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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社保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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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ever345
注册会计师
证书每年都要进行年检的。一般考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如果不打算在事务所工作,都会找靠事务所的。因为
注册会计师年检
有相关规定,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年检不能通过。所以,靠情况不少见。至于社保,事务所不会为靠者缴纳的
shaaaronzy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进行行业的重要手段,是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重要保证。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周密安排,确保检查顺利

  各地要高度重视2022年度年检工作,按本要求认真落实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统一部署检查要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相关人员和资源,提出本地年检的具体安排,明确有关年检政策、年检时间、年检程序和注意事项,统筹安排年检相关各项工作,确保年检工作进展顺利。

  二、突出重点,保证检查效果

  各地要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尤其是专职执业情况。

  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本要求,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程序,提高年检工作的严肃。在鼓励事务所自纠自查的同时,加强实地检查的力度。对于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和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全部进行实地检查。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三、多措并举,整合会员

  (一)以行业信息信息为基础开展工作。各地年检要以行业信息的相关信息数据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在参加年检前必须全部更正、更新行业信息中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信息,注协要严格检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在年检后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二)加强协作,提高检查效率。各地年检要加强与行业、培训、财务等工作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继续教育、会费缴纳、综合评价、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等情况,共同完成年检工作。

  (三)严肃处理,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各地年检要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检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查实送审材料不实,协会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相关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主任会计师进行惩戒。受惩戒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事务所将在次年年检时受到实地检查。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注册会计师,各地要在年检时予以清理,并及时更新行业信息数据,在工作总结中予以说明。

  (四)强化,保证检查公正。各地要设立和公布年检工作举报电话或邮箱。年检工作结束后,要在协会网站和当地权威报刊检查结果,并及时注销、撤销不符合任职资格要求人员的资格,保证检查程序和结果完全透明公开。

  (五)增进服务,提高检查便利。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以简便实用为原则,充分调动可利用资源,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其他事项

  我会将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年检工作,汇总分析各地检查工作进展并通报全国检查工作情况,并把年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地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评比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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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1968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都要进行年检的。一般考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如果不打算在事务所工作,都会找靠事务所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年检有相关规定,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年检不能通过。所以,靠情况不少见。至于社保,事务所不会为靠者缴纳的。二、你看看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一)年龄已满70周岁;(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受刑事处罚;(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夏天天夏天
一、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都要进行年检的。一般考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如果不打算在事务所工作,都会找靠事务所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年检有相关规定,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年检不能通过。所以,靠情况不少见。至于社保,事务所不会为靠者缴纳的。所以要求注册会计师靠,很多都要求五年以上执业资格。
二、看看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9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隐逸的军装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令2022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律师法》
《中华人法官法》
《中华人检察官法》
《中华人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准入类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条例》(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用核设施安全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放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令第184号)
《、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建设〔1994〕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规定》(令2022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令第109号)
《中华人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船员条例》(令第494号)
《中华人内河交通安全条例》(令第355号)
《中华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准入类 《中华人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办法》(令2022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准入类 《营业演出条例》(令439号)
《营业演出条例实施细则》(令2022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 准入类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条例》(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令第491号)
《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卫办医发〔2022〕38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 准入类 《中华人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办法》(总署令2022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药品法》
《中华人药品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国家食品药品令2022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人 国家知识 准入类 《专利条例》(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 准入类 《中华人旅游法》
《导游人员条例》(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 准入类 《中华人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人员、气象人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电信条例》(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中发〔2022〕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22〕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22〕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22〕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道路运输条例》(令第628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22〕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令2022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发〔2022〕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2〕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2〕1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审计法》
《中华人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23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22〕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2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税收征收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认证认可条例》(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出版条例》(令第343号)
《音像制品条例》(令第341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22〕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人社部发〔2022〕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期货交易条例》(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文物保实施条例》(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办法》(令2022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法》(文物保发〔2022〕13号)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办法》(文物保发〔2022〕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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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年检查社保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是《注册会计师法》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是进行行业的重要手段,是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重要保证。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现就做好202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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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两年社保

照理来说是不可以的,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电气师的注册都应以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单位为准,而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注册只能是在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情况下一个人不可能有两家单位为你交社保。但是也不是没有空子可钻,比如两个省、市、自治区的社保还没有联网之前,就可以在两个省市分别找到一家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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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年检严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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