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违背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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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违法职业道德,违法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条例
3违反了职业道德,处理方法:退给原来的公司或上交
4不违法职业道德,违法了注册会计会计师的审计准则条例
中美审计职业道德两种准则的区别
(一)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简单明朗。而我国职业道德规范比的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执行规定得较为详细,考虑更周到,更完善。例如,《指导意见》中对保密和收费与佣金的规定就多达十二条。
(二)我国的《基本准则》在“一般原则”中规定了、客观、公正三个基本原则,在“对客户的责任”中规定了对客户应履行的责任,在“对同行的责任”中规定了在协调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时应遵守的原则,在“其他责任”中提出了维护职业形象的要求。但《基本准则》对审计职业道德概念的描述并不全面,我国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提及“职责”和“公众利益”这两个概念。“职责”是指身为专业人员的审计人员在执行其责任时,应在各项活动中运用灵敏的专业和道德判断。“公共利益”指注册会计师应接受以服务公共利益,以公众信任为荣,证明专业技术行为方式的义务。“职责”和“公众利益”是审计作为一种职业的根本出发点,要求审计人员在职业中不仅要考虑客户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还要关注公共利益,承担应有的责任和服务于社会公众利益是审计职业存在的最终理由。
(三)职业行为规范不具体。的职业道德准则概念层次、行为准则层次和道德惩戒分得很清楚。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部分内容虽然体现了行为准则的要求,但并未将职业观念与行为守则加以明确区分。例如,我国把、客观、公正作为基本道德原则,仅体现在概念层次,而未具体化为行为规则,对于在执业中如何才是、客观和公正,没有给出清晰的界定标准,从而在实务中并未得到适当执行。准则的不可作必然会带来理解上的偏差,甚至为某些人钻空取巧,违背职业道德制定时的本意。
(四)两国道德准则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的有一个第四层次道德惩戒,而中国的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道德惩戒是针对职业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说明。再考察一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也没有道德裁决的内容。可见这部分内容的有无与国家社会文化有关,道德判断惩戒是判例法的形式,而英美属于判例法系国家,总是先有具体的案例判决,再把这个判决当作法加以广泛适用,象明文法律很少,不。而中国法律体系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的借鉴,但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先制定颁布成文的法律,再在实践中对照适用。因此,有没有道德惩戒与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并不会对审计职业道德构成什么实质的影响。
顺便延伸下中美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大致内容,有助于消化上述讲的两者之间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的职业道德规范共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职业道德概念,包括责任、公共利益、正直、客观与、应有的谨慎及业务范围和质共六个概念。
第二层次行为守则,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行为的最低标准,强制执行。
第三层次行为守则解释,不具强制,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第四层次道德裁决,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部执行委员会,针对从业人员和其他对道德规则有兴趣的人员所提出的有关行为规则问题,所作的书面解释或解答,不具有强制,但如有违背,须说明背离的理由。
我国的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简介
我国于2022年底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来,一直致力于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标准建设和道德教育。202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职业道德守则》。2022年1月1日,经、批准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即现在所称的《基本准则》),以代替原来的守则。2022年6月2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现在有效力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基本准则》和《指导意见》两个,准则共包含七章,由总则、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以及负责等。指导意见中除了有对基本原则的阐述之外,还包括具体要求的详细说明,有,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见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1、A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违背会计职业道德;
2、B会计师事务所在了解X公司的财务情况且与A会计师事务所因故解除委托的前提下接受委托违背职业道德不正当竞争;
3、B会计师事务所在知道乙注册会计师与X公司财务总监有近亲关系的前提下委派其进行审计违背职业道德回避规定,
4、乙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审计报告违背职业道德真实原则。
第二题
(1)由甲注册会计师继续担任关键合伙人 审计A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如果该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已为该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在被轮换出该业务之前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XYZ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辩护表A公司解决法律纠纷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客户辩护人的角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进行法律诉讼,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可能产生重大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3)XYZ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提供与财务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提供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4)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三年收费金额超出全部费用的15%,但并未采取措施,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某一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除非该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治理层披露这一事实,并与之讨论采取防范措施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否则,所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将非常重大。
(5)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员工作为审计客户的财务人员,为其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违反了职业道德守则。这种行为承担了层的职责。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二、制定目标对比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新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说明。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是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审计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最后总结从新旧准则的比较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新准则增强了易理解和可作。在写作体例、文字表达、逻辑、一致方面针对中国文化、思维和表达的习惯,做了必要改进。对相关条款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更具严密,便于行业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也便于行业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沟通。