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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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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金Fighting
当然有的哇,90天内提出申请1.将原中"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合法进行审验"修改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合法进行审验。"这与修改前的定义相比,一方面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验资的具体内容,体现了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要求。原来的验资定义,虽然从会计学角度讲比较科学、严谨,但它是在被审验单位已经建立会计账簿并对验资事项作出相关会计处理的前提下才适用的。而实际上大多数内资企业在进行设立验资时,由于企业尚未成立,大都不可能建立会计账簿及对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作出会计处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审验,在实务中是很难作的。而且验资报告使用者并不关心被审验单位是否对验资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是否到位,出资行为是否真实。从验资内容的修改可以看出,原是建立在会计报表审计理论基础上的,本修订稿对此有所突破。 2.将验资的目的明确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真实、合法进行审验,并发表审验意见。"在我们收集的反馈意见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删除"真实、合法",或者加上限定条件。主要理由是: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合法进行审验并发表意见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建立在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另外,对投资者出资合法的判断有些已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因为所谓的合法,是指投资者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登记有关法规等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对投资者的投资来源、投资能力等是否合法注册会计师很难判断。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真实、合法"的提法,理由是:第一,关于真实,在国家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条例施行细则》(国家令第66号)第34条中明确规定:"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的文件"。第二,由注册会计师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合法并出具验资报告,是企业进行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需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合法,就无法满足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验资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为此,本稿修订时仍然保留了"真实、合法"的提法。当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及职权所限,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可能对"真实、合法"提供绝对保证。这与验资报告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3.明确区分了两类验资业务,并规定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划分方法和具体内容。按照修订稿的规定,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类型取决于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的类型。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内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暂行规定》(国家令第44号)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被审验单位的定义 本修订稿第三条,将原来的"在中华人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改为"在中华人境内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原定义中"新设立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是仅针对设立验资而言的。由于修订稿在验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被审验单位的定义也需随之作相应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的验资业务,本修订稿将其作为其他验资业务,列在"附则"中。 (四)关于验资的责任 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发生,都涉及到相关责任问题。特别是对于原第四条中"验资报告的真实、合法"的理解,业内、外人士存在较大分歧。虽然原第四条对验资报告的真实、合法作了明确解释,但却得不到法律界、社会公众和有关机构的认同。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对验资报告的真实负责,就是要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负责。而实际上,如果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人员串通舞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审验结论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真实、合法"所发表的意见是有一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保证而不能绝对保证审验结论与事实相符。为了 避免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责任的误解或对注册会计师期望过高,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我们删除了原第四条,并且在修订稿中增加了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同时还在第十七条中强调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和"合理保证"的概念。 (五)关于对错误、舞弊及违反法规行为的关注 目前注册会计师面临验资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投资者出资时弄虚作假十分普遍,验资风险日益增加。针对此种情况,修订稿增加了第六条,强调保持职业谨慎态度的重要,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以便提高验资业务质量,规避验资风险。 (六)关于审验范围 原对审验范围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的要求不尽一致,特别是未明确变更验资的范围,实务中因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不一。为了比较准确、具体地界定验资的范围,本修订稿对原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验资实务的需要以及验资的定义,分别按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关于审验程序 考虑到有关法规的要求和验资业务的高风险,本次修订中严格了某些审验程序,对原来不够明确或与相关法规有矛盾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修订稿第十二条),删除了原第十二条的内容,增加了某些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例如,对于货币出资的审验,增加了银行函证的必要程序。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有助于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舞弊行为,对于规避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原中未作此规定,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很难执行银行函证程序。2022年1月,、中国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财协字[1999]1号)后,执行此程序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增加了此项规定。对于实物出资,原中未明确必须进行评估或价值鉴定,这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因此,修订稿明确规定:对于实物的价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验。关于无形资产的审验亦是如此。 对于原未规范而实务中已大量存在的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务等转增资本或因合并、分立等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本修订稿中补充了有关的审验程序及基本要求。 (八)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5种方式。但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组织及经营形式多样化,改组、合并、分立等日益频繁,一些新的出资方式也不断涌现,如投资者以其净资产、债权、长期股权投资等作为出资,实务中已大量出现。对于新的出资方式,虽然一些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但在《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本修订稿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与《公司法》不符的矛盾。 (九)关于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问题 《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由于内资企业设立时,是先验资后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验资时无法办妥有关的产权过户手续,而国家有关规定也允许其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为此,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三条,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关于验资报告的作用 由于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增加,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日益严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众、法律界、有关部门对验资报告的作用存在不同理解,曾于2022年7月印发了《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财协字[1999]102号),明确规定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因此,本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范,并强调了验资报告的时效和针对。 (十一)关于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修订稿在验资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及其使用责任(修订稿第十七条)。这样修改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验资作为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审计实务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说明验资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这样规定也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二是针对目前验资报告使用不当的情况十分普遍,有必要在验资报告中对其作用和使用责任加以明确。 关于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内容本修订稿作了较大修改,分别规范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具体内容,并对分期出资的审验问题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九条)。 本修订稿对验资报告附件的内容也作了必要的修改。主要考虑了验资业务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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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项目

  审计准则组提出审计准则备选项目,经专家咨询组论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审批立项。

拟订初稿

  审计准则组根据确定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初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交审计准则组修订后,向提交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

  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科研院校等方面意见。

修改定稿

  审计准则组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征询专家咨询组及有关方面意见后定稿。

发布

  批准发布审计准则。

修订

  审计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修订,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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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2022年。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涉及归档工作的质和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等方面。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2022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保密与查阅:

⒈、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为了维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于下列两种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情形:

⑴、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⑵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委派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⒉、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由于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过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⑴被审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⑵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⑶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应属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其他部门或单位依法查阅时,应给予密切的协助,讲明查阅要求和限制,对于查阅人要求复印或外携审计工作底稿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质以及影响。

根据有关档案法的规定,由于查阅人悉知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拥有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的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kobe紫米
38项审计准则修订获原则通过
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10月31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的38项审计准则。据了解,新审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由正式发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还没有公布,有的都是征求意见稿。如果要看,请到中注协网站上搜如下文件:(文件最后一行下载的附件就是你要的东西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
38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

找不到可以HI我,我把文件发给你
静静的娇儿
审计公司(事务所)的审计资料是指其当时的审计工作底稿,这是非常重要的档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审计工作底稿有专门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这个事务所的说法肯定是不合理,你可以到注协投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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