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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需要中级会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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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一级医疗机构。医院的种类按医疗技术水平划分:

1、三级医院 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2、二级医院 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3、一级医院 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

扩展资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的财务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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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会计编制待遇怎么样,要看这个乡镇卫生院的经济效益如何。效益好待遇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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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卫生院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医院的种类按医疗技术水平划分:
1 三级医院 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2 二级医院 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3 一级医院 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
每个等级又有甲乙两等,三甲医院是最好的了,其次是三乙。拓展资料:

乡镇卫生院是县或乡设立的一种卫生行政兼医疗预防工作的综合性机构,其任务是负责所在地区内医疗卫生工作,组织领导群众卫生运动,培训卫生技术人员。
并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会诊工作。是农村三级医疗网点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医疗防疫,保健的重要任务,是直接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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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陕西省人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卫生局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卫生局按职责。
  第五条 卫生局抓好本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至少要进行二次检查;每年对全县乡镇卫生院建设与情况进行一次总结通报。
  对认真落实本办法、各项比较规范、成效显著的乡镇卫生院,卫生局给予奖励和扶持,促进健康发展。
  第二章 卫生队伍建设与
  第六条 按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卫生局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和人员,建立规范的人事档案。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层次和年龄结构,逐步形成梯队。
  第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局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卫生局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定期组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八条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在编制范围内确需增加或调整人员,要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由县人劳、编办、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在编制范围外确需增加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与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从2022年1月1日起所有乡镇卫生院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社会养老统筹统一。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卫生局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任用。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乡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师级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院长实行综合目标责任制。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医疗质量、医疗服务水平、预防保健、卫生、行风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卫生局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
  第十二条 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有以下责任:一是对卫生局负责,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决定;二是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的利益;三是对卫生院生存发展和提高业务技术负责。
  院长具有以下权力:一是对全院工作有统一指挥权;二是对副院长人选有提名权,对科室长有任命与免职权;三是按照规定对卫生院经济的使用有支配权;四是对有贡献或违反纪律人员有奖惩权。
  第十三条 院长必须参加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事业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群众制度,督促医务人员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公共卫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预防保健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质量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室。
  ②做好计划免疫、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③积极开展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
  ④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指导与工作。
  ⑤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⑥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良好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妇幼保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①按卫生局的要求建立规范化妇幼保健门诊室。
  ②做好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
  ③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
  ④做好孕产妇亡、婴儿亡评审工作。
  ⑤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
  ⑥做好辖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乡镇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解释和补偿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受卫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卫生工作。
  第四章 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以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医疗质量,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不断完善。
  ①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②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加强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③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小组(如急诊抢救、感染控制、病历质量等小组),制定医疗质量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
  ④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核心制度。
  ⑤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运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⑥按照《处方办法》和《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处方和住院病历。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办法》和《医疗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加强供应室、手术室、分娩室, 治疗室建设,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法》,严格药品制度.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保管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蛀、防鼠等措施。药品摆设要分类有序,外用药和内服药分开存放,做到一药一标签。
  第二十五条 重点加强产科、儿科、急诊急救等建设,并能达到以下技术水平:
  ①严格按照省、市产科建设标准,加强产科建设,做好住院分娩工作。乡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顺产的能力,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按照爱婴医院的标准,创建爱婴医院。
  ②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掌握常见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③医护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等常用急救技术。
  ④对辖区内的急诊病例能及时应诊(包括出诊)。院内病人能立即进行抢救;院外病人能在10分钟内出诊。
  ⑤能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急性中毒和休克及其它一般急危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并进行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⑥能完成外科的止血、缝合、包扎、骨折固定等处理;能开展阑尾切除、疝气修补等常见的下腹部手术;有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还应能开展部分上腹部手术。
  第二十六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拓展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行政财务后勤
  第二十九条 本着“精简、高效、低耗”原则设置内部科室,原则上设置行政科、临床科室、护理组、防保站 。临床科室设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医技室等。其具体设置由中心卫生院、防保医疗型卫生院、防保型卫生院根据实际确定。
  第三十条 成立院务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等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加强院务公开,实行。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和运作经营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等制度。人手一册工作日志。
  第三十三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加强物资。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设备保管、使用、保养、定期维修制度,确保工作需要,对所有资产、医疗设备要建立档案。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 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场所。医务人员上班期间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挂牌上岗。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遗属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定额补助,工资不足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属集体所有制身份的退休人员,已进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经办中心统一,未纳入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的,由财政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即在原来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再增补200元。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财政补助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后,仍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结合岗位、任务、业绩进行定酬,严格岗位聘期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使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成本核算,最大限度的降低医疗和药品费用,让利于广大人民群众。
  各乡镇卫生院原承包租赁卫生所的合同继续执行不变,凡在岗在职人员无论是全民、集体、聘用(卫生局批准)人员,一律实行同工同酬,集体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基数比照同职务的全民人员工资基数确定。
  实行全额预算后,各卫生院仍然要实行全院成本核算,各卫生院只能按医疗收入的65%作为全员工资分配部分,35%作为医疗成本。药品收入(含两地差其他收入)不得纳入工资分配,只作为医院收入,主要用于基本建设的欠帐偿还、医疗设备的购置和公共卫生支出。
  浮动工资基数:医疗人员按档案工资的45%-60%参入浮动与工作绩效挂钩;行政人员(院长、副院长、会计),按档案工资的10%—30%参入考核;防疫妇幼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参与考核;医疗后勤人员按档案工资的30%-40%参与考核。
  行政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卫生局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挂钩,其浮动工资部分不得突破全院平均值的2倍;防疫、妇幼人员考核工资与“七苗接种率”、“两个”相关指标及其他各项防疫妇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完成任务的防疫妇幼人员奖金不得低于全院平均水平;医疗后勤人员的考核工资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挂钩。
  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工资分配方案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卫生局审定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或会计委派制,提高财务水平。实行理财、院务公开,较大项目支出应由院务会或职工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凡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或1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四十一条 加强信息,
  ①乡镇卫生院设兼职人员负责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卫生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②严格执行传染病网络直报等登记报告制度和孕产妇亡、婴儿亡报告制度。
  ③要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做好乡镇医疗、预防、保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及时将有关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④乡镇卫生院要建立病案制度,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病案。
  第六章 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进行和经常性卫生。
  第四十三条 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卫生信息等工作技术指导。要加强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中医药,努力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负责卫生局统一制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工作职责、门诊日志、处方的规范,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
  第四十五条 健全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学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部置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每年召开例会不少于6次。
  第四十六条 要健全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每年进一次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表彰。
  对违反规定的村级和个体卫生机构提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处理
  第七章 和奖惩
  第四十七条 卫生局成立乡镇卫生院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卫生局相关股室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拨款相挂钩。每年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拨款中提取5%作为年度目标任务奖励基金,对先进单位予以重点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卫生局对乡镇卫生院依法的同时,对违反本办法不够依法处理的情节,实行内部奖惩制度。
  ①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按违反每条予以50-300元的惩处。
  ②接受省市检查,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单位给予单位500-1000元惩处;受到省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单位1000元惩处;受市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500元惩处;受县上通报批评的单位给予300元惩处。
  ③在上级督导检查工作中,对指出的问题不予改进者,给予单位200-500元的惩处。
  ④不按期完成卫生局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的,给予单位500—1000元的惩处。
  以上惩罚资金从违反本办法发生时间的次月,由卫生局从财政拨款中扣除,受罚单位要将惩罚资金落实到相关责任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卫生局将惩罚资金全部用作奖励资金。
孤山幽灵

乡镇卫生院是事业单位。

第一,依据相关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分类是包括的乡镇卫生院,是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二,卫生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儿童医院、疾病控制中心、卫生局、合作医疗办公室、食品药品局等。

扩展内容

事业单位是以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履行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参考资:百度百科词条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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