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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师四门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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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vette0112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令
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已于2022年12月11日经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办法》(令第75号)同时废止。

越狱兔不越狱
四川二级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05-20 10: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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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了《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具体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住房和城乡令第50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22〕67号)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减证便民”、优化服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下同)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注册条件

(一)取得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我省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单位。

(三)无《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方式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二)申请人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须由本人及其聘用单位先登陆“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用户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再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以下简称“注册”,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行力→行政许可→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提出申请。

三、申请事项

(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须申请人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通过注册提出注册申请,经聘用单位确认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审批决定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初始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颁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通过注册提出申请,经其聘用单位确认、自动受理审批通过后,即完成延续注册。

(三)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通过注册提出申请,经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确认和自动受理审批通过后,即完成变更注册。

(四)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申请注销注册的,申请人通过注册提出申请,经其聘用单位确认、自动受理审批通过后,即完成注销注册。

(五)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原聘用单位不配合办理变更或注销的,须通过注册上传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材料(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生效的人民民事判决书)扫描件后,提出注销申请。

四、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一)准予注册的,由我厅颁发《中华人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1)。持证人通过注册自行获取打印,并可通过“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便民服务”栏目,扫描电子证书左下方二维码进行验证及查看注册详细信息。

(二)二级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由持证人按照规定样式(见附件2)及生成的印章编号自行刻制。

(三)申请人持有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注册将自动注销,原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五、其他事项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须知可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事指南→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查阅。

(二)申请人首次进入注册须上传证件照、手写签名图像,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相关注册申请。

(三)申请人的相关注册申请在受理后,可通过注册自行打印受理凭证。各项申请事项的审批状态、审批结果可通过注册查询。

(四)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通过注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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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仰望静
要求必须转注,否则违反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
详见 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办法》(令第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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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水利工程也有土建和安装之分呐,你是搞土建的就考土建,搞安装就考安装。这里不分部门。

考试合格后申请注册时就分出来了,有部门就是部门初审(如:水利、铁路、国土等),没部门就是地方初审(如:湖南省、湖北省),初审合格后统一上报住建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都是一样的。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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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你介绍的条件,并没说明你参加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并考试合格——按要求你不符合免考两门的条件,所以应该通过全部四科的考试才可以拿到考试合格证书。
2、就是考试通过了四门考试,还要看你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如从事专业年限?毕业证上专业是否与工程造价专业相同或相近?是否在施工、设计等单位注册?等等。
3、据我所知,你的条件还尚未达到报考造价工程师的条件。
4、就报考省份来说,其实这个没有什么关系,全国都一样,都要踏踏实实的学习才可以通过考试,实在是和“管卡”无关。这点你态度一定要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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