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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财政部门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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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包小白
摘要 可以的。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复核流程 1、申请查分:考生如对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查分。 (1)受理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范围各地财政局或者考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2)受理部门:到人事考试部门或者财政局申请登记复查试卷(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考试部门)。 (3)携带资料:考生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 2、资料上报:各局级单位统一汇总后,向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并附详细要求查分的考生名单(包括考号、姓名、语种、级别、查分理由)。 3、试卷复查:考试中心将安排专门人员对相关试卷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各单位职改办。 4、结果:复查结果会在受理日期之后一个月左右到考生本人。(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人事部门)。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1 2022年高邮市财政局可以复核初级会计职称成绩吗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请稍等。 可以的。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复核流程 1、申请查分:考生如对初级会计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查分。 (1)受理时间:一般是一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范围各地财政局或者考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2)受理部门:到人事考试部门或者财政局申请登记复查试卷(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考试部门)。 (3)携带资料:考生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 2、资料上报:各局级单位统一汇总后,向考试中心提出查分申请并附详细要求查分的考生名单(包括考号、姓名、语种、级别、查分理由)。 3、试卷复查:考试中心将安排专门人员对相关试卷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各单位职改办。 4、结果:复查结果会在受理日期之后一个月左右到考生本人。(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人事部门)。 2022年高邮市财政局发过复核吗?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具体您可以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官网查询一下。
亲爱的猪小呢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考试方向,赶紧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  (一)应缴款项  事业单位的应缴款项包括按门规定应缴预算的资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款)、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交税金)等。1、应缴预算款  事业单位的应缴预算款,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入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应缴预算款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应缴财政专户款(二)借入款项  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是指事业单位从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其核算特点:一般不预计利息支出,实际支付利息时,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事业支出;为开展经营活动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计入经营支出。
whippedcream
摘要 初级会计师成绩55分可以提交申请复核的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6-11 初级会计成绩55分可以复合吗 亲~这道题由我来回答,打字需要一点时间,还请您耐心等待一下。 山西临汾的可以申请复核吗 初级会计师成绩55分可以提交申请复核的 考生可以向报考地区相关的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流程呢? 山西临汾地区也可以申请复核? 到人事考试部门或者财政局申请登记复查试卷(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财政或者考试部门)。 所需材料 考生需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
a淡淡小雨
行政事业单位有多头开户,表现形式:违反规定开设多个银行账户 定性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门审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二部分(一)“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处理处罚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1994〕25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孫冭冭1229
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
《会计法》有关法律责任的种类 为了保证《会计法》的有效实施,惩治会计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制度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2022年3月17日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的种类和实施作出了规定: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销许可证、暂扣或者销执照、行政拘留。 (2)"一事不再罚"。在实践中,当事人因同一个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在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尤其是各个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不同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多头处罚或重复处罚的情况,加重了行为人的处罚负担,达不到处罚的目的。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人胁迫而违法,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理由、依据,告诉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以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会计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违反会计法的行政责任。一方面,如行政机关处罚有法律依据,人民就应给予支持。另一方面,还注意了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在我国,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有两种形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按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论。目前,在我国,对国家实施行政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22年8月发布的《国家暂行条例》和2022年3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1、关于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完整和安全,国家、颠覆人民的和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件,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民的和制度;二是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三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2、关于刑罚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定的,由人民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专门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国家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刑。 (2)附加刑。是既可以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即对同一犯罪行为既可以在主刑之后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判处一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或者附加适用驱除出境。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包括: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刑事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戒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违反《会计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惩治 修订后的《会计法》扩大了惩治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重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针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作为惩治的重点,具体而严密的规定使修订后的《会计法》更具操作性。 (一)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门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为偷逃税款、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等目的,从事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二)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布。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基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为犯罪的,主要以及下几种情况: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202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行为人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实施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标准与前等同。 2、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犯罪单独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 (四)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财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团体的领导人。 (2)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 (3)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其上级单位和行政门。 (六)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2022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泄露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责任 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三、违反《会计法》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单位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予以通报,并可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会计人员的责任 1、会计人员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于会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门予以通报,并可对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可由县级以上人民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门予以通报,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于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对于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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