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合伙人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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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注册公司法》、《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合伙企业法》、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一)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岗位:会计处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检查举报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注册公司法》、《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合伙企业法》、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
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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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一)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岗位:会计处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检查举报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3)注册资本为三十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
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
(三)申请方式 书面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事务所章程(草案);
(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4)出资人协议书;
(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
(6)出资证明;
(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
(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
(9)事务所内部制度(草案);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示范文本: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注册公司法》、《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
××××年××月××日
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
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合伙企业法》、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
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
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查询。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岗位及职责
岗位:财政局会计处
职责: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齐的一次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
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
(一)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二)依据:依据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第四、五、七、八、十条)。
(三)岗位:会计处
(四)时限:30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
(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
岗位:北京市财政局
职责: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
(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申请人,书面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检查举报
根据具体问题类型,进行步骤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内容拓展等。
具体步骤如下:/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现代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六种形式:
(一)独资型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型会计师事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开业,业主负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较小,人员较少,主要服务于小企业。在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初期,往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二)合伙型会计师事务年(普通合伙)
这里的合伙指无限合伙。无限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合伙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且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逐渐由独资型向合伙型转变。
(三)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师事务所也称会计公司。它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认购,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会计公司与一般商业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1)会计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职员均应是执业注册会计师;(2)股份交易仅限于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同业人员或公司内部进行;(3)必须投保过换赔偿保险等。专业会计公司的优点是:可以减轻注册会计师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大批注册会计师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并降低其在诉讼浪潮中个人承担的风险。在,大多数州的法律曾禁止以股份有限公司型会计师事务所开业,主要担心会计师可能利用公司组织形式逃避个人责任。2022年代以后,已有不少州允许公司形式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开业。
(四)有限责任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代,有60%的公司倒闭后引起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各无限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所面对的诉讼案件正成倍增长,付出的诉讼赔款占审计总成本的比例急剧上升。为保障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持续发展。有限合伙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有限责任合伙制与无限责任合伙制的区别在于偿债责任有所不同。无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偿债责任方面,不论是由于经营工作造成的负债还是由于作为合伙人和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违规造成的负债,每一位合伙人均要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时,每一位合伙人均有责任用其个人财产去清偿全部债务。而债权有权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当某一位合伙人或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因职业违规给事务所造成负债,而事务所资产又不足以清偿时,除有过错合伙人自己要承担责任之外,其它无过错合伙要承担责任连带责任。这对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来说很不公平。因此,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正从现在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制"转为"有限责任合伙制"。2022年7月世界"六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安永"、"永道"和"普华"三家事务所在纽约联合宣言:各会计师事务所从现行的"无限责任合伙制"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到2022年底,"六大"全部在完成转型。
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为克服无限责任合伙制的某些缺陷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偿债方面有其特点:属于经营工作造成的负债合伙人要对事务所连带责任。而属于合伙人职业违规造成的负债有过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过错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属于不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违规给事务所造成的负债,则每一位合伙人都因为无过错而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体制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客户的经济利益,又要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五)有限责任公司
近来各州都通过立法,允许工商企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从而成为会计师可选择的经营形式。这种形式集中了普通合伙制和普通公司制的优点。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东的债务责任类似普通公司制,股东以其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就缴纳所得税而言,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两个以上的以下特征,则以合伙企业对待,享受合伙制的税收优惠:(1)有限责任制;(2)股份可自由转让;(3)持续经营;(4)集中化。
(六)职业公司制
职业公司可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它为客户提供职业化服务。各州法律有关职业公司债务任的规定有限大不同。有的州规定职业公司与普通公司一样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州却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综合而言,现代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向着有限责任合伙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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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这一切都无所谓,当然不考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也可以工作,在审计组里担任助理,或者在所里从事后勤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