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工资条制作

注册会计师工资条制作

最新回答

隐逸的军装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华信整理转发]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
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师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令2022年第10号)  

2 注册消防工程师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56号)  

3 法律职业资格 准入类 《中华人律师法》
《中华人法官法》
《中华人检察官法》
《中华人公证法》  

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5 注册会计师 准入类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  

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 准入类 《民用核安全设备条例》(令第500号)  

7 民用核设施纵人员资格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用核设施安全条例》  

8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放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06号)  

9 注册建筑师 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委员会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令第184号)
《、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建设〔1994〕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10 监理工程师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47号)  

11 房地产估价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12 造价工程师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77号)  

13 注册城市规划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14 建造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规定》(令2022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111号)  

15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 住房城乡、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8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6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5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24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 住房城乡、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6号)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4号)  

注册冶金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5号)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6号)  

注册机械工程师 《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规定》(令2022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7号)  

16 注册验船师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令第109号)
《中华人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8号)  

17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船员条例》(令第494号)
《中华人内河交通安全条例》(令第355号)
《中华人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令第38号)  

18 兽医资格 执业兽医 准入类 《中华人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 《中华人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办法》(令2022年第17号)  

19 拍卖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中华人拍卖法》  

20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准入类 《营业演出条例》(令439号)
《营业演出条例实施细则》(令2022年第47号)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 准入类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从业条例》(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令第491号)
《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卫办医发〔2022〕38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27号)  

22 护士执业资格 国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护士条例》(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2年第74号)  

23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国家卫生 准入类 《中华人母婴保健法》  

24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质检 准入类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令第206号)  

25 注册设备监理师 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40号)  

26 注册计量师 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40号)  

27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28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准入类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办法》(总署令2022年第44号)  

29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22〕87号)  

30 执业药师 食品药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药品法》
《中华人药品法实施条例》(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规范》(国家食品药品令2022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31 专利人 国家知识 准入类 《专利条例》(令第76号)  

32 导游资格 国家 准入类 《中华人旅游法》
《导游人员条例》(令第263号)  

33 注册测绘师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准入类 《中华人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4号)  

34 航空人员资格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中国 准入类 《中华人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航空安全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人员、气象人员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35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水平
评价类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号)  

36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电信条例》(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0号)  

37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39号)  

38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中发〔2022〕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22〕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22〕71号)  

39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22〕11号)  

40 资产评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43号)  

4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42 土地登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人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66号)  

4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13号)  

44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城市房地产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47号)  

45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道路运输条例》(令第628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22〕51号)  

4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22〕59号)  

4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令2022年第36号)  

48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人发〔2022〕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2〕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22〕1号)  

49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审计法》
《中华人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23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22〕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22〕58号)  

50 税务师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税收征收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90号)  

51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质检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认证认可条例》(令第390号)  

52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出版条例》(令第343号)
《音像制品条例》(令第341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22〕86号)  

53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人社部发〔2022〕90号)  

5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水平
评价类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101号)  

55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证券法》  

56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水平
评价类 《期货交易条例》(令第489号)  

57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国家 水平
评价类 《中华人文物保实施条例》(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办法》(令2022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办法》(文物保发〔2022〕13号)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办法》(文物保发〔2022〕13号)  

58 翻译专业资格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
评价类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22〕21号)
夜雨初晴99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其组织领导机构为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拥护《中华人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二)因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者。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第八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计价格[2022]527号)规定,由地方考办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全国考办的每人每科10元的考务费,用于全国考办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考试工作研究等项工作。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全国考委会印发的各年度《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二条 全国考办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办征订、发行。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复核后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考试中有效。第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应及时到地方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6元。在两个以上地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可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应提供在其他地区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资料。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及考试组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全国考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这个是注册会计师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查账的干活~(在会计事务所工作比较多~工资高啊~) 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或助理会计)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师)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这样一步一步考出就好了~这个对你的专业啊~高级会计师是我们做会计人员的理想啊~ 工资不是一般的高~外企那工作没什么问题 可是你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资格---(工作5年后可以考中级(会计师)其实这个阶段工资也很油了~~~最后就是高级了 其实只要你毕业后工作个5年城会计师后就是可以翻身了~ 祝你工资多多很不错哦,你可以试下
ia、ちbcvdpnī◢jбkネエ00345582582022-9-16 13:25:04
你好,朋友们
是的,没有初级注册税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一样都是执业资格考试,不像会计职称一样有初、中、高级之分的请参见: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2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人发[19]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行为,发挥税务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对考试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用印的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按国家税务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取中华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三)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在税务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单项或常年、临时。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被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被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人偷税、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业务的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发〔1999〕4号

  为做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工作由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注册税务师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22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五个半天,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科考试应考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其中,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考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满十年,其中从事税务业务满两年者,在2022年前,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
  第九条 对于按照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已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虽在税务机构内从事税务业务工作,但不符合免试条件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负责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注册税务师中心负责举办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各地根据全国师资培训内容组织本地区的培训。
  第十二条 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机构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工作必须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注册税务师中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注册税务师中心的名义,编写辅导材料或举办考前培训,误导考生。
  第十五条 在考试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篠田麻里子
中国对于财务报告的法律、法规规定,随着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逐步加强。
2022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后,报有关部门审核”。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中国、生产办2022年5月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验证过的会计报表公开”。
《中华人公司法》*9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并依法经验证”。
国家体改委2022年5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六十九条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四十六条,都规定:“会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验证”。
《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的*9项业务是“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会计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4月发布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中明确规定:“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2022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2022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22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发生质量问题,还规定:“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法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2022年2月印发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规范》第八十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西关少爷Billy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用印的 《中华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相关问答

注册会计师工作制

1、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属于(会计工作自律)。2、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3、国……

霍爾因斯基

注册会计师工资表制作

审计工作底稿(ditworkingpapers),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它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可作为审计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证明,也是形成审计结论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术语之一。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

:小小的菇凉

注册会计师制作的工资表

财务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后作出的客观评价。基本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投资者权益、费用成本和收入成果等。扩展资料理解注册……

岁月若如世

注册会计师工资表变工资条

【法律分析】验资收费标准: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在实施审验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验单位的股东即投资者、合伙人、主管部门等,出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法律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我的太阳0001

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工作条件

是不对。因为根据被审计单位同意决定是前提条件,而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查阅是决定条件,所以是错误的。1、前提条件:“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工作底稿的请求并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这是可以查阅前任审计工作底稿。2、决定条件: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情况自主决定是……

qiuqiuFre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