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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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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例题:期后事项含答案 [单选题]下列关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现的期后事项属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 B通常情况下,针对期后事项的专门审计程序的实施时间越远离审计报告日越好 C针对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 D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则注册会计师无需再继续关注 参:C [单选题]下列关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生的事实属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 B注册会计师无法承担主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 C如果层修改财务报表,除特殊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D如果认为层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参:A [单选题]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下列期后事项中,属于调整事项的是()。 A2022年1月3日A公司被消费者起诉其产品导致过敏等不良反应,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结案 B2022年1月4日A公司公布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C2022年10月20日A公司被起诉,2022年1月30日结案,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付200万元 D2022年1月10日A公司库房失火,造成重大损失 参:C [单选题]在下列审计程序中,注册会计师最有可能获取期后事项审计证据的是()。 A调查期后发生的长期负债的变化 B重新计算在期后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C确定期后人工费用率的变化是否已被授权 D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记录但在期后支付的预计负债 参:D [单选题]在向层询问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时,下列事项中,不相关的是()。 A是否发生新的担保 B是否发生重要人事变动 C是否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D是否计划发行新的债券 参:B [单选题]下列有关期后事项审计的说法中,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0-21 审计过程中所遭遇的期后调整事项一般有哪些问答题 202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例题:期后事项含答案 [单选题]下列关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财务报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现的期后事项属于第一时段期后事项 B通常情况下,针对期后事项的专门审计程序的实施时间越远离审计报告日越好 C针对这一时段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负有主动识别的义务 D如果所知悉的期后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则注册会计师无需再继续关注 参:C [单选题]下列关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生的事实属于第二时段期后事项 B注册会计师无法承担主动识别第二时段期后事项的审计责任 C如果层修改财务报表,除特殊情况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用以识别期后事项的审计程序延伸至新的审计报告日,并针对修改后的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D如果认为层应当修改财务报表而没有修改,并且审计报告尚未提交给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参:A [单选题]注册会计师对A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下列期后事项中,属于调整事项的是()。 A2022年1月3日A公司被消费者起诉其产品导致过敏等不良反应,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结案 B2022年1月4日A公司公布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C2022年10月20日A公司被起诉,2022年1月30日结案,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付200万元 D2022年1月10日A公司库房失火,造成重大损失 参:C [单选题]在下列审计程序中,注册会计师最有可能获取期后事项审计证据的是()。 A调查期后发生的长期负债的变化 B重新计算在期后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C确定期后人工费用率的变化是否已被授权 D询问在资产负债表日前记录但在期后支付的预计负债 参:D [单选题]在向层询问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期后事项时,下列事项中,不相关的是()。 A是否发生新的担保 B是否发生重要人事变动 C是否签订或计划签订合并或清算协议 D是否计划发行新的债券 参:B [单选题]下列有关期后事项审计的说法中,
三尺优姬

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证券法》、《中华人公司法》、《中华人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相关服务业务主要包括税务服务、咨询、会计服务等。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即不能用行政手段也无法用司法手段,加之审计成本的约束,不能也无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和完整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证意见,也无法对会计报表的全部错弊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只能保证起在遵循《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及相关准则下做出诚实的审计报告。在当今社会,注册会计师被控告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的是审计报表使用者误解被审计单位责任与注册会计师责任。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以下会计责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由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而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上述行为发表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就不应承担责任而应有被审计单位承担。另外,由于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而债权人和投资者不理解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的区别,在被审计单位处得不到补偿就寄希望于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原因给被审计单位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将不负法律责任。

(二)区分“违约”“过失”“欺诈”

违约。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例如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业务协定书、保密协定书等。注册会计师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违约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就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违约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在我国刑法学中,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时,主要表现在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在审计中通常又将过失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例如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必要和充分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做出肯定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不保持起码的职业谨慎,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比如,注册会计师不以《审计准则》为计据。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严重不负责任”“重大失实”“重大遗漏”等词。

在审计原理和实务中用“重要”和“内部控制”这两个概念区别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重要”在我国审计准则中的定义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在实质测试中,重要水平可理解为可容忍误差。重要水平与审计风险、审计证据成两两反比关系,即当重要水平为低时,注册会计师应通过一系列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获得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发表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同时在对审计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高度的执业谨慎。

  欺诈。我国《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定义欺诈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欺诈是注册会计师主观“故意”行为,是以欺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在刑法学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舞弊,出具错误的审计报告。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用“弄虚作假”“虚假陈述”“故意提供”等词,并未直接使用欺诈这词。

  三、在法律实务中往往很难界定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

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审计实务,综合注册会计师的主观心理及其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失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违反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签定的审计业务协定书)对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及承担方式由双方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因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受益第三者(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指明的受益第三者)或其合理预期内的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重大过失应以其造成损失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和刑事责任;普通过失则应以收取的审计费用为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及其相关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对他并无过失或不能合理预见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其工作底稿作为证据。

(三)注册会计师因过失给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失的,除其能证明本身出于善意并无重大过失外应当承担责任。具体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承整理担民事责任及其相关行政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本身出于并无重大过失时,应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业务水平作为判断是否采信的标准。

(四)注册会计师因欺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应与提供虚假陈述或错报的被审计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具体司法活动中在判断没有过失、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时可以借鉴审计实务的判断标准。在审计实务中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遵循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鉴证业务。若注册会计师遵循了审计准则就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其没有遵循审计准则表示其审计失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判断失败程度(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欺诈)可以按以下步骤(注1):

  第一步:会计报表错报没有查出是否重大?若不重大,则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重大则判断其有过失。

  第二步、内部控制失效了吗?

若内部控制失效了则判断注册会计师为过失。判断后看“符合测试应当揭示出来吗?”,若揭示不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没有过失;若能揭示出来,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

若内部控制没有失效,则看“适用了实质测试程序了吗?”,若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注册会计师为普通过失;若没有运用了实质测试程序,则认定为重大过失或欺诈。

  第三步、是否有欺动机?

若有欺动机则认定为欺诈;若没有欺动机则认定为重大过失。

多来A梦A梦
股民甲应当向提出的诉讼理由包括:丁公司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但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在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中仅执行了银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没有保持合理的谨慎,存在可能过失;股民甲由于丁公司股价下跌,存在或有损失;股民甲是由于信任了丁公司报出的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而购买的丁公司股票。
D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免责理由不正确:会计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不能够以没有与利害关系人建立合约关系为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D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二是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三是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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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思美味520

在国外,审计准则也叫一般公认审计准则(GAAP),是由民间机构(一般是执业会计师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在中国,审计准则是否仅是一种民间机构颁布的行业标准呢?《注册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门批准后施行”。可见,中国审计准则的法律渊源是行政规章。同时,从《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一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二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的“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条文中可以清晰看出,《注册会计师法》已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明知委托人……而不予指明”,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故意”,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则属于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也应承担《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的责任。
对于虚假报告的认定,法律界认为只要是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告就是虚假的报告。对于过错的认定,民法上的过错可以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不用多言,主要是过失。法律上的过失就是“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如果注册会计师应该预见到客户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可见,矛盾的焦点是注册会计师是否“疏忽大意”。
显然,法官判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注册会计师在应该预见到损害结果会产生的情况下是否疏忽大意,而正是对这种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中的“是否疏忽大意”作出的自由裁量导致法官偏离了审计准则。
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由于巨大的受托责任,注册会计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准则,脱离了审计准则来判断一个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过失是与法律的公平精神相背离的,也是与审计这种制度安排相背离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审计准则本身是否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如行政规章)存在似乎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能否作为一个社会规范来衡量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因此,确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意义重大。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积极阶段,迫切需要、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来保障。而审计准则正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保障。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对审计准则的无意偏离,导致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而言变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行业规则,即不管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审计准则,如果发表了不恰当意见,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样的话,就是审计制度最大的悲衰。那么如何确立审计准则应有的法律权威呢?因此,《注册会计师法》也应对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作出进一步界定,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随着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口袋也越来越“深”,在部分司法实践偏离《注册会计师法》的情况下,作为一部规定整个审计制度的实体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来保障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审计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率的功能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自从最高人民56号文发布后就显然相当迫切,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方法。
此外,在司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司法会计鉴定、医疗事故司法鉴定设立一个审计司法鉴定,请的专门人士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审计准则,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关注。而在审计准则的制定上,也可从立法、司法角度多加考虑。作为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职业关注的标准,审计准则应该经得起当庭质证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从规范化、标准化的角度来考虑,更不是简单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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