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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档案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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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嘎希尔
2022年河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摘要: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为做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八、账务核对和财产清查

  (一)账务核对

  包括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证核对。

  (二)财产清查

  以实现账实相符。

  《会计法》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九、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国家于2022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办法》,对会计档案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会计档案的有( )。

  A会计凭证

  B财务预算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答案]ACD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22年、2022年和2022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和鉴定,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待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移交给项目接受单位进行销毁。

  十、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公司、企业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的基本要求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

  确认、计量、记录会计要素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其他行为。
A这点小事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涉及归档工作的质和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等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l波波刘

档案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档案法》,确保垦区社会保险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局社保局办公室为两级机构的档案部门,农牧场社保局应指定专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和业务档案
二,三级社保机构在党务,行政,业务以及财务,人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和归档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文件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财务科负责财务档案的立卷和定期向办公室归档;其余所需立卷和归档的文件材料均由办公室直接处理,办公室主任和专职文书,档案员应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和下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三,档案的立卷和归档要求: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的联系,合并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四,有关人事,工资,职称,编制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及的档案和工人档案,由政工科
五,有立卷和归档职能的科室(办)应在第二年上半年向办公室移交档案,办公室档案员和科室(办)移交人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财务档案从立卷之起可以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但应指定由专人保管,超过一年必须按时移交
六,办公室负责档案的专兼职人员,应会同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
七,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档案销毁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上级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文件;
(3)上级领导等视察,检查垦区社保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贺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代上级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代上级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1)本单位组织召开的社保工作会议,社保专业会议的全套文件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
(2)本单位党组,行政领导会议(局务会议)材料;
(3)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4)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下级机构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
(5)本单位及其内部职能部门业务运行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年度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评比结果等;
(6)反映业务活动和业务规范化的文件材料;
(7)反映业务活动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资料(重要基数),信息化处理(上传和下载)和信息运行的数据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工作记录等;
(8)需建立和反映的各业务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
(9)对下级检查,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统计原始台帐,统计报表,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
(11)本单位形成的凭证,帐薄,财务报表,其他财务资料和汇总的财务报表(备份的计算机盘片等);
(12)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书,审计调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
(13)本单位购建办公楼,重大修缮项目,征用土地以及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购置大中型设备的文件材料,信息化的开发建设等文件材料等;
(14)本单位制定的条例,准则,章程和各项制度等文件材料;
(15)本单位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印信及组织简则,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6)本单位,本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等文件材料;
(17)本单位(包括上报,下批)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考试和评定,考核聘任,党员,团员,工勤人员名册,报表,以及的考试,考核,考勤,评聘,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评残,抚恤,亡等工作及评优奖惩等文件材料;
(18)本单位和按权限规定的为下级单位办理的,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9)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20)本单位的业务宣传,"CI"策划的定稿和印本,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宣传册等刊物的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21)本单位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22)其他按有关规定应予归档的文件材料
3,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行政部门和非隶属机关与本单位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往来文件
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报表等文件;
(2)下级单位(分局社保局)报送的政策备案文件
(二)保管期限
档案的保管期限由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3种,长期为16-2022年左右,短期为2022年以下,专门档案另有保管期限和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垦区社保档案的保管期限除会计档案另作规定外,其他档案均列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
1,永久保存的档案:本单位制定的属于政策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会计决算报表,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单位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和非直属上级机关针对本单位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构成数据库的基础数据和运行的重要业务资料(包括备份的计算机盘片)及各基本险种的个人帐户资料等
2,属于长期和短期保存的档案由办公室会同应立卷和归档的业务科室共同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属于文件档案的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保管期限,报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档案销毁
按保管期限已经到期的档案和已无存查价值的档案可定期鉴定和销毁属于业务或专业档案的由办公室主任和相关的业务科长,鉴定确认;属文书档案的由档案员和办公室主任共同确认销毁前由档案员登记造册,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业务科长共同签字,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八,会计档案的
(一)会计档案由和分局社保局组成保管单位,实现集中统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办公室档案员统一;各分局社保局财务科应将分局和所属的农牧场社保局保管超过一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分局办公室统一(未实现局统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会计档案,仍由农牧场社保局妥善保管)
(二)按年度形式分类法,档案员应将会议档案分成四类,即凭证,帐薄,报表和其他分别组成保管单位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垦区社保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为:
1,会计凭证:2022年
2,会计帐薄:日记帐,银行存款帐为2022年,其他2022年
3,会计报表:预算报表5年,年度决算报表永久,其他报表2022年
4,其他2022年
5,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清理后5年
6,会计档案移交清册2022年
7,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022年
8,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022年
(四)档案员应对会计档案分虽不同的类,按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学,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是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
(五)档案员应汇同财务科的有关人员共同编制完整的会计档案目录,以利查找,提供,利用并共同对各分局的会计档案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九,档案保管制度
(一)存放档案必须有专门库房,并设有专柜,架,排架,排柜要科学和便于查找,做到科学,排列整齐,并健全检索工具
(二)微缩胶片,照片,磁带,光盘,磁盘的保管要符合规定要求备份的磁盘,光盘等重要业务数据资料要做到异地存放和保管
(三)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四)库房要经常通风,做到整洁卫生库房内不准吸烟,以免发生火,并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防光,以确保安全和延长档案寿命
(五)接收,借阅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和借阅手续
(六)要经常检查永久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及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档案借阅制度
(一)借阅档案一律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有借阅档案和归还档案时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
(三)会计档案只能由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凭手续外借,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予借阅
(四)所有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脏和乱划,涂抹,剪裁和拆毁
(五)借阅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拍照借阅档案的时限为7天,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如期满未用完时,应续办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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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怀念!
会计档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档案法》《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接受所在地省级门和档案行政部门的和指导。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人员应当接受档案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相关规定。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或由其中一方统一,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不断提高审计档案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规定的,由保密行政部门或档案行政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baby梓瑜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

审计工作底稿按照一定的标准归入审计档案后,应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对于永久和当期审计档案。

保管年限分别如下:

⑴永久审计档案应长期保管。

⑵当期审计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2022年。

⑶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根据有关档案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扩展资料:

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为确保审计机构地行使审计权,审 计机构必须是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 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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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头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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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归档期限,60天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任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

自high患者

注册会计师档案保管年限

摘要一,归档期限,60天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任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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