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以前获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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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怀疑与整个审计过程紧密相关,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都需要保持职业怀疑:
接受或保持业务。例如,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治理层和层是否诚信。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例如:
(1)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时,项目组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进行讨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项目组成员之间应当进行讨论;
(2)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获取的实际信息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仅仅依赖从以前审计或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中获得的信息是不充分的;
(3)如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新信息,与注册会计师之前作出风险评估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意味着不能仅获取最容易获得的证据来印证层的认定,还要充分考虑其他审计证据。例如:
(1)对于风险较高的领域,考虑是否需要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或获取更为相关或可靠的审计证据,例如,更多地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多个来源获取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
(2)设计和实施实质分析程序,包括评价注册会计师作出预期值时使用数据的可靠,对与预期值差异较大或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异常波动或关系保持警觉,并跟进调查;
(3)不能以书面声明替代本应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
(4)不能将通过询问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针对诸如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证函回函反映出不一致或对回函可靠产生疑虑的情况,制定恰当的应对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就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得出结论时,需要釆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审慎评价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所有的相关审计证据,不管是能够印证财务报表认定的证据还是与之相矛盾的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怀疑的例子有:
(1)评价未更正错报,包括从定和定量两方面进行考虑,评价识别出的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
(2)评价层偏向。这包括评价会计估计的潜在偏向,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时的偏向,对识别出的错报作出选择的更正等。在评价层的偏向时,注册会计师考虑层纵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是非常重要的;
(3)考虑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4)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了公允反映,包括考虑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获取审计证据的程序有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或审计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为了证实某一认定,不仅有的需要多个审计证据,甚至需要收集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如为了证实存货的完整,注册会计师可以收集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口头证据。这些证据中有的可以作为基本证据,有的则可能是很好的辅助证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受其来源和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判断审计证据可靠的一般原则包括:
(一)从被审计单位外部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二)相关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复印、传真或通过拍摄、数字化或其他方式成电子形式的文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以函证方式直接从被询证者获取的审计证据,比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通过函证等方式从来源获取的相互印证的信息,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会计记录或层书面声明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保证水平。
扩展资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和完整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第十四条在设计控制测试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以有效实现审计程序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查询,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的询问。
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的记录。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没有经过审计,从现有审计证据中推导到年初,如果仍不能获取满意的证据,则应考虑审计报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