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执业专用章换
久美雍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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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ever345 1小时前发布 赞 376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如有丢失,本人应登报声明,并到有关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备案,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造价工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有效证明;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发至本人保管。
(五)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抵押和损毁。
(六)未通过续期注册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收回。
吃不胖的妩媚 3小时前发布 赞 857
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制作与
(一) 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编号及样式由标准定额司负责统一规定,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样式及与制作并发放;
(二) 造价工程师由于其工作单位变更涉及执业专用章编号发生变化时,须由造价工程师本人向原所在注册机构提出申请,交回执业专用章,并向工作单位所属的注册机构申领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三) 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丢失应立即向注册机构报失备案,并及时补办。
jessica8918 12小时前发布 赞 780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的管(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统一印制,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按照标准定额司的有关要求制作;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为四年,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由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
小月半月月 12小时前发布 赞 487
第二章 执 业
第四条(执业准入) 建造师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或造价咨询企业的,可担任工程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专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载明的专业范围内执业,具体执业专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专业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专业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工程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但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5年工程施工经历,其执业范围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第七条(地域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统一合格分数线标准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履行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取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质量)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计划,控制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安全) 注册建造师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施工责任。
第十一条(环保) 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噪音、扬尘、遗撒、异味、垃圾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保证职工工作、生活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最大限度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对环境保护承担施工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节地、节水标准组织施工,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劳工权益)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第二项目)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
(三)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80天(含),并由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复工时施工企业可以另行选派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更换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与承包企业经协商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承包方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72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变更企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或注册建造师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注册建造师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聘用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具有施工资质的,可按规定从事相关的施工活动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章;聘用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可从事施工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签 章
第十七条(签章文件)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具体要求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签章文件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签字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签字责任) 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文件承担责任,没有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文件、或只有注册建造师签字或只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文件无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工程施工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专业签字) 建设工程包含多个专业项目工程的,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专业范围内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其他专业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分包工程施工相关文件应当由专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蓝色晚风blue 12小时前发布 赞 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