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违法几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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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所属辖区的食品药品局办理注销手续,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药品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和,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扩展资料: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药师证需要注册或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扩展资料:
违规处罚: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药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执业,2022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新版《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新政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此外,考试周期、相关专业、免考条件都有较大变动。
2、《制度规定》规定,将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建立于2022年。现行执业药师工作的基本制度为2022年由原国家药品局和原人事部共同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该文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和统一。多年来,执业药师队伍在指导公众安全合理用药以及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截至2022年底,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已经达到103万。随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和药品安全工作的发展,34号文已经无法适应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和工作的实际需要。
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制度规定》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制度规定》,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制度规定》还明确,执业药师应按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为促进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化建设,建立执业药师诚信体系,形成执业药师大数据,《制度规定》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进行。根据《制度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向所在地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制度规定》还强调,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为解决基层执法难题,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企业不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等问题, 《制度规定》规定,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制度规定》提出,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制度规定》明确,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度规定》强调,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制度规定》通过明确对执业药师及执业单位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使基层有法可依。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
此外,《制度规定》还明确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为推动港澳台与内地(大陆)药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壮大执业药师队伍,《制度规定》还增加“、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等有关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同步印发的《考试办法》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要求“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为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衔接和过渡,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在相关中明确,参加2022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22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2年。符合34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2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2年12月31日。针对以上,233网校附上政策解读:
1、原2022年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和工作的实际需要。所以,现在发布新的制度规定和考试办法来提升队伍素质,加强执业!
2、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制度规定》提高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要求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查看最新报考条件)
3、《制度规定》强调,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
4、企业不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将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予以处罚。
5、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将不良信息录入注册;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6、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
7、《制度规定》再次明确了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8、为壮大执业药师队伍,增加“、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等有关条款,鼓励港澳台居民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考试。
9、《考试办法》将考试周期由两年调整为四年,要求“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交或其他要是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部门给予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资格,注销注册,并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交或其他要是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部门给予处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