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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的中级会计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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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非鱼1102
一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 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 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二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2022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商品住宅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核准标准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法》第六条规定: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500万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5《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
奇奇怪怪的lemon

1.一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22万元。

2.一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二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一级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二级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一级资质: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二级资质: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一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一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二级资质: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一级资质: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级资质: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一级资质: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二级资质: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拓展资料: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于发2022年3月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为一、二、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另外有暂定资质。

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商品住宅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暂定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房地产资质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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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温州市人民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已经市人民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建住房〔2022〕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
玉面小达摩1986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温州市人民令
第84号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已经市人民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建住房〔2022〕77号)、《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活动。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核准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统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

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房管、建设、价格、统计、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房改办应当会同市房管、建设、发改、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执行,并报省发改、建设、房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房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

可以从商品住宅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收购,扣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对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开发商品房。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办负责立项申报。

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经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报经省发改、建设、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户型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小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6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70平方米。

(二)中套住房建筑面积:

1、多层建筑户型标准为80平方米;

2、高层、小高层建筑户型标准为90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费用,由负担。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三章

申请、核准和公示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含符合市区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当年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三)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

年满35周岁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五条 下列住房建筑面积全部计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按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

(四)通过赠与、继承、析产、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并提供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三)住房状况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社区或者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社区或者单位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社区或者单位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温州市职工(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和评议、公示结果上报房改办。

(二)房改办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房改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无投诉举报或者有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实的,核准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和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改、财政等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法》的规定核定,并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改、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满3周年方可上市交易。未满3周年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时,出卖方应当向交纳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2%的收益。收益由房管部门收取,上交同级财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按照、《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浙江
纳兰依若

中房网讯 (亚晨/文)3月1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的决定(以下称《决定》)。

根据《决定》,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国发〔2022〕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行政处罚法〉的》(国发〔2022〕26号),住房和城乡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令第45号修改)作出修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据悉,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部门”修改为“市场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制度、具有质量部门及相应质量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建立质量制度、具有质量部门及相应质量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不断提升信用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部门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行政处罚法》、《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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