可以让随迁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各区政策上略有区别,请及时关注区教育局的具体规定);持有天津居住证,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办理天津积分落户,正式落户天津。
另外持有天津居住证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天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三、天津户籍
在目前的楼市限购政策下,天津户籍的居民在津购房不受社保缴纳的时限限制;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基础上,购车也不受社保缴纳的时限限制;办理出入境证件时间更短,还可以加快办理,5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毕,还可以免费邮寄;在津接受优质教育,也是很多家长看重的,在津参加高考。
除了以上每位天津人民都能享受的权益和便利外,还有一些部分特定人群可以享有的福利,比如限价房、公租房等。
以上就是不同人在津生活时,可享有的不同权益。确实有没有居住证、有没有户口还是不一样的。综上所述,没有天津户籍在津生活也没有太多不便,大不了在津办理居住证便可享有大部分权益,但若打算长期在津工作、生活,为了孩子的教育等问题着想,还是建议考虑落户天津,扎根天津长久发展比较好。尤其目前很多人无法落户北京或者雄安新区纷纷将目光转向了天津,这样一来我们这些有天津居住证或者没有天津居住证的人,想落户天津就多出了很多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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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天津市的户口就可以报名参加天津市的初级会计考试。也可以按你工作的单位所在地报名。至于考场安排在哪里要由市统一安排,到时打印准考证就知道了。
居住证制度是外来常住人口的基本管理制度。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参与本市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方式遴选外来拟落户人员,以员额总量控制年度落户人口总量。
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积分指标包括4类共12项。其中,基本分,计5项指标;导向分,计2项指标;附加分,计4项指标;违法失信的负积分,计1项指标。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教育、就业的,市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遗失补办或者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
工本费。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居所证明复印件;
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人办理集体申领居住证时,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第八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填写制证信息,采集申请人指纹,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打印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九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条 受理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制证信息上传至所在区县人口中心;区县人口中心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机关制证部门。
第十一条 区县人口中心应当对基层流动人口机构上传和本中心直接受理登记的制证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上传制证信息;对审核有误的,发回原受理单位审核处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市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区县人口中心;区县人口中心应当自收到居住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原受理单位。
申请人领取居住证时,受理单位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并在居住证“居住地址”项目栏登记变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丢失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及时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需要补办居住证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办手续并缴纳工本费。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应当将挂失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证签发日期及证件丢失时间等)登录至“天津市居住证注销平台”,宣布作废;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办理补办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补办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居住证因损坏难以辨认的,持有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机构办理换领手续,并缴纳工本费,同时交回损坏的居住证。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中注销居住登记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注销居住证后,应当将注销信息登录至“天津市居住证注销平台”,宣布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扣押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
第十九条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领居住证,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依据《中华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调查、核实个人或单位投诉的问题,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机构,受当地机关委托,应当严格依照本细则规定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工作。
各级机关对委托流动人口机构承办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废止。天津市暂住证同时停止发放和年检,原发放的天津市暂住证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