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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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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不在上海
1、到底什么时候需要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应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以满足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是2022年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那么从2022年开始就要参加继续教育了!并且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以证书上面的批准时间为准!

2、不注册就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很多人会问如果暂时不上班、不注册,是不是就可以不参加继续教育
药师菌要跟大家强调一下,继续教育是国家对执业药师的要求,无论是否注册,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并且如果后面需要注册执业药师证,需要拿到往年参加继续教育相对应的分数才行。

3、前几年没有继续教育要如何补分?
如果需要补学分,可以在所在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咨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示范性网络培训平台只开展的本年度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已经停止的年度不开展补学工作。
如果是所在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停止了补休,可以去其他省份进行补休。不过由于每个省的继续教育都有不一样的规定,不是所有的省份都可以跨省市区参考其他远程教育项目来修够分数,要根据你参加继续教育所在地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公布机构平台的信息为准。

4、拿到证书后先注册还是先继续教育?
注册和继续教育的时间是没有先后之分的。
如果是第一年拿到执业药师证书,不需要继续教育就可以直接注册!如果是过了几年才进行注册,是需要拿满前几年继续教育的学分的。所以药师菌提醒大家在取得资格证书后记得每年参加继续教育

5、如何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中国药师协会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可选择以下方式:(1)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
(2)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3)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视同已参加);
(4)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所在地药师协会为准)。
在网页进行搜索所在地+药师协会,即可找到所在地的药师协会首页。
譬如:广东药师协会、福建药师协会、上海药师协会等。
有些地方会比较特别,并非搜索【XX药师协会】就可以找到的,就可以搜索该
地区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药品教育服务网等。
注意:带上慧眼,识别真假官网!谨防上当!
越狱兔不越狱
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而且拿到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也要继续教育。

博傲整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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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所以平板电脑联网是可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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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要求每年都要继续教育的。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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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相关规定,看一下吧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SFDA国食药监人[2022]298号印发,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药学教育资源的作用,为执业药师提供更多的选择范围和便利条件。
执业药师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应遵循有效、经济、方便的原则,围绕提高执业药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药学服务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实施继续教育,倡导开展网络教育。
执业药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形式和地点。

第二章 组织与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办法;
(二)审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和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三)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人员和师资的业务培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国际和国内学术研究与交流;
(四)指导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国家食品药品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统筹;
(二)制定本辖区施教机构资格认定细则,负责施教机构的资质认定,并将认定的施教机构名单报送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三)指导和检查本辖区施教机构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四)确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遴选确认单位,并其工作;
(五)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登记办法;
(六)及时报送本辖区制定的有关办法至国家食品药品局备案。

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局委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二)组织专家按大纲要求评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根据需要编写有关培训教材;
(三)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面向全国的选修内容;
(四)利用有效、经济、方便的远程教育手段组织实施部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
(五)承办国家食品药品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报送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条 凡是从事药学教育五年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授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等院校,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认定具备规定的施教机构基本条件的,可以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培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执业药师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执业药师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必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必须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 选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可以根据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更新、补充的继续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自修内容是按照《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执业药师根据需要在必修、选修内容之外自行选定的与执业活动相关的继续教育内容。
自修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参加研讨会、学术会,阅读专业期刊,培训,学历教育,讲学,自学,研究性工作计划、报告或总结,调研或考察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灵活多样,可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的申请、遴选、确认及见附件1。

第四章 学分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得少于45学分。其中必修和选修内容每年不得少于10学分,自修内容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学分授予细则见附件2。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类、形式、学分、考核结果、日期、施教机构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

第十九条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参加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施教机构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

第二十条 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形式实施必修、选修内容,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施教机构出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见附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凭此证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并将登记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收回。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自修内容学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人事门或由省级食品药品部门委托的机构确认,并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参加必修内容、选修内容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必备证件。注册机构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为依据,考查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施教机构收取学习费用必须合理,应减轻执业药师的经济负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即取消施教机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执业单位应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从本人工作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报销。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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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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