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报考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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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大专及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注册会计师包括有全日制公办民办本科、专科;非全日制(自考、成人高考、网络学院等)的学历。自考本科学历符合中注协规定的学历要求,可以凭借学历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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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单科成绩保留5年,考生需要在5年内通过六科。若没有在5年内通过六科考试,那么第六年报考开始,第一年通过的科目成绩作废,第七年报考时,第二年通过的科目成绩作废,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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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根据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
二、注册制度
1、注册资格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2、不予注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受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中级会计考试报名需要毕业后的工作年限,一时半会报不上名,可以先考一个初级会计证,有了这个证,一般的出纳、会计工作都可以胜任,提升学历和初级会计同时报名,初级会计高中学历就可以报名。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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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大专毕业,可以直接报考注册会计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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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22年3月23日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4月23日中华人令第75号《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考委会的决定,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六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公司战略与风险、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第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
第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三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合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信息,按照工作秘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1日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22〕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22年度至2022年度任一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