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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证是抵扣免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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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阿超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行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办法另行规定。
,“免、抵、退”是各有含义的,①、“免”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②、“抵”是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是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包括:为什么增值税出口退税要采用这样一种程序呢?还有,为什么不能直接规定退税率就是出口产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呢?抵顶的实际意义何在?为什么要比较免抵退税额与当期留抵税额来确定实际退税额呢?
对此我们应该着重理解以下几个方面:
①、当期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按照免抵退政策计算的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也可以理解为按企业当期出口额以所适用的名义退税率计算的名义退税额。为什么要说是名义应退税额呢?因为后面还有一个实际退税额。(见后文)
②、出口零税率,实际上,我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出口环节增值税零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环节零税率的实质含义是本环节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0,也就意味着本环节要退还相应货物包含的进项税。
③、退税率,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决定了在每一个流转环节只对本环节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但理论上的增值额在实践中是难以认定的,所以采用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后为应纳税额的实用征收办法,但因为企业的生产流通环节是一个连续的但不是一一对应的过程,本期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动力并不一定在当期消耗,当期所实际消耗的这些东西所包含的进项税也未必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相吻合。所以因征纳税需要,税法规定采用了设定假定出口退税额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人为设定退税率,用以计算免抵退税额(名义退税额),而无论其所耗材料物资等实际包含多少进项税;
④、退税率的调整,基于前述原因,退税率的调整实际上更多地是在体现国家的财政和产业政策,而不是体现出口产品实际所包含的进项税额的变化;
⑤、抵顶制,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都是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所以当期出口产品所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实际难以准确辨析,税收实践就采用了人为确定退税率,并且首先以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当期名义退税额或者称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的处理简易处理,实际是减化了增值税征纳环节的征税、退税过程。所以“财税〔2022〕7号”解释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其实可以理解为在实践中,“免、抵”两个环节是同步进行的,免抵之后再确定是否应退以及应退多少税额。
⑥、期末留抵税额,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期末留抵税额存在“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两个概念。“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就是可以留待以后期间抵扣的进项税额,在金额上,实际期末留抵税额=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实际应退税额;而“名义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免抵退税和实际期末留抵税额的一个中间概念,在金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情况下的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Ⅰ、如果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表明当期出口应退的进项税额不足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不足抵顶),当期仍有需要缴纳的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应无期末留抵税额。
当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Ⅱ、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以“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为限。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0,也就是说实际上已经没有可以留抵的税额了!
Ⅲ、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或者等于“当期名义退税额”,则实际退税额就是当期名义退税额。而“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实际退税额>0,可以说这时的“当期期末实际留抵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期末留抵税额!此时的期末留抵税额就是未抵扣完(注意是未抵扣完,不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但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进项的,所以不能断定这部分留抵税额是属于出口还是内销所对应的,因为也可能是以后期间出口或者内销所对应的。
⑦、实际退税额,这是与名义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相对而言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假设不实行免抵退办法而是该缴的缴该退的退的话,这部分所谓的免抵退税额就是企业应该收到的退还税款,而在抵顶制下,要先以这部分应退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之后还有剩余的,才退还抵顶剩余部分的税款。
至于在实际计算的时候,还要再作一个比较,就是看企业当期名义期末未抵顶完的与名义退税额孰低,然后以较低者为限实际退还税款。这样的过程其实就是确认有无抵顶额以及抵顶额为多少的过程,以进一步确定应退税额。
这个比较过程的原理在对计算方法和公式进行分析时介绍。
⑧、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退税率是国家规定的,所以出口货物名义征税率和退税率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如名义征税率17%,退税率13%,差额4%,这部分实际上是既不免税也不得抵扣的,反过来说就是应纳税额的增加项目,这也可以从应纳税额的公式看出来。
⑨、原理简析,“免、抵、退”办法的原理主要是以出口应免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抵顶的过程称为“免抵”,免抵的金额称为“免抵额”,以免抵的过程将内销应纳税和出口免退税两项业务连接起来,简化了征纳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点是: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实际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等。
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免抵退”过程:
如果企业当期既有出口又有内销,则首先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但是抵顶过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不需抵扣,当计算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小于零,这时实际上不需要抵顶,所以当期应退还全部出口应退税额,企业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正;二、计算出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为大于等于零,这时就先以出口应纳税额抵顶,抵顶的结果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抵顶之后当期不需要再纳税,即抵顶有余,但是还有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这时就将未抵顶完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这部分应退税款在金额上等于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这种情况下抵顶金额等于名义应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与实际退税额之间的差额,这种情况下期末无留抵税额;另一种情况是抵顶之后,还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即不足抵顶,这意味着当期应退税额已经全部抵顶应纳税额,而且还有未抵顶完的税额。
就一、二所述情况,也就使就是确定“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与名义退税额孰低”。这里的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在数值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而“当期实际退税额”是当期名义退税额和当期应纳税额绝对值或者当期名义期末留抵税额的较低者。
二,对计算方法和公式的理解
按照“财税〔2022〕7号”文,实行免抵退税方式时,有一系列计算公式,但是文件中的这些公式是经过优化或者说是将这种制度按照理论进行实践可操作性的,使用起来固然比较方便,但是理解起来却存在一定难度。我们可以就这些公式的含义和联系做一些简单的分析(红色字体是原文,黑色是分析,蓝色是需要重点说明或关注的内容):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比较容易理解,其中括号里面两项相减的是实质含义就是当期准予从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本应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额。理论上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期进项税中属于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部分,但是因为时间等原因造成的差异,致使无法明确辨析,只能采用人为的简化确定方式,即通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减去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这种方式来计算。而这个部分中不光有当期内销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还有出口货物应退的进项税额,将这两个部分全部视同进项税额来抵扣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实际体现的是免抵退的抵顶过程,即已应免退税额抵定内销应纳税额的过程。
括号中后面的这个概念比较拗口,所谓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意味着,按照免抵退税制度进行计算时,“不得免征”和“不得抵扣”的两部分进项税额,不得免征的原因,这部分的计算公式是后面的四,具体可以参见这部分分析。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税收征收法》、《中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前所述,这个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公式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实质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予以剔除。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这实际是一组当期实际应退税额的判断公式。采用的思路是: 当期应退税额=MIN[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取二者中较小的一个)。
需要说明一点,这里的“当期末留抵税额”实际上是名义留抵额,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最终的实际期末留抵额=名义留抵额-当期实际退税额,而此处的名义留抵额=-当期应纳税额,当然这要满足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这个大前提。也只有明确了这点才能明白以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末留抵额进行比较的作用,其实是在判断当期的名义退税额到底应该实际退税多少以及已经实际抵顶多少。因为经过引申,这里的对比实际上是在对比“当期名义退税额”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名义留抵额在数额上等于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或者负数(因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
我们再来说说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比较呢,其实这才是免抵退办法的精髓所在,因为所谓的免抵,就是通过比较才能确定是否抵顶以及抵顶多少数额。按照制度设计,名义的退税额即免抵退税额是与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有关的,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也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出来:
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内销产品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为什么括号里面要减出口产品应退税额呢?因为按照这种办法认定的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本应该另行退税的,因此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至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名称本身就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是既不能作为出口免征也不能作为内销抵扣的税额,虽然只是说叫税额,但显然不是销项,而是进项税额,所以实质上就是指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转出,所以这里就要从进项税额中剔除。
这样一来,稍加注意就会发现,计算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公式与前面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公式只差一个要素,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公式中没有减去这个免抵退税额,就是体现抵顶的过程。
如此推导出: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式,但我们先暂且将其放下,再从免抵退的原理上来分析一下,企业名义上的应退税额即当期免抵退税额,最终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也就是三种处理结果:
⑴、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出口应退税额,因此全部用来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仍有不足,即不足抵顶,这种情况下不需退税。这是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的情况,实际意味着出口应退进项税不足抵顶内销应纳税税额。这时的实际抵顶额=免抵退税额。退税额=0;
⑵、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大于等于零,但小于出口应退税额,即抵顶有余。这种情况下以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后仍有余额,因此:
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小于零,因为无需纳税,所以无需抵顶。这种情况下:
实际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这种情况的适用条件: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当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额<0,即: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留底税额;
反过来就是:当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留底税额时,当期实际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两个公式分别看都比较难理解,但是将两个公式合并后就成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这样一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表现得比较明晰起来,也就是从认定的出口额中,剔除掉免税购进的原材料价款后的剩余部分对应的征退税差额。这样计算的原因包括三个,第一,免税购进材料本身不包含进项税,所以不应该计算免征和抵扣税额,因此要予以剔除;第二因为出口货物实际消耗的材料物资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因此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采用人为设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这个比例就是定公式中的退税率;第三,基于第二条同样的理由,因为无法直接计算应退税额,所以变通的办法,先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并以此作为间接计算免抵退的一个中间数据。将其从公式一中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剔除后的部分就是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可以免征和抵扣的金额,实际上就是税法允许从当期内销部分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前面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相区别,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质是不予抵免的金额,实际帐务处理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作为免抵退这种办法的计算思路,必须将这部分予以剔除。而通过前面对计算公式地分析,可以理解因为前面对免税购进原材料也相应计算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所以单独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修正。
另外,从公式可以看出,这两者的联系: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即: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也就是税率为O。但实务中并不是真正的O税率,而是低税率。比如税率为17%,可实务中并不是按17%计算退税额,还有一个退税率13%(比如),那另外4%就是应该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法上称之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故名思义,就是可以抵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税额。哪一部份的税额可以抵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呢? 我国对进料加工的进口业务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这些进口料件的价值在料件复出口时已经包含出口额里了,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也就包含该部份的税额,所以必须扣减。故称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公式为:(以上面举例的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算价格 * (征税率17% - 退税率13%)
在路上8848
实耗法与购进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时间和计算方法上,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是涉及到两个抵减额,一个是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抵减额,一个是免抵退税抵减额,同时在手册核销时出具的免税证明,二者的方法是相同的。
具体如下:
一、计算时间上的不同
购进法下,是在免税材料进口时,出具免税证明,也就是购进时录入到进口料件报关单
实耗法下,是在免税材料进口时不做免税证明,只有在货物出口时,才出具免税证明。
二、计算方法上的不同,主要是在进料加工免税时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上,口径不一样。
购进法下,进料加工免税时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到岸价+海关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实耗法下,进料加工免税时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是在手册登记时产生的,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三、相同之处
1、计算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的公式是相同的
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时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免抵退税抵减额=进料加工免税时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手册核销时出具的免税证明是一样的。
大财891088
“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免、抵、退”税的概念与以往的提法基本相同,准确理解“免、抵、退”税的概念,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免、抵、退”税办法与免税办法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本质区别,相同之处在于最后的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主要区别在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处理截然不同:“免、抵、退”税办法作为一种出口退税办法,在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同时,对在当月内抵顶不完的部分予以退税;而免税办法对出口货物不征不退,即出口环节免税,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也不予退税。(2)“免、抵、退”税中的抵税是指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具体计算公式上与计征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既有形式上的相似之处,但更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本质区别是:“免、抵、退”税中抵税的抵顶对象是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而计算应纳增值税时的抵扣对象是当期进项税额。(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核算;二是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4)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范围,是指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办法,国家税务将另行规定。(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不征不退)办法。(6)“免、抵、退”税只涉及增值税一个税种,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计算,是正确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重要环节。“免、抵、退”税计算较为复杂,其计算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原理是从“先征后退”税办法的计算原理演变而来的,“先征后退”税办法是先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征税,在征税时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给予抵扣,然后再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退税。因此,“免、抵、退”也是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来计算免抵退税额。二是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三是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过程比较复杂,需先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通过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大小,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及计算免抵税额。四是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先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一)“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基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如为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这是这次改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免、抵、退”税办法的新规定。原来的“免、抵、退”税计税依据是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由于报关单上的出口货物离岸价经常与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给“免、抵、退”税计算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改为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税收征收法》、《中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规定允许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则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予以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
  (二)“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中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要分以下三步逐项计算:
  第一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在实际工作中是通过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有关栏目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原理是通过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所计算出的结果小于0时,说明仍有未抵顶(或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其绝对值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所计算出的结果大于0时,说明已没有未抵顶(抵扣)完的税额,此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是指当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不一致时,因退税率小于征税率而导致部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和退税,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的税额。对涉及使用免税购进原材料(如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还要根据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公式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指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时使用了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或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应予以抵减。其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是先计算应退税额,再由免抵退税额减去应退税额计算出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是通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比较大小来确定的,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末抵顶完的部分(即当期应退税额)相一致。此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说明期末留抵税额中除了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末抵顶完的部分(即当期应退税额)外,还含有库存原材料、产成品等的进项税额,所以这时不能把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应退税额,应退税额最多只能为免抵退税额,而不能超过免抵退税额。因此,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这种情况下,将免抵退税额全部作为应退税额,即把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末抵顶完的部分和当期应免抵税额都计算到当期应退税额中去了,这时,当期免抵税额应为零。
  (三)“免、抵、退”税计算的特殊规定
  “免、抵、退”税办法是一种政策性强、操作复杂的出口退(免)税方法。为加强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办法作了特殊规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对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12个月后仍抵扣不完的,从第13个月开始再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办理退税。
  三、“免、抵、退”税的计算举例
  以下举三种不同情况的例子帮助理解“免、抵、退”税的计算公式。
  (一)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一致,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一] 假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100万元,生产产品当期全部,内销500万元,出口额折算成500万元,没有期初、期末库存原材料,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均为17%。
  (1) 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一致,所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00-0)=85-100=-1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15万元
  (2) 计算免抵退税额
  由于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0×17%-0=85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5<85,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85-15=70万元
  (二)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一致,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二] 假设当期全部进项税额240万元
  生产产品:内销500万元,占1/3
  出口额折算成500万元,占1/3
  库存产品,占1/3
  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均为17%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税率一致,所以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7%-(240-0)=85-240=-155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155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由于没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所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0×17%-0=85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155>85,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8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0。
  (三)使用免税购进料件且征、退税率不一致的综合计算举例。
  [例三]假设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征税率17%,退税率13%,当期全部进项税额300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到岸价200万美元,内销1,000万元,出口300万美元,假设外汇牌价1美元=3元。
  (1)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使用了免税购进料件,因此,在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时,要先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3×(17%-13%)=4万元
  ②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3×(17%-13%)-4=2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300-2)=-8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万元
  (2)计算免抵退税额
  ①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00×3×13%=8万元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3×13%-8=9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因为8<9,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9-8=1万元
偶是九九
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虽然是按出口的FOB收入乘以退税率来计算免抵退税额,但是并不是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而是需要根据期末留抵的金额来比较退税,即期末留抵小的按期末留抵金额退,免抵退税额小的才会全额退还。但是生产企业免抵退的实质是以进项税额形成的期末留抵为限额退还其进项税额的,那么已经退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留在下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中再次参与退税了,所以需要在下期把上期申报的应退税额从期初留抵中扣减,使其不再参与到下期的抵扣或期末留抵。
贪吃的大吃货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很高兴为您答疑您好,营改增后金融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额不含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换算为不含税的额:额=含税额÷(1+税率)金融行业税率为6%。提问问下,从银行业务状况表或利润表上看哪些收入可作应纳税额的销项、进项能解答下吗?回答您好,让您久等了,正在为您检索有效信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建议您咨询专业会计获取最新的专业信息更多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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