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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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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情似水9999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大有小没
两个
  一、《企业会计准则》含一项基本准则和三十八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0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03号投资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0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05号生物资产
  新会计准则06号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0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新会计准则08号资产减值
  新会计准则09号职工薪酬
  新会计准则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新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
  新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15建造合同
  新会计准则16号补助
  新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
  新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
  新会计准则19号外币折算
  新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21号 租赁
  新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新会计准则24号套期保值
  新会计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新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新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新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新会计准则31号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32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新会计准则34号 每股收益
  新会计准则35号 分部报告
  新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会计准则38号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其中:新会计准则01号 存货 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4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
  第五条 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章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是指为实现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实施的恰当的审计程序的总和。
  第十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各项审计准则。

  第五章 职业怀疑态度

  第十一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有效,并对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层和治理层提供的信息的可靠产生怀疑的审计证据保持警觉。

  第六章 合 理 保 证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第十四条 由于审计中存在的固有限制影响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的能力,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导致固有限制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选择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
  (三)大多数审计证据是说服而非结论的;
  (四)为形成审计意见而实施的审计工作涉及大量判断;
  (五)某些特殊质的交易和事项可能影响审计证据的说服力。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担保。
  审计意见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

  第七章 审计风险和重要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实施战略以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经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 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
  第十八条 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但没有责任发现对财务报表整体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已识别但未更正的单个或累计的错报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
  重要与审计风险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定重要水平。
  第二十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可能影响多项认定,但难以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项目组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利用专家的工作或提供更多的督导等。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和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
  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成反向关系。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低;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可接受的检查风险越高。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便在完成审计工作时,能够以可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检查风险取决于审计程序设计的合理和执行的有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设计审计程序的质、时间和范围,并有效执行审计程序,以控制检查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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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流动资产,存货通常表现为商品、材料、包装物、在产品及产成品等。存货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项目,也是利润表中确定和构成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生产循环中)存货项目的审计是会计报表审计中最重要和最困难的领域之一。
在今年的业务辅导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存货项目审计时,存在明显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货监盘程序未能实施,期后抽盘又流于形式
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错过了存货监盘的时机,待到实施审计时,只能采用替代程序来测试和确认资产负债日的存货,即:在观察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核客户的盘点方法和记录,运用一些分析复核程序,并于期后实施审计时抽盘部分存货。但是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上述替代程序时做得十分粗糙,有的期后抽盘时抽盘金额不足存货总额的10%,仅仅挑选一至二项最易盘点的品种进行抽盘,对于占存货比重更大,但难于盘点的存货撇在一旁;有的对存货账面上的大额红字熟视无睹,对存货的品质更未关注。抽盘程序似有实无。
所谓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在舞弊中,为了配合收入、利润的舞弊,往往要同时进行存货数量的舞弊。特别是那些有利润压力的企业,利用虚构存货来调节利润,已成为惯用手法。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的监盘应格外小心,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由熟悉客户状况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存货监盘;
  2、注册会计师应当现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3、存货盘点审核时,抽查的焦点应对准高价值的项目;
  4、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同时从存货中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
  5、注册会计师抽查存货数量时,应亲自计数,而不应听客户报数,以防止空箱和虚报,应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
  6、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记录所抽查的存货,以防监盘结果被修改;
  7、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8、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存货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存货;
  9、根据存货特和非库房存放的、不易计量的需通过测算的,应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二、对生产成本的审计犹如雾里看花
辅导过程中发现许多注册会计师对生产成本的审计大部分停留在抽查测试材料费、人工费的原始凭证层面,含糊其词,一笔带过。生产成本审计中,要审核企业工艺流程、要求、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否适用、科学;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成本分配是否适当;还要检查生产单、产量和工时记录是否完整;与生产成本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是否一致等。
三、在产品成本审计蜻蜓点水
辅导中发现,一些注册会计师以一句总账与明细账相符,确认,便草草结束了在产品成本的审计。在产品成本的审计与前述生产成本审计是不可分割的,但它有自己的特殊,如难以期后抽盘;期末成本是否真实合理,主要取决于期末在产品计量的准确和成本核算方法的科学。由于这一特殊常被少数注册会计师忽视,他们往往在总账与明细账核对相符后,就给出一个确认的结论,这显然是草率的结论。要确保在产品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尽可能参与企业在产品的盘点(监盘),在监盘时主要应观察其计量方法的有效和一惯;在审计其成本时,应侧重其成本分配标准的合理和一惯,并辅助一些分析复核,如:通过产成品单位成本的变化,分析已结转完工产品成本的合理,从而观察判断在产品成本的合理,当然作上述分析时不可忽略材料及其他费用价格变化带来的影响。
四、存货项目审计时,未能联系存货所处的整个业务循环,未能考虑存货与其它业务循环的关联
比如在对成本审计中,进行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一般注意到存货计价方法的贯彻,成本倒轧时的勾稽一致,若未发现异常,就下了确认的结论。而在实际中,许多企业为了少交税款,通常把损坏的产品、用作样品和礼品的产品、用于非公益捐赠的产品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做法是,在期末结转成本时,成本与相应的收入不作数量上的配比,直接把产成品各类减少数一锅煮,一并转入成本,更有甚者为调节利润而有意少转或多转数量及相应的成本。企业会计的这种作弊手法,运用计价测试、成本倒轧等程序是无法发现的。注册会计师若要查出此类作弊,可先作分析复核(收入成本的配比分析、各月波动分析等),也可直接依据存货审计时产成品减少量与存货在收入账户中反映的数量结合起来,进行数量方面的配比测试,可以取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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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几点:
重视存货审计的监盘程序
审计人员在执行存货项目审计时,由于存货项目的实质测试十分复杂,耗时又耗力,审计人员往往受到时间和精神的压力及其它方面的影响,产生怠慢、松懈情绪,致使部分审计程序未能落实到位,具体表现为:存货监盘程序未能实施,期后抽盘又流于形式。
所谓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由于各种原因,注册会计师错过了存货的监盘的最佳时机,到实施审计的时候,只有采取替代程序来测试和确认资产负债日的存货[8]。即:在观察评价存货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审核客户的盘点方法和记录,运用一些分析复核程序,并于期末后实施审计时抽盘部分存货。有些注册会计师实施替代程序时不太认真,有的期后抽盘时抽盘金额不足存货总额的10%,仅仅挑选一至二项最易盘点的品种进行抽盘,对于占存货比重更大,但难于盘点的存货撇在一旁;有的对存货账面上的大额红字熟视无睹,对存货的品质更未关注,抽盘程序似有实无【8】。针对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的监盘应格外小心,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由熟悉客户状况的有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存货监盘;
(2)注册会计师应当现场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盘点,进行必要的抽查,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3)存货盘点审核时,抽查的焦点应对准高价值的项目;
(4)抽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同时从存货中选取一些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
(5)注册会计师抽查存货数量时,应亲自计数,而不应听客户报数,以防止“空箱”和虚报,应将抽查结果与被审计单位盘点记录相核对;
(6)注册会计师应亲自记录所抽查的存货,以防监盘结果被修改;
(7)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8)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状况,观察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恰当地区分所有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及存货价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存货;
(9)根据存货特和非库房存放的、不易计量的需通过测算的,应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注意存货采购过程中的异常现象
(1)实质上价值形态已为成本费用、已经消耗的存货而企业通过“预付账款”科目账的。对于此类现象,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质、该种生产产品的生产周期及时效、为生产何种产品的预付账款、预付账款的理由依据文件及其账龄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分析,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已到货或已消耗转为成本费用。
2)对实质上已经消耗及价值形态已为成本费用的存货,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账。对于此类现象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质、企业生产产品的种类、消耗原材料的品种及生产周期和时效、其他应收款账理由及发生额的变动次数及频繁程度、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其他应收款账采购的物料与产品的联系等方面分析是否存有异常,判定其是否实质货到或消耗已转为成本费用。
3)对实质上已经消耗及价值形态已为成本费用的存货,通过“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科目账。对于此类现象,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质、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耗用原材料的品种、耗用周期及频率、材料采购(在途材料)账理由及发生额的变动次数及频繁程度、材料采购(在途材料)账采购的物料品种与产品的关系等方面分析是否存有异常,判定其是否实质货到或消耗已转为成本费用
关注产品及发出环节的异常情况
(1)人为调节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的产品数量、比例,从而达到少转成本、调剂利润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相关内容时,要特别关注收入与成本的配比,不仅要重视金额的配比而且要关注成本结转数量是否配比;同时注意加强异常产成品项目的盘点及收集、生产、入库、出库等相关原始资料及统计报表相互印证以分析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2)人为改变某期间或某笔业务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达到调节业务成本、调剂利润的目的。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某一个会计年度内,一般只能采用一种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但有些企业出于调节当年利润的需要,在年度中间随意改变既定的计价方法。
(3)随意调节成本差异率,达到调节业务成本、调剂利润的目的。有些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结转产品成本差异时,通过调高或压低成本差异率的方式,多计或少计结转的产品成本差异,以达到虚减或虚增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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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国
共包括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
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从存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用于直接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对外出售。存货的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用而不是出售。比如,某机床厂生产的机床,主要是为了对外出售,应作为企业的存货,但是,如果该企业将其中的某一台机床留作自用,则该台机床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而不是存货。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周转材料,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比如企业可使用的期限可能超过一年,但考虑到我国多年实务处理的习惯以及重要的要求,存货准则仍然将这类资产作为存货核算。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共四十八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2号——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层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机构的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21号——对小型被审计单位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队环境事项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2号——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3号——电子商务对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财务信息的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11号——代编财务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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