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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草星冰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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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考生服务热线电话为:027-68880351027-68880352027-68880353湖北教育考试院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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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招考办汉口解放南路36号82787955江汉区招考办汉口民主二街71号(六渡桥友谊路附近)85856185-802桥口区招考办桥口区荣华东村110号85890545汉阳区招考办汉阳区西大街182号84839485武昌区招考办武昌区紫阳路108号88321839青山区招考办青山区红钢城冶金街81号51600421洪山区招考办武珞路街道口2号87217010周日休息蔡甸区招考办蔡甸区正街124号69813173东西湖区招考办吴家山环山路83216651汉南区招考办纱帽镇育才路23号84852130江夏区招考办宁安路34号879533910黄陂区招考办前川镇向阳大道85937656周日休息新洲区招考办新洲大道124号8692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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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篇自学考试是一种国家考试,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教育形式。为了切实将自学考试考务培训和考生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为考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作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规范化操作规程》。一、报名1.报名时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年组织4次考试,考试时间分别为元月、四月、七月、十月。元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上一年的11月10—20日;四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上一年12月10—25日;七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当年的5月10—20日;十月份考试的报名时间为当年的6月10—25日。2.报名地点县(市、区)城区报名点一般设在县(市、区)自考办,乡镇报名点一般设在自学考试乡镇服务站;市、州城区报名点一般设在市、州自考办,也有部分地方将报名点设在自学考试助学单位。全日制助学班举办学校报名点设在学校自考办。系统委托开考部门报名点一般设在本系统教学站。3.报名条件(1)报名对象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职业、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及居住地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报名参加自学考试。(2)报考条件持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报名。专科毕业生报考非同类专业的本科段,须加试所报专业专科段的部分专业课。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的考生,在办理本科毕业证前,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以上学历。4.报名流程新考生报名流程:考生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自考办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领取、填写相关表格——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自考办采集考生信息——自考办打印《考生报名回执》——考生本人凭校对单校对《考生报名回执》并签字确认——考生进行电子照相——自考办整理信息后逐级上报。老考生报名流程:考生提供准考证原件——考生领取、填写相关表格——考生缴纳报名考试费——自考办采集考生信息——自考办打印《考生报名回执》——考生本人凭校对单校对《考生报名回执》并签字确认——自考办整理信息后逐级上报。5.补报名考生如果错过报名时间,可到当地自考办咨询、报名。各地自考办在向上级自考办报送数据前会视情况安排时间补报名。6.报名办法我省自学考试分为面向社会开考、面向委托系统开考、全日制助学班三类。各类自学考试考生的报名办法为: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新考生持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到县(市、区)自考办按照报名流程报名。老考生持准考证在原报名点报名。面向委托系统开考的专业:新考生持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本人报名的有关材料到委托系统在各地设立的报名点按照报名流程报名。老考生持准考证在所属县(市、区)系统报名点报名。全日制助学班:由各举办高校自行组织报名。助学班考生实行注册制度,由举办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要求统一办理报名手续。7.正确填报考生基本信息、报考信息考生的基本信息是考生考试和办理毕业证的依据。考生在填写相关表、卡时字迹务必工整、规范。考生的通信地址应冠省、市、县(市、区)名称并注明街道或住宅小区名称或门牌号,或乡、镇、村、组。考生填写的通信地址必须准确,填写的联系电话必须畅通,以确保必要时及时联系,避免误时误事。考生的报考信息是考生参加考试的唯一依据,如果报名表填写有误,将直接影响考试的结果。因此,考生必须认真填写、核校报名表,确保报名表准确无误,并妥善保管报名回执。8.考生准考证不慎遗失或损坏,可到原发证的县(市、区)自考办申请补办。9.报名咨询考生有任何关于自学考试的问题都可向当地报名点咨询。报名点具有以下职责:(1)宣传自学考试制度,提供有关自学考试的咨询,解答报名者提出的有关问题。(2)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点须张贴《报考简章》《报名须知》和报表样表、填写说明及报名流程图,以指导考生报名。(3)为考生预订并发放教材;发放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补办准考证;提供已考课程的成绩查询等。特别提醒:目前我省自学考试一年开考四次,但有部分市、县自考办不组织元月和七月份的考试,因此,一年之中,不同地区自学考试的次数并不完全一样,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时要根据当地自学考试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安排。二、考试(一)考前注意事项1.考生在考前和考中要注意休息,注意调理好饮食,注意调节好心理,以保持充沛的体力和良好的心理状态。2.考试前7日到当地考试机构领取准考证。仍未领到准考证时须及时向当地县(市、区)自考办查询。3.在考试的前一天熟悉考点和考场,要特别注意了解考点张贴的有关考试的规定和内容,避免因考试时无意识违纪而影响考试成绩。4.在考试的前一天准备好考试必备物品,包括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黑色签字笔等。5.掌握好考试时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6.到考场出发前再次清理并携带好考试用品,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黑色签字笔一样都不能落下。特别提醒:(1)由于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生最好不要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到考点,尤其不要带较多的现金到考点,以免丢失。(2)由于开考15分钟后不能入场,考生应严格按照考试时间进入考场,不要迟到。为了稳定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最好提前一些时间到达考点。(二)考试1.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若进考点时已携带有规定以外的物品,在进考场前须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考场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如带有现金,务必自行保管。严禁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考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取消该次考试各科成绩。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入场后,在监考员的引导下,在《考场图像及考试情况记录单》指定位置签名,然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便监考员查验。3.领到试卷、答题卡或笔迹卡后,先浏览一下,看试卷、答题卡或笔迹卡是否有问题,如缺页、缺损、漏印、字迹不清等。如果有问题,应举手示意,请监考员调换或对正。如果没有问题,则按照监考员提示,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好姓名、准考证号等。4.准考证号码、姓名只能填写在密封线内规定的位置,座位号填在规定位置。特别提醒:在密封线外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的,不填、漏填、错填、用规定以外的笔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的,填写准考证号码、姓名字迹不清而无法辨认的,其试卷将被作为违规试卷处理。5.在开考铃响后开始答题。不要在开考铃响前抢答,也不要在考试结束铃响后延迟答题。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6.答题注意事项(1)考试一般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试卷和答卷合一;部分课程会采用考卷和答卷分离的分卷考试方式。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应仔细阅读试卷上的说明,根据试卷要求答题。(2)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在笔迹卡上抄录有关内容时须用黑色签字笔,答主观题时只能用黑色签字笔或黑(蓝)色钢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填涂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3)考生答题时须在试卷规定的答题位置作答,在非规定位置作答,其试卷将按违规试卷处理。(4)不要在试卷、答题卡上做答案以外的任何标记,也不得使用涂改液,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特别提醒:①答题时应沉着、冷静,认真、细致,如出现漏填、错填,或因填写字迹不清而无法辨认,相应答案无效。②如果是分卷课程,一定要将试卷Ⅰ上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否则,相应答案无效。③用规定以外的笔填涂或答题的,该答题卡或试卷无效。7.考试时应保持考场内的良好秩序,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交换答卷纸、答题卡、草稿纸。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或取消该次考试各科成绩。8.在考试期间,考生如果违规,监考员将当即对其予以警示,考试结束后,考点办公室还将按照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向违规违纪的考生出示违规违纪记录的内容,并送达《违规考生通知单》。9.考试结束后立即停止答题,并按监考员指令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桌上,然后从考场前门依次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中的任何一项,否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被取消该科成绩。三、查询考试分数考生有两种方式得到自学考试成绩:一是到当地自考办领取;二是通过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查询。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址:湖北教育考试网网址:附录:教育部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三)考试信号开始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贮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它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禁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基本信息。自学考试完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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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育考试院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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